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13
发布时间:2020-01-13
对于“口审”的字眼大家应该不会陌生, 2014年4月29日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商标评审规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依据上述规定,商评委于2013年开始启动《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口审办法》)的制定工作。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以及多次内部讨论并征求多个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后, 2017年5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4日起实施。
2018年8月初,康信收到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发来的商标无效案件口审通知书,这是我们参与的第一件口审案件,团队的小伙伴也是欢呼雀跃,一是有机会正式亲自参与新型的审理方式;二是这个商标无效案非常重要,通过口审的方式可以让商标行政机关更加清晰的了解案件事实,做出公正裁决。
那么,口审到底是什么样的流程?什么样的形式?笔者以该案为例,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
口审申请:
我方代理无效申请人,由于无效的案件复杂性很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数量也是非常庞大的,基于该前提,作为无效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我们以书面的形式向商评委申请针对该案启动口审审理。
商评委核准了我们的口审申请,发送了口审回执单。我们首先将口审通知中的口审回执单填写好,填写了两名参加人员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并在规定的时间(收到通知之日起10内)将回执邮寄给商评委。
口审的准备:
第一次参加口审,我们非常重视,口审前多次讨论案件,同时与客户开了几次电话会议,划定重点和口审策略。
积极准备口审的不光是我们,包括商评委,被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等都在积极准备口审案件。这不,口审前的一周,我们收到了商评委老师的来电,为保证口审顺利进行,先让双方到场就证据的范围和争议焦点进一步确认。这次预先的确认沟通非常重要,双方就案件焦点法条和质证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口审进行中:
在官方要求的时间,我和另一名代理人信心满满地参加了口审审理。地点是在商评委大楼的一个大会议室,合议组由三人组成,合议组组长由一名处长担任,其他两名审查员为合议组成员,另有一名书记员记录。首先,由合议组组长核对双方参加口审人员的身份,询问是否回避,由书记员宣布口审纪律,包括未经允许不得拍照、录音、录像等。接下来,进入了案件的实质审理。实质审理程序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当事人陈述、答辩环节,质证环节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环节。口审的实质审理程序与法院开庭审理相比,没有当事人辩论环节,辩论的内容融合到了上述三个环节中。当事人陈述、答辩环节,先由合议组组长明确争议焦点,双方予以确认。然后,由申请人(我方)陈述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对方)进行答辩。这个环节主要是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陈述事实和阐明理由。双方基本是按照无效申请理由书以及答辩理由书的内容予以陈述。之后,进入了质证环节,笔者认为这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定要详细说明,由于口审没有单独设立辩论环节,因此,在说明证据的时候,需要结合申请理由,说明这个证据证明了什么,特别要说明的是,在这个环节,合议组成员也会进行询问,这需要们对证据非常熟悉,能快速准确找到证据中的关键信息,着重向合议组指出和申明。质证的顺序,也是先由申请人出示证据,进行说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进行质证。由于质证环节中,有合议组对证据问题向双方询问,双方在这个阶段就案件证据及理由阐释的都比较清楚。因此,最后陈述环节就比较简单了,双方坚持评审请求或坚持答辩意见,几句话带过。书记员打印口审笔录后双方签字,合议组成员也会在笔录上签字,历时2个小时的口审就顺利结束了。
口审的总结:
通过口审可以更有利于官方查明事实,因此,也有利于案件的快速裁决,我们期待该案的公正裁决。口审的审理方式对于解决商标疑难案件具有非常大的优势,因此,笔者在这里也将《口审办法》的具体内容在这里介绍一下,以便于大家更好的掌握和运用。
Ø 口审与书面审:评审案件口头审理是一种不同于书面审理方式的案件审理模式,口审主要是基于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在商评委的主持下,由案件当事人对相关证据当场进行质证,以确定证据效力,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尤其是查明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事实,保障评审案件的公正审理。但考虑到当前评审案件审理任务仍然很重,商标法亦对案件审理期限作出规定,因此,目前商标评审案件的主要审理方式仍是书面审理,口审的审理方式是对书面审理的补充。对于根据书面材料已足以查明事实的案件,商评委将不再进行口头审理,以确保案件审理效率,及时解决商标争议。对于不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商评委将在相应的决定或者裁定中予以说明。
Ø 口审的启动:《口审办法》第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标评审案件进行口头审理”。 启动口审程序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商评委根据案件需要,依职权主动启动;另一种是当事人向商评委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Ø 当事人请求商评委进行口审的注意事项
(1)请求的主体只能是评审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主体不能请求启动口审程序
(2)请求的形式是书面申请,不能口头申请
(3)请求的理由应是对案件的有关证据存在疑问,认为有进行当场质证的必要并作具体说明。这一点非常重要,只有当事人充分说明当场质证的必要性并获得商评委的认可,才可能启动口审。
(4)请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口审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提出评审申请时或者最晚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评委提出;评审案件被申请人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向商评委提交答辩书或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时一并提出。”
Ø 口审的具体程序
(1)审理前通知:商评委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口审的日期、地点、合议组组成人员、口审程序、口审参加人权利义务等事项;当事人应在收到口审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商评委提交口审审理回执。期满未提交回执的,视为不参加口审,商评委可以决定缺席审理或者取消口审。参加口审的各方人员,包括委托代理人,不应超过2人,特殊情况经商评委同意的除外。
(2)审理:
口审由合议组组长主持,合议组核对口审参加人员身份,确认参加口审资格,书记员宣布口审纪律
口审调查:首先,由合议组成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明确案件争议焦点。然后,由申请人陈述评审请求。最后,由被申请人答辩。
质证:当事人应将其在评审程序中提交的全部证据在口审时出示,由对方当事人质证。先由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由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进行质证。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经评审委同意可以请证人到场作证,并可以对证人提问及对质。
最后陈述意见:书记员将口审重要事项记入口审笔录,除笔录外,合议组还可以使用录音、录像设备进行记录。双方当事人对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