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 | 外贸企业如何打赢“证据保卫战”?

时间:2026-09-01

来源:康信知识产权

作者:刘佳佳

类型:商标


涉及国家/地区:中国

发布时间: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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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处理了一起外贸企业商标撤三提供使用证据的案件,感触颇深。客户从事相关商品的出口贸易,核心商标被竞争对手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鉴于该商标为客户公司核心主标,一旦被撤销将会对客户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客户内部立即成立专门项目组,结合我司意见,积极推进证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然而,在梳理证据时,对于案件不利的问题却逐渐暴露,如:采购合同没有体现商标;报关单只体现了商品名称和HS编码,压根儿没标注商标,或是标注的商品并非核定使用商品;境外销售合同全是英文未经翻译……这些证据单独看似乎都能说明“有在使用”,但在撤三审查标准下,很难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外贸企业做的是出口生意,商标使用场景和证据形态与普通内销企业存在明显差异,在提供使用证据时也应结合自身的商业模式,而非照搬内销企业的答辩思路。今天就来聊聊,外贸企业如何打好这场“证据保卫战”。


01、首先需明确出口商品同样构成“商标使用”

很多外贸企业认知存在一个误区:以为商标必须在国内销售和流通才构成使用,产品都出口了不算“在中国使用”。这个顾虑在撤三程序可以打消了。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关于“撤销注册商标案件的审查审理”中明确规定:

系争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未在中国境内流通而直接出口的,可以认定构成核定商品的使用。

简单说: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并直接出口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在撤三程序中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02、外贸企业与内销企业提供的证据差异在哪里?

普通内销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完全依托中国大陆境内市场完成,核心使用场景涵盖国内批发零售、线上电商交易、线下实体经营、国内经销渠道合作等。商标使用的认定核心是:商标附着于核定商品后,在国内市场完成流通、推广、销售,为国内相关公众所识别。核心证据通常是: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物流单据,合同、发票上一般会明确显示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和买卖双方信息。

而外贸企业的证据链条则复杂得多——外贸企业商标使用聚焦跨境贸易全流程,核心场景为境内工厂贴牌生产、商品报关出口、境外客户签约订货、批量跨境外销,普遍无国内终端流通与销售行为。因此核心证据既要有国内的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委托加工协议等,又要有出口端的外销合同、形式发票/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报关单、海运提单等。采购端和出口端的文件必须能够相互对应、形成闭环。


03、外贸企业证据应该怎么准备?

第一,采购端证据

与国内工厂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对应采购发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商品的名称、品牌标识、型号等,增值税发票的信息也应与合同内容相互对应。

第二,出口端证据

与外商的外销合同、形式发票/商业发票、装箱单上,尽可能体现商标和商品名称;出口报关单上同样建议体现商品名称、品牌标识、规格型号等,与其他文件中一致。需注意英文文件需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

第三,产品图片

产品包装或装箱图片是证明商标与商品关联关系的一个直接证据,能直观体现商标的使用形式,如产品本体铭牌、产品外包装的商标唛头、装箱过程中的箱体标签照片等,且照片最好能体现出与上述文件相对应的产品型号,以及拍摄时间。

第四,辅助类证据

展会证据(如参加行业展会的合同、发票及现场照片等),海外电商平台如Alibaba的销售订单信息,社媒宣传记录等,均可作为辅助证据提交,以证明商标的公开使用。

除上述证据之外,还应注意撤三案件对于证据的一般要求,同样适用于外贸企业,包括:证据要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使用人是注册人自己或者被许可人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使用证据在要求的期限内等。


04、结语与合规建议

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是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对于真正在做出口贸易的外贸企业来说,商标一旦被撤销会直接影响企业出海。而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不应在收到撤三通知后才临时抱佛脚,而应融入企业日常经营的每一个环节。

建议外贸企业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和商品范围规范使用商标,并建立常态化证据归档机制,定期留存使用证据,提前搭建合规证据闭环。针对实际出口使用而并未注册的商品,也建议按照实际使用商品进行补充注册,以更好地保护商标权利,防止他人抢注,并规避超范围使用可能带来的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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