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12
发布时间:2024-11-12
当商标所有人的服务提供于海外时,如何判断该商标在台湾具有真实使用?
案件过程:
一家公司在澳大利亚注册了“CROWN”商标,指定的服务包括“酒店、住宿、餐厅、咖啡馆、饮品店、酿酒厂和酒吧”。2020年,一方第三方提起了非使用撤销申请,要求撤销该商标。该案件经过了多个程序,包括撤销、行政上诉和诉讼,最终在2024年3月(知识产权及商业法院第112年第14号案件)被确认维持原判。
判决摘要:
虽然澳大利亚的“CROWN”酒店和住宿在台湾没有实体营业地点,也未在台湾提供酒店服务,但它们通过台湾的旅行社推广服务。此外,台湾消费者可以通过Tripadvisor和ezTravel等网站预定住宿。这表明,部分与“CROWN”商标相关的交易已在台湾完成。因此,“CROWN”商标在台湾建立或创建服务市场或渠道方面具有经济意义,符合商标地域性原则。这足以确认该商标在台湾具有真实使用。
结论:
商标注册后,商标所有人有义务使用该商标。然而,跨国公司并不一定在每个拥有商标权益的国家都设立当地分支机构或实体运营。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与当地企业合作,或利用在线购物和社交媒体推广与商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法院认定交易过程中的一部分(如下订单、支付定金或接收商品)在台湾发生,并且有相关证据支持,如当地的媒体报道、在线文章或论坛讨论等,那么该商标可能会被认定在台湾具有真实使用。这将有效保护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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