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16
发布时间:2026-06-16
坦桑尼亚公平竞争委员会(FCC)已明确,以外国注册、国际注册或ARIPO注册为依据的商标备案申请将不予受理。尽管相关法规的措辞此前暗示可依赖外国商标注册,但商标备案必须仅以有效的坦桑尼亚国家注册为依据。
这一更为严格的立场源于坦桑尼亚上诉法院在Lakairo Industries Limited案中的判决。该法院拒绝在坦桑尼亚执行ARIPO注册,并重申了地域性原则。尽管ARIPO提供了区域性申请机制,但其在成员国中的效力取决于国内认可。在坦桑尼亚,《班珠尔议定书》尚未被完全国内化,因此ARIPO注册在执行目的上不被视为等同于国家注册。
未来,尚未持有坦桑尼亚国家注册的品牌所有权人须提交本地申请并等待注册完成后,方可进行任何备案。
此次发展凸显了在坦桑尼亚获取国家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品牌所有权人应审查其商标组合,识别在坦桑尼亚市场中积极使用的商标,并优先对这些商标进行本地注册。在适当情况下,根据品牌在市场中的部署方式,仅备案核心商标或主商标在商业上可能已足够。
鉴于此项澄清,建议品牌所有权人采取积极措施获取坦桑尼亚商标注册,以确保其权利的有效执行和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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