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27
发布时间:2026-08-27
在某个寻常的工作日,企业前台收到一封挂号信函,或者法务人员的邮箱中出现一封措辞严厉的邮件,落款为某律师事务所,内容大意为:贵方某款产品涉嫌侵犯我方当事人的专利权,限贵方于一定期限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否则我方将采取一切法律手段。
此即所谓"专利侵权警告函"。它并非法院传票,不具有强制力,但亦绝非可以随手丢弃的废纸。处理得当,一场纠纷可消弭于无形;处理失当,则可能将企业卷入一场本可避免的诉讼,甚至在不经意间留下对自身极为不利的证据。
收到警告函后的最初三日,是决定后续走向的关键时期。本文将这"关键72小时"内应当采取的措施分作三个阶段,提供一份可供企业径直遵循的应对指引。
一、第一个24小时:冷静核实
收到警告函后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恐慌或愤怒,而这两种情绪均不可取。第一个24小时,企业应专注于一件事——冷静地核实事实。
核实之一:发函主体及专利权属。该函系由哪家律师事务所发出?其背后真正的专利权人为何方?涉案专利是否确实归其所有?是否存在虚张声势乃至冒名恐吓的可能?应首先查明发函主体与权属关系。
核实之二:警告函中是否有具体的专利信息与己方产品信息以及侵权比对内容。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是进行后面事项的重要基础。实践中,有许多警告函只是笼统地写“你方的什么类型产品侵犯了我方的专利权”,而不写明涉案专利的具体信息,例如专利号、专利名称等,也不写明涉案产品的具体名称、型号等,更不详细记载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如何对应,即没有具体的侵权分析过程,使得企业无法具体锁定具体涉案专利和产品,无法核实到底是否侵权。因此,收到警告函后一定要核实涉案专利和涉案产品的具体信息,以及有无侵权比对内容。
核实之三:涉案专利的现行法律状态。这是通常易被忽视的一步。专利权并非终身有效,须按年缴纳年费,欠费将导致专利权终止;专利亦可能已被他人宣告无效,或已期限届满。应通过官方渠道查证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倘若该专利早因未缴年费而失效,则该函不过是一纸空文,企业的应对策略将随之根本改变。尽管实践中使用过期或失效专利来发警告函的情况较少,但难免有发函者核实不细致或者别有用心,而使用过期或失效专利来发警告函,如果核实出确有该情况存在,则对己方非常有利,可以省去大部分风险。
核实之四:初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应调取对方所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与自身产品进行初步比对,形成一个大致判断——究竟是确已落入其保护范围,还是对方系牵强附会、强加罪名。需注意,此步仅为初步判断而非最终结论,目的在于为管理层提供大致的方向。
二、第二个24小时:评估风险,固定证据
事实核实大致完成后,第二个24小时进入风险评估与证据固定阶段。此阶段专业性较强,往往需要专业人员介入。
措施之一:认真开展侵权比对。将对方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逐一拆解,与自身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或者产品外观的设计特征逐项对照;或者将对方专利的外观设计特征逐一拆解,与自身产品的外观设计特征逐项对照。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唯有自身产品包含了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方可能构成侵权,缺少任一特征均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遵循“产品种类相同或者相近+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原则——唯有自身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的种类和外观设计均相同或相近,方可能构成侵权。经此比对,往往可以发现对方主张中难以成立之处。
措施之二:评估专利的稳定性。同时开展一次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检索,考察涉案专利本身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若发现其效力瑕疵较多,则企业即掌握了一项有力的反击手段——必要时可径直请求宣告其无效。
措施之三:及时固定己方证据。此步极易被忽视,却尤为重要。倘若企业的产品或技术实际早于对方专利申请日即已研发完成并对外销售,则此类时间证据可能成为"不侵权"或"先用权"抗辩的依据。然而证据会随时间灭失——早期的研发记录、销售合同、发货单据、产品说明书等,应趁记忆尚清晰、资料尚存之际,及时整理固定,切勿待需用之时方才四处查找而不可得。
措施之四:估算潜在赔偿数额。应对潜在的赔偿数额形成估算,究竟是数万元、数十万元,还是上千万元。这一数额直接决定了企业愿意为此投入多少资源予以应对。
三、第三个24小时:确定策略,作出回应
前两阶段的工作扎实完成后,第三个24小时方进入最为关键、亦最为审慎的一步——如何作出回应。
首先须明确:是否需要回应。回应并非义务。在某些情形下,保持沉默、静观其变或为更优策略,尤其当企业判断对方仅系广撒网式的恐吓时。而在另一些情形下,一份有理有据的回应能够直接打消对方的诉讼意图。回应与否,取决于前述评估结论,并无统一答案。
若决定作出回应,常见的几种口径包括:要求对方明确指出究竟是哪款具体产品、哪项技术侵犯了哪一项权利要求,以及如何侵权的(许多含糊其辞的警告函,一经要求具体说明即露出破绽);明确否认侵权并简要说明理由;或者表达协商许可的意愿,将对抗转向谈判。
此外尚有一项策略选择:是否抢先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若前述检索发现专利稳定性较弱,则主动出击、率先将其宣告无效,可能较被动应对更为有利。
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回应,均须恪守一条底线——切勿言辞失当。
四、言辞底线:以下表述务须避免
回应警告函的最大风险,不在于说了什么,而在于在不经意间承认了什么。
个别热心而欠缺专业判断的员工,可能脱口而出"我们修改一下便是"、"这个我们确实参考过贵方的产品"、"我们立即停产"之类的话。此类表述在对方看来,无异于承认侵权的证据,日后一旦进入诉讼,每一句均可能被援引为侵权的自认。
因此须确立一条铁律:对外回应的口径必须统一,必须经由法务或律师审核把关,任何人不得擅自以企业名义答复。能不承认者绝不承认,能不松口者绝不松口。措辞上宜多采用"我方不认为构成侵权"、"请贵方进一步明确"一类既不示弱、亦不授人以柄的表达。
最后须强调,应对警告函从来不是法务一个部门的事务。研发部门须提供技术比对及研发时间证据,销售部门须提供销售记录及时间线索,管理层须就投入多少资源、采取何种基调作出决断。在关键72小时内,将上述各方协调一致、明确分工,至关重要。
五、三种最常见的错误反应
作为结尾,列举三种应予避免的错误反应,以资警示。
其一为拖延——将警告函搁置一旁、佯作未见,待对方果真提起诉讼,已然错过最佳的准备时机。其二为擅自回复——某员工一时冲动回复了邮件,致使企业陷于被动。其三为反应过度——一收到警告函即惊慌至全线停产、召回产品,事后却发现对方专利本属无效,徒然蒙受重大损失。
谨记前述要旨:勿恐慌、勿拖延、勿言辞失当。妥善运用这关键72小时,许多看似来势汹汹的警告函,最终大多可平稳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