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06
发布时间:2026-07-06
反映局方现行实践的最新版《欧盟商标(EUTM)与注册欧盟外观设计(EUD)审查指南》已于2026年7月1日生效。经与利益相关方及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管理委员会充分磋商后,该指南由局执行主任于2026年6月30日以第EX-26-09号决定予以通过。
主要变化概述如下。
注册欧盟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
图形表示要求(如在《设计表示要求与方式共同声明》框架下达成的共识)已更新,其中包括与"足够清晰的表示"相关的修订——该项现已成为申请日要求。
引入了关于设计表示类型和方式的新专题,区分静态、动画或动态表示。关于视图数量和类型以及可接受的视觉声明类型的新规则也已更新。
不可注册理由一节现纳入了基于《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的补充理由(包括其在欧盟扩员情形下的适用)。
关于依EUDR第48条第4款对产品指称提出异议的新实践已作重大重构。现在,除非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了"依职权修改"选项,局方将提出修改建议并等待申请人答复。
允许在注册前后对欧盟外观设计作非实质性修改的修正与变更要求已得到澄清。
外观设计无效申请的审查
该节整体重构以提高清晰度。特别是新增了关于来自在线来源的证据的章节,并说明了在无效程序中如何证明在先权利及国内法内容。
各项无效理由的受理要求已更新,全部无效理由均已根据近期判例法修订。无效程序中与在先设计权利冲突的新实践也已作出说明。
新引入了优先处理的无效程序。随着实践发展和实际案例的积累,该节将在指南的后续修订中进一步充实。
欧盟商标的审查
B部分 审查
指南纳入了对局方涉及在先地理标志(GI)实践的全面梳理,特别是考虑到相关立法改革以及普通法院2025年6月25日T-239/23号NERO CHAMPAGNE / Champagne (GI)判决(EU:T:2025:638),包括以下要点:
(a) 就基于EUTMR第7条第1款(j)项的扩展依职权审查的实践变化作出澄清:该审查不再限于相同/可比商品及相关服务,而可以超出该范围。如局方掌握相关信息,异议还可基于对地理标志声誉的利用、弱化、淡化或损害提出。
(b) 阐明了当地理标志在欧盟商标中被"使用"于相同商品及相关服务时,欧盟商标申请可在多大程度上通过限制商品服务范围克服异议;同时明确,通过限制克服异议是一项可被推翻的推定。
(c) 澄清了构成"使用"或"唤起联想"(evocation)的情形。
(d) 澄清在下列情形中,将商品限制为相关地理标志产品并不能克服异议:(i) 地理标志在欧盟商标中就任何商品和服务被"唤起联想";或 (ii) 地理标志在欧盟商标中就加工或制成商品被"使用/唤起联想",且"地理标志产品是其成分、部件或组成部分"。
(e) 根据Nero Champagne判决,澄清了相关立法下"误导性标示或做法"的范围。
(f) 关于"手工业和工业产品地理标志"(CIGI)的条例(EU) 2023/2411的实施,涵盖欧盟地理标志注册簿、局方的新职责、保护范围、在先国内权利以及欧盟地理标志制度的穷尽性等内容。
(g) 根据外部反馈进行的一般性内容更新,包括对通用及常见术语、"欧洲消费者"概念、申请人身份、因限制产生的推定以及可比商品等的澄清。
(h) 关于由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即产品规范中作为该产品特定标签规则包含的标识)构成的欧盟集体商标的实践,局方将不再一概以此类标志会被视为地理标志而非集体商标为由提出异议(第四节绝对驳回理由第15章欧盟集体商标)。
C部分 异议
指南新增了对局方在欧盟地理标志注册簿方面新职责的描述,并说明了在异议程序中,凭借局方对欧盟地理标志注册簿信息的依职权知悉以及GIview数据库中的"扩展数据",欧盟地理标志的证明将更为便利。
就既有或已确立的CIGI被承认为欧盟地理标志等事项作出澄清:不存在权利移转,欧盟地理标志是拥有自身优先权日的新权利;并说明了依条例(EU) 2023/2411第70条第3款延伸国内保护的可能性。
2025年9月24日T-406/24号PriSecco / Prosecco新判例(EU:T:2025:893)已增补至第3.1.2段"唤起联想、模仿、滥用及误导性标示与做法"。
