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拉菲庄园”案看是否可以对无效宣告前的商标使用行为主张侵权

时间:2024-05-17

来源: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作者:康瑞律师事务所、薛玉璞

类型:商标


涉及国家/地区:中国

发布时间: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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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菲”与“拉菲庄园”长达12年的拉锯战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南京拉菲庄园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骏腾酒业有限公司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的出具终于尘埃落定。该判决同时被评为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下称“拉菲酒庄”)的拉菲酒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正式进入中国内地市场。1997年10月28日,其前身将第1122916号“LAFITE”和第1122917号“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两个葡萄酒商标在中国进行注册。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多种报刊书籍等均记载“LAFITE”、“拉菲”的历史,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LAFITE”与“拉菲”已经建立了稳固的联系。自2011年2月起就不断有生效判决认定“LAFITE”与“拉菲”葡萄酒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唯一对应的关系,且商标有多次认驰记录。

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金色希望公司”)2005年向商标局申请在葡萄酒上注册第4578349号“拉菲庄园”商标,2007年获得注册。2005年,南京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成立(下称“华夏公司”),2006年,南京拉菲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拉菲庄园公司”)成立。三公司在实际控制人、经营地址等方面存在一致的情形。后两家公司成立的目的系配合金色希望公司建立被控侵权商品的供应和销售体系。2011年,“拉菲庄园”“LAFEI MANOR”葡萄酒正式投入市场。在实际宣传中,各侵权人使用拉菲酒庄葡萄酒的历史传承及知名度来为“拉菲庄园”葡萄酒做宣传、推广。同样是2011年,拉菲酒庄针对金色希望公司的“拉菲庄园”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拉菲庄园”商标。商评委支持。金色希望公司不服,提起一审,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上诉,提起二审,北京高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改判维持该商标。拉菲酒庄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再审,最高院于2016年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二审判决,“拉菲庄园”商标自始无效。2017年,拉菲酒庄对包括金色希望公司、华夏公司和拉菲庄园公司等在内的七个被告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金色希望公司等七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7917万。金色希望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二审认为,金色希望公司等在申请注册及使用“拉菲庄园”商标的过程中存在对拉菲酒庄“LAFITE”商标的攀附恶意,不具有善意的信赖利益,其使用“拉菲庄园”“LAFEI MANOR”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在宣传中使用拉菲酒庄葡萄酒的历史传承及知名度进行宣传,构成虚假宣传。金色希望公司等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侵权时间长、规模大、范围广、侵权获利巨大,侵权后果严重,已造成消费者实际混淆,损害了拉菲酒庄葡萄酒的声誉,因此应依据拉菲酒庄的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本案对于商标无效宣告后是否可以对无效宣告前的使用行为主张侵权提供了有效的思路。针对该案件,最高法表示,该案判决指出存在攀附意图的商标注册人,其商标使用行为不应受到保护,对倡导经营主体以诚信和善意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积极意义,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傍名牌”“搭便车”的力度与决心。在案件审理中,侵权人也抗辩了其在商标存续期间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但是最高院明确指出只有善意的信赖利益才应该给予保护。如果行为人明知信赖基础不合法或明显违法仍实施相应行为,其主观难谓善意,其所谓的信赖利益不应予以保护。最高院进一步指出作为同行业者,在商标注册时就应对知名商标进行合理避让,但是金色希望公司仍进行了注册,难谓善意。这从根本上否决了信赖利益的基础。 由此,我们可知,对于商标无效宣告后是否可以对无效宣告前的使用行为主张商标侵权取决于是否存在善意的信赖利益。如果商标注册人从注册到使用均为善意,没有任何可能的恶意行为,则该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和使用构成善意的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法院应不会认定其构成侵权。反之,如果注册的时候不避让同行业的知名商标,那么从根本上就已经不具有信赖利益的基础,可以考虑对商标无效宣告前的使用行为主张商标侵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行为还在继续,还可要求其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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