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许厅关于商标审查标准[修订第16版]

时间:2024-08-19

来源:康信知识产权

作者:

类型:商标


涉及国家/地区:日本

发布时间: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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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部分修改法,日本对商标审查标准进行修改,该修改后的标准(修订第16版)适用于2024年4月1日之后的申请。


为配合同意制度的的引入制定和修订商标审查标准(《商标法》第4条第4款、第8条);

为配合放宽含有他人姓名的商标注册要求而修订商标审查标准(第4条第1款第8号);

以及对现行商标审查标准的修改(第3条第1款、第4条第1款第18号、第6条、第68条之9、10、11、12、13、15、16、17、18、20、及28),使其更为清晰、更容易理解。

另外,由于修改法中对专利法中依据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的程序进行了修改,因此对与此相关的商标审查标准的形式事项(其他)进行了修改。


(1)第4条第4款

第4条第4款设立之后,对于即使属于第4条第1款第11号的规定,但已取得在先注册商标权人的同意,并且,不太可能导致在先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产生混淆的商标,将允许同时注册。因此,在同一款中设定了“接受”和“不会造成混淆”的判断方法等相关的审查标准。


(2)第8条

第4条第4款设立之后,即使为同日申请,也可以依据同意制度进行同时注册(第8条),因此在同条审查标准中增加说明:“接受”和“不会造成混淆”的判断方法比照适用同款标准。


(3)第4条第1款第8号

由于第4条第1款第8号中的“他人姓名”现改为需要一定程度的知名度和考虑申请人情况(内阁命令要求),因此,在同号审查标准中分别增加了一定知名度的要件相关的项目和内阁令要件的项目,并明确了判断一定知名度的要件时的注意事项和内阁令要件的具体示例。


(4)第3条第1款柱书

6. (7):根据国际分类的修订进行了修改。

11. (1)(ウ):为了清晰起见进行了修改。


(5)第4条第1款第18号

替换为修改条文。


(6)第6条

4. :根据国际分类的修订进行了修改。


(7)第68条之9、10、11、12、13、15、16、17、18、20、28条

替换为修改法的条文。


(8)其他

对应修改法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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