欧盟法院2026年2月5日C-337/22 P号Ape tees(图形)/ DEVICE OF APE HEAD(图形)等判决(EU:C:2026:71)已被纳入。该判决确认了局方的长期实践:异议所依据的在先权利必须在决定作出之日仍然有效。
新实践规定:异议人援引依EUTMR第8条第4款不适格的在先权利的,异议将作为不可受理予以驳回(而非如以往作为未获证明驳回),从而使程序更早终结。
关于期限延长(第二次及后续请求)的实践变化:当事人提出进一步延期请求时不再需要提交"支持证据"(EUTMDR第68条)。但请求仍须说明理由并基于特殊情况。
关于经双方共同请求延长中止:新实践是,程序经双方请求中止最初六个月后,双方再次共同请求延长中止的,将自动准予18个月(或依EUTMDR第71条第2款至多两年)。双方可随时退出。
与近期判例法一致,关于文字商标比对中大小写不规则使用影响的新实践是:大小写字母的使用对文字商标近似性评估没有影响。因此,仅大小写不同的文字商标视为相同。
根据近期关于混淆可能性分析中单个字母固有显著性程度评估的判例法,未经风格化或仅轻微风格化的单个字母现被认为本身仅具有较弱的显著性。
普通法院2025年9月10日T-425/24号pasta ZARA Sublime(图形)/ ZARA等判决(EU:T:2025:849)就适用EUTMR第8条第5款"正当理由"抗辩的标准提供了进一步指引,已纳入指南。
在真实使用分析中商品和服务子类别的评估与界定方面(当商标注册于宽泛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时具有相关性),指南纳入了更全面的解释和判例法示例。
D部分 撤销与无效
新增一点:基于大上诉委员会2020年2月11日R 2445/2017-G号Sandra Pabst决定确立的标准和特殊情形,因滥用法律或程序而提出的基于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不予受理。
新实践还体现为:请求将撤销日期提前无需基于"正当利益"(因EUTMR并未严格要求)。
E部分 注册簿操作
根据大上诉委员会2023年9月18日R 1508/2019-G号Zara决定,新增一节,确立了下述情形下转换请求的审查新实践:欧盟商标/国际注册因不使用被撤销后,申请人主张该商标依相关成员国法律已被真实使用(EUTMR第139条第2款(a)项)。
商标与外观设计通用实践
A部分 一般规则
在欧盟外观设计程序中,致局方的通信只能以电子方式提交。新增澄清:2026年7月1日之后以邮寄或快递方式提交的任何文件将视为未收到,并将告知提交人。提交件不会退还,除非提交人自行取回,否则将在30日后销毁。
由于不接受邮寄提交,欧盟外观设计程序中不再接受数据载体。
关于局方在拒绝第二次或后续延期请求时给予额外天数的段落已删除。此外,请求第二次或后续延期时将不再要求提交支持证据。
欧盟外观设计程序现允许程序续行。该节现已反映这一点,并澄清了欧盟商标和欧盟外观设计中哪些期限被排除在外。
就决定作出后提出程序续行请求的情形增加了澄清。
第10节新增段落解释了EUIPO程序中关于证据和举证责任的基本概念与规则。
E部分 注册簿操作
在欧盟外观设计程序中,转让登记申请只能以电子方式提交。
引入了在欧盟外观设计程序中登记限于特定产品范围的许可的可能性。
背景
EUIPO的商标和外观设计实践体现在一系列定期更新的指南中,旨在为负责各项程序的局方工作人员和局方服务的用户提供实务参考。指南是欧盟商标和欧盟外观设计制度用户以及希望及时了解局方最新审查实践的专业顾问的主要参考依据。指南载有为反映局方在最常见情形下的实践而制定的一般性指引,适用时须始终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
来源: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官网新闻(原文免费公开),2026年7月1日 – https://www.euipo.europa.eu/en/news/entry-into-force-of-the-2026-edition-of-the-guidelines-for-examination-of-eutms-and-eu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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