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蕉公司是否败诉?商标概念的垄断限制(欧盟知识产权局关于苹果公司和香蕉计算机公司的裁决 (B2831439))

时间:2019-11-13

来源:INLEX EUROPE WEDOO IP

作者:

类型:商标


涉及国家/地区:欧盟

发布时间: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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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就文字及设备商标香蕉计算机提出异议,主张第 35 和 36 类别涉及的服务商标均指向水果,而苹果公司的商标众所周知,因此存在混淆风险。


异议处理部门驳回上述异议请求。


裁决:


针对苹果公司提出的存在混淆风险的第一个意见,异议人及欧盟知识产权局从视觉和概念两个角度对相关商标进行了非常精确的比较。


从视觉角度来说,欧盟知识产权局否定了相似性的存在,因为这两个商标仅在不相关方面存在一致性,尤其是右侧方向。


然后,异议人及欧盟知识产权局从概念的角度进行了比较。苹果公司指出苹果和香蕉存在密切关联。这两种水果存在共性,因此,普通消费者可以立刻识别出两者都属于水果。欧盟知识产权局驳回上述意见并解释道,苹果和香蕉均属于水果的事实并不构成概念相似性。事实上,水果的范畴十分宽泛。由两个术语同属于十分宽泛的水果科而得出两者存在概念相似性的结论,这并不足以论证二者的相似性。


最后,为了详细说明分析结果,欧盟知识产权局指出,由于苹果和香蕉的起源、结构和味道并不相同,因此二者不存在相似性。



另外,此次裁决还参考了历史上有关水果对比争议的一些裁决。事实上,虽然法院已经认可苹果和梨之间存在相似性,但并没有认可苹果和凤梨之间存在相似性。在评估相似性和混淆风险是否存在时,必须考虑到每种水果都拥有各自的特性。


针对苹果公司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 8(5)条提出的第二个意见,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所述的索赔条件并未达到,因此不适用于本案。事实上,鉴于两个商标的相似性极小,香蕉计算机公司的商标无法利用苹果商标展开不公平竞争。有关商标声誉的意见须与其他请求一同提出,否则不足以驳回商标注册。


苹果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并提起上诉。然而,由于苹果公司并未提交意见和证据,法院驳回其上诉并维持上述裁决。


评论:


从上述裁决可以看出,欧盟知识产权局在评估混淆风险(尤其是概念相似性)方面十分谨慎和严格。


从实际角度来看,该裁决是有利的。因为这样一来,一些公司便无法利用整个领域的广义概念来形成垄断。您可以从水果沙拉里任选一个作为您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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