时间:2023-03-22
发布时间:2023-03-22
引言
本文分为三部分,概述了商标异议程序、其在保护商标权中的作用、决定是否提起异议的实际考虑因素,以及防止可能损害商标所有人权益的商标注册的替代方式。
第一部分将介绍美国的商标异议程序和流程。
第二部分将讨论在决定是否提出异议时的实际考虑因素。
第三部分将探讨提起异议之外的其他成本效益较高的策略。
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提起的商标异议程序,可以有效防止竞争者注册可能损害商标所有人权益的商标。由于异议程序复杂、耗时且费用高昂,因此了解异议的程序步骤至关重要,以便做出是否提起异议的明智决定。
需要明确的是,与其他许多国家不同,在美国,商标权——即在美国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是通过“在美国商业中使用商标与产品或服务相连接”而建立的,而不是通过拥有联邦商标注册。尽管联邦注册商标在程序和实质性上具有很大优势,但并非必需的。
同样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异议程序中的唯一法律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有资格注册其商标。
商标异议程序是在商标审查程序完成并商标获得注册批准后,由美国专利商标局将该商标及相关申请信息公示,通知公众该申请并提供异议机会。一方在商标公示后有30天的时间提出异议,或者可以请求30天的延期,以便有更多时间决定是否提出异议。此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再申请延期,但最终必须在180天内做出是否提出异议的决定。
异议程序主要遵循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这些规则适用于联邦法院的诉讼,包括商标侵权诉讼。美国的异议程序包括五个主要阶段。
诉状阶段
异议程序由异议方向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提交《异议通知书》启动,简要说明其提出异议的立场和理由,即说明如果该商标申请被注册,异议方将遭受怎样的损害。
申请人有40天的时间对《异议通知书》中的每一项主张作出回应,可以选择确认、否认或对异议方的主张表示不了解。同时,申请人也可以提出任何抗辩或反诉。
证据交换阶段
异议方和申请方可以进行与联邦法院诉讼类似的证据交换,包括要求提交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对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书面答辩的问询、申请承认事实的请求,以及对其他方或第三方证人进行证词录取。
异议程序的初始证据交换期为180天,但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或合理理由延长,通常证据交换期会持续六个月到一年,甚至更长。此外,证据交换阶段可能对双方造成较大负担,因为它要求查找并定位相关文件,回应证据交换请求,安排证人作证等,通常需要大量时间和资源。
审理阶段
证据交换完成后,双方将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并提交证据,供TTAB评议决定是否支持异议,拒绝注册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异议程序与联邦诉讼的一个主要区别是没有现场庭审,所有的审理证据都以书面形式提交给TTAB,包括证词录音记录,而没有当庭证人出庭。
法律辩论阶段
所有证据提交后,双方将提交法律备忘录。法律备忘录是当事方呈现自己最强有力的辩论观点、事实和法律分析的机会。
口头听证阶段
在提交完法律备忘录后,双方有机会在TTAB的三位法官面前进行口头辩论,由法官小组审议异议案件。
提出异议有许多法律依据,最常见的依据是申请商标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存在可能的混淆(参见“附录A”)。此外,商标所有人不必拥有注册商标就可以提出异议,商标所有人可以基于商标的使用权或商号的使用权,依据其在美国市场上的先使用权提起异议。
在决定是否基于混淆可能性提出异议时,TTAB会考虑多个因素,如附录B所示。并非所有这些因素都会在每个异议案件中被考虑,也不是所有因素都需要赋予相同的权重,每个案件会根据其独特的事实情况和当事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评估。然而,大多数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通常是:1)商标的相似性,2)双方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此外,附录B中的第13个因素允许TTAB考虑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混淆可能性的因素。
异议案件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审理,最终会发布书面决定(即“判决”)。TTAB的判决可以是全体一致意见或由多数票(2-1)决定。少数意见的法官偶尔也会发布独立意见。TTAB的行政法官在商标法方面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平。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从提交《异议通知书》到最终判决的时间各有不同,通常需要18个月至2年,甚至更长时间。
根据USPTO的最新数据,大约57%的商标异议案件是成功的。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提出异议以防止他人注册可能损害自己商标的商标是有益的。通过对上述标准的仔细考虑,并与商标律师商议,可以做出是否提出商标异议的明智决定。
不道德或丑闻性质的内容
欺骗性
虚假暗示的联系
地理标志,若用于葡萄酒或烈酒产品,指示的产地与商品的实际产地不符
商标包括美国或任何州、城市、外国国家的旗帜、徽章或其他标志,或类似的标志
商标包括活着的个人的姓名、肖像或签名,未经书面同意,或包括已故美国总统的姓名、肖像或签名,未经其配偶书面同意
优先权和混淆可能性 - 《兰哈姆法》第7条
商标仅为描述性
商标为误导性描述
商标为地理描述性
商标为地理误导性描述
商标主要是姓氏
商标包含具有功能性的内容
商标可能导致商标稀释
申请人向USPTO提交虚假信息
商标外观、音响、含义和商业印象的相似性或不同性
申请商标与先前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相似性或不同性
已建立的、可能持续的贸易渠道的相似性或不同性
销售条件以及销售对象,即“冲动性购买”与“仔细、精明的购买”
先前商标的知名度
类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数量和性质
任何实际混淆的情况
在没有实际混淆的情况下,长期并且条件下同时使用商标的时间
商标使用范围的多样性
申请人和先前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市场接口
申请人对其商标使用排他权的范围
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范围
潜在的混淆程度
任何其他已建立的事实,可证明商标使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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