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8
发布时间:2024-10-28
原告作为商标“”(韩文音译“imeal”)和“”的持有人,将其指定用于有机零食产品,指控被告侵犯了这些商标。被告持有类似商标“”(韩文音译“imeal”),指定用于婴儿食品、豆腐条和饮料等产品,与原告的产品相似。
原告首先通过提起商标无效诉讼,试图无效被告的商标,随后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裁定支持原告,基于商标相似性、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的恶意意图,判决无效被告的商标。此后,商标侵权诉讼通过调解解决,双方达成协议,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商标。
然而,尽管有和解协议,原告发现被告仍在继续使用其商标,遂另行提起诉讼以索赔损害赔偿。
一审判决:
在初审判决中,一审法院裁定原告获得赔偿5亿韩元,但未判定惩罚性赔偿。该判决依据了《商标法》第110条:
《商标法》第110条第6项:
在涉及商标权或独占使用权的侵权诉讼中,如果由于事实的性质极难证明损害金额的核实事实,法院可以在不考虑第1至5项的情况下,基于论述的整体意图和证据审查结果,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金额。
《商标法》第110条第7项:
对于故意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或独占使用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侵害商标权或独占使用权的行为,法院可以在不考虑第109条的情况下,按照第1至6项认定的损害金额的三倍范围内确定赔偿金额。
尽管考虑了包括品牌声誉损害和侵权持续时间在内的多项因素,一审法院认为这些因素不足以根据第110条第7项支持惩罚性赔偿。
上诉及二审判决:
在上诉中,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将赔偿金额提高至6亿韩元,其中1亿韩元被认定为故意侵权行为的赔偿金额。此1亿韩元部分根据第110条第7项加倍至2亿韩元,使得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确认的总赔偿金额达7亿韩元。
韩国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计算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
被告自2018年至2023年持续进行产品销售及广告宣传
原告产品销售大幅下降
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减弱
原告广告费用增加
被告在注册商标无效后依旧故意侵权
判决意义:
该判决突显了韩国知识产权法的不断演变。通过首次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突显了故意侵权行为的潜在严重后果。随着企业在这一变化的法律环境中运营,需在品牌策略上加倍谨慎,以减轻侵权风险,并为商标争议中更严格的执法和更高赔偿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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