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1
发布时间:2022-04-21
延长驳回决定之答复期限等特许法、外观设计保护法、商标法修订内容于2022年4月20日开始正式施行
自2022年4月20日起,如驳回决定的答复期限从之前的30天延长为3个月(可延长两次,每次30天)等的修订特许法(即发明专利法)、外观设计保护法、商标法开始施行,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特许法修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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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再审查请求和不服审判请求的期限和对象
- 对于驳回决定的答复(请求再审查或不服审判)期限,从之前的30天延长为3个月
- 不仅对于驳回决定,对于收到授权决定通知的情况,在缴纳登记费之前也可以请求再审查
- 适用于本法施行后,收到驳回决定或授权决定之发明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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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分离申请制度,使得即使在驳回决定不服审判中收到驳回请求的决定,但若有授权可能的权项时,可以利用分离申请
- 对于驳回决定不服审判请求,如果收到驳回请求的决定(即维持驳回决定),则自收到驳回决定日起30天(包括附加期限)内,对于那些在驳回决定中未被驳回的权项、或在被驳回的权项中删除了作为驳回决定理由的选择性记载的权项等,可以递交分离申请
- 适用于本法施行后,对于提出驳回决定不服审判请求之发明专利申请,将其一部分权项做分离的申请
现行分案申请和本次新设的分离申请,有如下异同点,请参考:
项目 | 分案申请(第52条) | 分离申请(第52条之2) |
---|---|---|
共同 | ∙与母案申请人相同∙被认定为符合申请要求时,母案申请日成为分案/分离申请的申请日 | |
时期 | ∙主动修改期限∙主动修改期限∙驳回决定的答复期限∙授权决定的缴费期限 | 对于驳回决定不服审判请求被驳回时,自收到驳回决定日起30天(包括附加期限)内 |
客体 | 母案的原记载范围内 | 母案的原记载范围内;以及权利要求应满足如下之一:(1)驳回决定中未被驳回的权项(2)在被驳回的权项中删除了作为驳回决定理由的选择性记载的权项(3)对(1)或(2)权项的缩小、不清楚记载的明确、修改误记(4)对(1)-(3)权项中删除超范围记载内 |
[外观设计保护法、商标法共同修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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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不服审判请求的期限
- 对于驳回决定的不服审判的请求期限从之前的30天延长为3个月,以便为申请人提供充足的准备时间,从而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答复期限延长请求
- 对于驳回决定的不服审判,以及驳回补正决定的审判的请求时间延长为自收到驳回决定的副本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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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依职权重审的范围
- 审查员在作出授权决定之后,发现明显的驳回理由的情况下,在进行授权登记之前可以依职权撤回外观设计/商标授权决定,并重新进行审查
[外观设计保护法修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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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查请求期限延长及提交对应补正的期限扩张
- 针对驳回决定提出的再审查请求期限从之前的30日延长为3个月。并且,提交再审查请求时的补正期限也从现有的“提出再审查请求的同时”修改为“再审查请求期间”
[特许法、外观设计保护法、商标法共同修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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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认定分案申请的优先权主张
- 如果母案的优先权主张被认可,则分案申请的优先权主张自动被认定
- 适用于施行日后递交的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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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申请人对权利恢复的要件
- 针对因材料提交、费用缴纳等的逾期造成的权利终止情况,将现行的权利恢复的救济要件中的“不可负责的事由”放宽为“正当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