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12
发布时间:2026-05-12
南非农业产业持续蓬勃发展,商业机遇不断。园艺企业和农民定期培育或进口植物品种以推动当地企业发展。然而,鉴于其中涉及的重大资金投入,保护植物品种及其所代表的商业利益对育种者而言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保护植物品种通常有两种方式:就新植物品种注册植物育种者权利(PBR),以及通过合同控制植物材料的获取。在南非,根据《2018年第12号南非植物育种者权利法》("《PBR法》"),只要品种符合可注册要求,即可就新植物品种注册PBR。然而,合同保护同样可以是有效的,具体取决于植物的性质和所涉及的商业利益。
植物育种者权利
PBR是一种针对植物品种的已注册知识产权,赋予其持有人在权利存续期间的法定独占权。要获得PBR,申请人必须具备申请授予PBR的主体资格,且标的品种必须满足由农业、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部评估的新颖性以及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统称"DUS")要求。
一旦PBR被授予,在PBR存续期间,任何希望就受保护品种实施以下行为的人必须事先获得PBR持有人的授权:生产或繁殖(繁殖)、为繁殖目的进行处理、销售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营销、出口、进口,或为上述任何目的进行储存。就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植物材料实施上述任何活动也需要获得授权。
南非的PBR有有限的存续期限:果树、葡萄藤、甘蔗和马铃薯为30年,所有其他作物为25年,自PBR授予之日起计算。一旦PBR到期,标的品种即进入公共领域。
合同保护
合同保护为在无法获得或不宜采用法定保护的情况下保护植物品种提供了一种灵活且以商业为导向的手段。在标的品种不符合PBR可注册要求、一方不具备申请PBR的主体资格,或寻求独立于PBR期限之外的长期战略性商业控制的情况下,通常就是如此。然而,在可以获得PBR的情况下,不应仅将合同保护作为PBR的替代方案来追求,因为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适用,而PBR具有客观上的可执行性。
通过合同,一方可以规范繁殖材料的获取,并对苗圃、种植者和其他价值链参与者施加义务和限制。此类协议通常管辖繁殖和繁殖操作、收获植物材料的权利及收获植物材料的采后处理、专有信息的保密性,以及品种可以进行商业化的地域和方式。合同还可以要求衍生品种的所有权转让给标的品种的所有人。因此,一个人实际上可以在合同中就植物品种创设独占权。
虽然可以就植物和/或植物材料生产价值链中的许多操作订立合同,且此类合同可能采取各种形式,但在没有已注册PBR的情况下,不可能订立许可协议。许可协议允许一方侵犯PBR下的法定独占权,而不会面临该PBR持有人的法律强制执行。然而,订立此类协议仍在PBR持有人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至少在该PBR所附的独占权期间内是如此。
与PBR不同,合同保护不受固定法定期限的约束,只要合同框架仍然有效,即可持续存在,这使其对具有较长商业寿命的品种特别具有吸引力。然而,如上所述,合同权利仅在协议当事人之间可执行,对合法获取品种植物材料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合同保护在对繁殖材料供应实施严格控制的情况下最为有效。
结论
就其本质而言,园艺操作和植物材料天然适合合同保护,这种方法的益处对企业或农民具有明显的吸引力。然而在实践中,合同保护通常与已注册的PBR一并使用,使权利持有人能够依靠法定保护对抗第三方侵权,同时利用合同来规范整个价值链中植物品种和植物材料的处理。Adams & Adams已做好充分准备,协助企业和农民以最适合其需求的形式获得和运用保护。
来源:https://www.adams.africa/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ng-plant-varieties-in-south-afr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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