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所作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之决定

时间:2020-02-07

来源:MAEDA & PARTNERS

作者:

类型:商标


涉及国家/地区:日本

发布时间: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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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有关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之诉。在这起诉讼中,争议的焦点是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是否被使用。


X 对 KISYU JYUKI Co., Ltd.的请求撤销审判决定案

背景

原告X是"アンドホーム"(AND HOME)(标准字)注册商标(以下简称“系争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2类(测绘、地质调查或研究、建筑施工或城市规划研究)或其他类别服务。

KISYU JYUKI Co., Ltd.(以下简称“KISYU JYUKI”)基于《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提出撤销商标注册的请求,理由是系争商标未用于其指定服务项目上。

日本专利局受理了该案,并做出了撤销系争商标在第42类服务项目上注册的决定(以下简称“审判决定”)。X对该决定不服提起了诉讼,即该撤销之诉。

[系争商标](注册号:5639879)

"アンドホーム"(AND HOME)(标准字)


案情和法院判决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撤回了该审判决定,认为该商标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的使用证据符合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提交请求前的三年内”(以下简称“事实期限”)。争论的焦点是在事实期限内是否使用了系争商标,特别是第三方,即拥有非排他性商标使用权的持有人(以下简称“该使用者”),是否在被撤销的指定服务项目上使用了系争商标。


法院论证

关于该使用者是否提供“地质调查或研究”服务(这是指定服务项目之一和被撤销的目标),该使用者外包给一个不是诉讼原告也不是被告的公司进行与建筑合同有关的土工勘测。被该使用者外包给既不是诉讼原告也不是被告的公司进行土工勘测,这一行为可以认定为属于该使用者履行了对订购者的义务。因此,这可以理解为该使用者提供了“地质调查或研究”服务。此外,在该使用者的预算文件中也显示有系争商标,该使用者还在创建该文件的那几日将该文件发送给订购者。该行为是针对《商标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八项中所明确的用法。

KISYU JYUKI辩称该使用者没有以"アンドホーム"(AND HOME)提供其指定使用的服务,因为该使用者在使用系争商标签订建筑合同后实际开始建造时,将其商号更改为"シンプルハウス"(SIMPLE HOUSE)。

但是,该使用者向订购者出具了和建筑合同有关的预算文件。因此,可以说在出具时已经建立了"アンドホーム"(AND HOME)的商业声誉。即使该使用者在出具后将其商号更改为"シンプルハウス"(SIMPLE HOUSE),也不应立即认为该商誉不值得保护。

因此认定,非排他性商标使用权持有人的该使用者在日本国内将该商标在事实期限内使用在其指定服务项目之一及被撤销对象的“地质调查或研究”上。


观点分享

为了践行《商标法》所规定的“保护附着于商标上的商誉”,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认为即使系争商标后续更改为另外一枚商标,也有必要保护该使用者获得的商誉,这一做法是合理的。

这里的关键点是在事实期限内使用了注册商标。换句话说,除非该商标在事实期限内使用过,即使我们主张商誉体现在注册商标中,商标的注册仍有可能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撤销。因此,我们需要注意是否在事实期限内使用了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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