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发布不等于允许牟利:网红照片背后的法律复杂性

时间:2026-10-27

来源:Adams & Adams

作者:Sanda Nyoka

类型:版权


涉及国家/地区:南非

发布时间: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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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nda Nyoka(见习律师)|审阅:Stephen Hollis(合伙人)

引言

聘请摄影师拍摄活动或创作内容,会引出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谁可以使用这些照片——摄影师、被拍摄者,还是付费的客户?答案取决于作者身份、权利归属和许可。本文阐述1978年第98号南非《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该法”)下的立场,并以网红经济中的一起近期案例加以说明。

作者身份与权利归属

照片的作者是负责其构图的人。著作权人享有专有权利,包括复制、首次发表和改编的权利,并可授权他人行使这些权利。

一般而言,摄影师作为作者拥有著作权。但存在以下重要例外:

付费委托。如果某人委托拍摄照片,以“金钱或金钱等价物”支付或同意支付报酬,且照片是根据该委托拍摄的,则除非另有约定,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非现金对价也可能符合条件,但标注(tag)或获得曝光的前景不应自动被视为委托报酬。

雇员。在该法关于委托及报纸或期刊的特别规则之外,根据雇佣合同或学徒合同在受雇过程中拍摄的照片,除非另有约定,著作权归雇主所有。

至关重要的是,上述各项默认规则均让位于当事人的约定:委托人和摄影师可以约定由摄影师保留所有权。因此,任何争议的第一步都是阅读委托条款。

Pixel Kollective案

在Pixel Kollective (Pty) Ltd v Mthombeni(2025年)一案中,约翰内斯堡高等法院审理了网红Ntando Duma一张照片的著作权归属及其在商业宣传活动中被未经授权使用的问题。Pixel Kollective的一名员工在一场活动中为Duma女士拍照,该活动的摄影服务由Homecoming Events委托并付费。他通过WhatsApp将照片发给Duma女士供其在Instagram上发布,并要求注明Pixel为来源,Duma女士照此办理。后来,其中一张照片经改编后,在未经Pixel同意的情况下,依据Duma女士与第三方签订的网红协议,被用于Simba的商业宣传活动。

Duma女士主张,由于她的着装、造型、姿势以及她提议的拍摄地点,她才是作者。Cowen法官驳回了这一主张。构图涉及照片本身,包括对角度、焦点、时机、光线和后期编辑的选择,而不仅仅是场景或拍摄对象。由于当事人未提出相关主张,法院对营造场景是否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构成合作作者身份这一问题未作结论。该照片也满足独创性要求。

尽管作品由Homecoming Events委托,法院根据Pixel的签约惯例、通常条款以及当事人的行为推断,Pixel保留了著作权。

Pixel曾授权Duma女士在Instagram上发布该照片,或使她相信自己已获授权,但这并不延及使Simba得以进行商业使用。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并驳回了针对损害赔偿提出的“善意侵权”抗辩,认为Duma女士很可能知道该照片享有著作权。

该案表明,如果当事人约定由摄影师或摄影机构保留著作权,委托并支付照片费用的人未必拥有著作权。该案还确认,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照片的许可并不自动包括商业使用的许可——即使照片中出现的人本人未被告知著作权条款。

最后要点:允许发布不等于允许牟利。在将照片用于赞助内容或允许品牌使用之前,应确认著作权归谁所有,并取得适当的商业许可。

精神权利与标注

即使摄影师不拥有著作权,其仍可能是照片的作者,并根据南非《著作权法》第20条保留精神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主张作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反对对照片进行任何有损或将有损其荣誉或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的权利。根据该法,侵犯这些权利被视为侵犯著作权。

第20条并未规定特定的署名方式,也未要求使用@标注、合作者邀请或其他特定的社交媒体功能。这与《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相一致,该条保护作者主张作者身份的权利,但未规定特定的身份标识方式。因此,未作标注并不自动构成对精神权利的侵犯,尽管未标明作者可能引发署名方面的问题。比较法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要求标识清晰且合理醒目,并规定作者指定了特定标识方式的,必须采用该方式;否则,任何合理的方式均可。澳大利亚著作权法同样强调清晰且合理醒目的署名。两种做法关注的都是对作者身份的实质性承认,而非任何特定的技术功能。

因此,@标注、合作者邀请或其他形式的署名在法律上是否必需,将取决于适用的法律、使用的情形以及任何约定的或合理指定的署名方式的条款。作者对特定署名方式的要求可能具有相关性,但并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都确立对该方式的绝对权利。

重要的是,署名与授权仍是两回事:为摄影师署名本身并不赋予使用照片的许可,尤其是用于商业目的。反之,使用照片的许可也不一定消灭作者的精神权利。

被拍摄者的形象权

著作权只是问题的一部分。摄影师拥有所有权并不自动允许对被拍摄者形象进行商业利用,这种利用可能侵犯普通法上的形象权,特别是身份权和隐私权。如果照片记录的是符合条件的表演,1967年第11号《表演者保护法》可能提供额外保护。在广告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形象,可能侵犯其人格权,特别是在造成虚假代言印象的情况下。因此,对于广告和代言,审慎的做法是既取得必要的著作权许可,又取得被拍摄者对预期用途的同意,最好通过书面的形象使用授权书。

结论

本文已阐明,如果摄影师既未受委托也未获报酬,作者身份和所有权一般归属于摄影师。如果摄影师受委托并获得报酬,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作者身份仍属于摄影师,而所有权归属于委托人。

这凸显了订立明确协议、列明各方在付款、所有权、许可用途和署名方面义务的重要性。在一个经常忽视幕后工作者的行业中,起草完善的协议对于管理预期和防止纠纷仍然至关重要。然而,著作权归属只是问题的一部分,因为被拍摄者对其形象另享有人格权和隐私权。归根结底,出现在照片中并不自动赋予你许可他人使用该照片的权利。

来源:Adams & Adams(非洲)资讯;2026-10-23;https://www.adams.africa/intellectual-property/copyright/permission-to-post-is-not-permission-to-profit-the-legal-complexities-behind-influencer-photos/

本文原文为其他语言,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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