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14
发布时间:2026-07-14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六八二号
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了技术审查。经审查合格,认定查理曼和勃艮第克莱芒起泡酒等2个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附件:1. 查理曼和勃艮第克莱芒起泡酒等2个地理标志
2. 查理曼和勃艮第克莱芒起泡酒等2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6月25日
附件详见原文链接。
原文链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7/1/art_74_2070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