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与台湾著作权法

时间:2023-01-06

来源:JAW-HWA INTERNATIONAL PATENT & TRADEMARK &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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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商标


涉及国家/地区:中国台湾

发布时间: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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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著作权法大量借鉴美国著作权法,以及联邦法院的意见。判断是否存在“复制”行为或作品是否为独立创作,台湾最高法院采用“访问和实质相似”测试1。涉案作品的相似度越高,准入门槛越低,反之亦然。在大多数情况下,相似性将完全取代“访问”要求,即假定存在访问。联邦法院也适用完全相同的规则——反比规则2


台湾最高法院在判断是否实质相似时,采用“质与量检验法”,考察作品中被控侵权部分的比例(数量)和重要程度(质量)。质量和数量这两个要素均由社区中假设的普通人的客观标准决定。另一方面,联邦法院使用“内在和外在测试”来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外在测试考虑的是“根据外部客观标准衡量,两部作品在思想和表达上是否具有相似性”3,而内在测试则询问“普通的、理性的人是否会发现作品的总体概念和感觉是基本相似4。”


对于作品是否应该分解成元素进行比较,台湾最高法院不同意,认为将作品分解成细节进行比较是困难和不公平的,尤其是在艺术品方面。台湾法院在考量质量检验时,只考虑作品之间的“整体概念和感觉”5。然而,在联邦法院适用的灭绝测试中,经常进行分析解剖。根据法院的意见,分析性剖析侧重于每部作品的孤立元素,排除其中的其他元素、元素组合和表达。分析解剖需要将比较的作品分解成它们的组成元素,并比较这些元素以通过“实质相似性”来衡量复制的证据6


台湾法院还区分“思想”和“表达”,使思想不受版权法保护。“思想”和“表达”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但可以确定的是,思想表达范围狭窄的事实作品更有可能不是受版权保护的表达。同样,联邦法院使用合并原则来过滤不受保护的元素,这种原则在只有一种或很少的表达想法的方式时起作用,即保护表达将有效地保护想法本身7


综上所述,台湾著作权法虽然大量借鉴美国著作权法,但法院意见仍存在一定差异。为确定是否侵权,请咨询台湾著作权法专业律师。

Tsai-Yi-Ta 律师 蔡亿达律师


[1]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21號刑事判決

[2] See Smith v. Jackson, 84 F.3d 1213, 1218 (9th Cir. 1996) and Three Boys Music Corp. v. Bolton, 212 F.3d 477, 485 (9th Cir. 2000)

[3] Swirsky v. Carey, 376 F.3d 841, 845 (9th Cir. 2004).

[4] Pasillas v. McDonald’s Corp., 927 F.2d 440, 442 (9th Cir. 1991).

[5]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499號刑事判決

[6] Rice v. Fox Broadcasting Co., 148 F. Supp. 2d 1029 (C.D. Cal. 2001)

[7] Warren Pub., Inc. v. Microdos Data Corp., 115 F.3d 1509, 1519 n.27 (11th Cir.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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