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的欧盟外观设计法律框架现已全面适用

时间:2026-07-03

来源: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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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专利


涉及国家/地区:欧盟

发布时间: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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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欧盟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掀开了新时代的一页——该制度刚刚完成了二十多年来最全面的一次改革。自2026年7月1日起,新的欧盟外观设计法律框架全面适用并投入运行。

这次改革提供了一个面向未来、数字化且用户友好的制度,更好地契合技术发展以及欧盟各地设计师、企业和从业者的需求。

两阶段的欧盟外观设计改革,现已全部落地

新框架构成一个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包括:

EUDR:新编纂的《欧盟外观设计条例》,将全部欧盟外观设计规则整合为一体;EUDDR:新的授权条例,规定补充性程序规则;EUDIR:新的实施条例,就申请、注册及其他事项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这些法律文件共同为所有用户提供了更清晰的规则、更精简的程序和更强的法律确定性。


新变化及其意义

术语更新

过时的"共同体外观设计"表述已被现代欧盟术语取代。该制度现称"欧盟外观设计"(EUD),使外观设计制度与欧盟商标框架保持一致,并提升整体清晰度。


更宽泛、面向未来的定义

"外观设计"的定义现明确涵盖动画、运动和过渡效果,确保动态设计获得保护,并厘清了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产品"的概念也已扩展,现明确包括非实体(数字)物品,如图形用户界面和物品的空间布置,同时保留对工业和手工业产品的广泛覆盖。这确保保护与现代设计实践和技术发展同步。


现代化的设计表示方式

新框架支持最新的设计技术和格式。外观设计现可通过动态或动画表示方式获得保护,可使用3D表示和视频文件等现代格式,从各个角度展现设计。

可使用视觉声明(visual disclaimer)标示不寻求保护的元素,且须在所有视图中一致适用。

现可提交最多10幅静态视图,以更好地呈现保护客体。


精简的申请与审查程序及全面电子化通信

与局方的所有通信均100%电子化。

申请日要求已简化,重点在于对设计的清晰识别,即寻求保护的客体必须可被清晰辨识。例如,中性背景和图像质量标准不再是取得申请日的要求,只要设计表示能清晰识别寻求保护的客体即可。此外,申请费须在提交后一个月内缴纳。

合案申请的"同一类别"要求已被取消,允许在一件合案申请中纳入属于不同类别产品的设计。此外,每件合案申请现可包含最多50项设计。

新增的驳回理由包括与《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保护的公共徽章和标志相冲突,以及与成员国具有特殊公共利益的标志相冲突。


更严格的延迟公布规则

在申请阶段未缴纳延迟公布费,现将导致欧盟外观设计申请被驳回。

根据新规则,30个月延迟公布期届满后将自动公布。只有明确放弃被延迟公布的设计才能阻止其公布,且该请求须在延迟期届满前至少三个月提出。


更强的专有权利

更清晰的规则和期限改善了权属程序,使正当权利人能够更高效地取得或追回权利归属,而无需请求宣告以未经授权者名义注册的设计无效。

保护范围以申请中所示内容为限:仅可见特征受保护,减少了用户和第三方面临的不确定性。

专有权利现明确延伸至3D打印,涵盖侵权3D打印产品的制作、复制和分发。设计权利人还受益于更强的执法措施,包括对过境欧盟的侵权货物采取行动。


新的权利限制

对欧盟外观设计权利的新限制允许第三方在必要时提及受设计保护的产品,以表明其属于权利人。此外,为保护表达自由,出于评论、批评和戏仿目的实施的行为现被明确允许。

一项欧盟范围内统一的例外("维修条款")确认,仅用于恢复产品原始外观的部件不受外观设计保护。该例外仅适用于维修目的,替换部件必须与原部件外观一致,且必须适当告知消费者其商业来源。


设计标记

已注册欧盟外观设计的权利人现可在其产品上使用新的设计注册标记——Ⓓ——以表明设计受保护。这有助于震慑侵权,并便利含注册欧盟外观设计产品的市场推广。


简化的无效程序

无效程序已得到澄清,以提高可预期性和法律确定性。现已就每项无效理由明确规定了提交要求。

对已放弃或已失效设计提出无效挑战的申请人须证明正当利益。基于在先设计的无效主张现与其公开时点无关。

允许以在线方式证明在先权利;如经明确要求,须提交证据的译文。冲突情形下的语言和优先权也有了明确规则。

此外,新的外观设计无效申请优先审查程序将使用户比以往更快获得决定。该程序仅适用于依据EUDR第27条第1款(b)项并结合第6条和/或第7条提出、且被请求无效的注册欧盟外观设计权利人未提交答辩的申请。


简化并更新的官费

EUDR附件一引入了更清晰、更便于用户的官费结构,包括:涵盖注册和公布的单一申请费;合案申请中追加设计的统一费率;以及更新后的续展费。

多项行政性费用已被取消,降低了用户的总体成本负担。


外观设计指令

此外,作为新欧盟外观设计立法一揽子计划的组成部分,指令(EU) 2024/2823("重订指令")获得通过。该指令强化了合作框架,要求欧盟各知识产权局相互之间以及与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有效合作,推动外观设计审查、注册和无效方面以及其他与欧盟外观设计保护相关领域的实践和工具趋同。该指令的主要成果之一是引入了欧盟范围的"维修条款"(第19条),允许为修理复杂产品之目的复制形状依赖型备件。

根据重订指令第26条第6款,并在2030战略规划下的欧洲合作框架内,欧盟知识产权网络(EUIPN)已在一份《共同声明》中确立了适用于设计表示要求和方式的共同标准,该声明已于5月经管理委员会通过。各局将自行确定实施时间表,同时考虑重订指令须在2027年12月9日前完成转化。

想进一步了解?请访问EUIPO外观设计网站、查看设计改革专区(Design Reform Hub)并查阅《外观设计指南》。


来源: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官网新闻(原文免费公开),2026年7月1日 – https://www.euipo.europa.eu/en/news/the-modernised-eu-design-legal-framework-is-now-fully-applicable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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