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个案例看参数限定的妙用 —— 把“怎么做”变成“是什么”

时间:2026-08-11

来源:康信知识产权

作者:于安东

类型:专利


涉及国家/地区:中国

发布时间: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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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实务中,有一类让发明人和专利律师都颇为头疼的权利要求 —— 方法权利要求。这类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系列操作步骤,虽然能够直接体现发明的核心构思,但在侵权诉讼中却往往面临“取证难、维权难”的困境。相比之下,如果能将方法发明转化为产品权利要求,特别是通过参数特征来限定产品,往往能获得更强的保护效果。


一、方法专利维权的“三道坎”


先来看看为什么方法专利不好维权。实践中,方法专利的侵权取证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

第一种是调查取证,通过律师或调查员获取侵权方法的完整证据,并满足证据的“三性”要求 ——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意味着需要拿到公证过的照片、视频,或者有合法来源的技术手册、图纸等作为证据。听起来很周全,但实际操作中,涉嫌侵权方往往会将生产工艺作为核心商业秘密严加保护,外人根本进不去车间,这种方式的可行性很低。


第二种

第二种是“初步证据+证据保全”,先获取未经公证拍摄的照片、视频或证人证言等初步线索,然后在法院立案后申请证据保全。但问题是,证据保全本身具有突发性,如果对方提前得到消息,关键设备可能已经被“调整”了参数。


第三种

第三种是举证责任转移,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侵权的可能性,法院要求被告提供其制备产品的方法。这种方式对权利人而言风险最大 —— 如果法院认为初步证据不足,根本不会启动举证责任转移;即便启动了,被告也有各种操作空间。

由此可见,方法专利的维权之路布满荆棘。那么,有没有更好的选择?

 

二、参数限定:将方法“装进”产品里


答案是肯定的 —— 将方法发明转化为产品权利要求,尤其是采用参数特征来限定产品。

所谓参数特征,就是通过产品的物理性能、化学组成或结构参数等来定义产品,比如粘度、硬度、分子量、官能团数量等。当一个产品只能用特定的方法才能制造出来时,保护这个产品就等于间接保护了方法。

我们来看具体案例是如何运用参数限定的。“聚氨酯抛光垫”和“聚(亚芳基醚)共聚物”这两个案例都涉及参数特征,恰好提供了一个绝佳的观察窗口。

 

在聚氨酯抛光垫案例中

独立权利要求不仅限定了配方组分,还限定了三个物理性能参数:正切Δ为0.04-0.10、杨氏模量为140-240MPa、肖氏D硬度为44-56。这些参数共同刻画了抛光垫的性能特征,使得即使有人更换了部分配方组分(仍然处于独立权利要求配方组分范围内)或调整了工艺步骤,只要最终产品还落入这些参数范围,仍然会构成侵权。

 

在聚(亚芳基醚)共聚物案例中

独立权利要求除使用包含一元酚和二元酚单体的氧化共聚产物限定之外,采用四个参数来限定聚合物:每分子平均羟基数量1.8-2个、特性粘度0.04-0.15分升/克、含二元酚末端的共聚物链比例10-70摩尔百分比、含联苯酚单元比例0.5-1.5重量百分比。这套参数组合精确定义了通过特定聚合方法才能得到的产品结构特征。

 

这两个案例的共同点是:参数不是随便选取的,而是与制备方法紧密关联的。换言之,大概率只有采用专利方法才能制备出满足这些参数的产品,一旦出现这样的产品,就基本可以推定其使用了专利方法,举证责任也会随之转移到被告方。

 

三、参数限定的三大好处


结合上述案例,参数限定权利要求的优势可以归纳为三点:

第一,取证更容易。产品是公开销售的,权利人可以直接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检测,拿到参数数据。这比潜入工厂拍摄生产工艺要简单得多,也合法得多。参数取证相比于方法取证,不需要申请证据保全,不需要担心对方销毁证据,不需要纠结于偷拍视频的合法性。产品本身就可以成为最有力的证据。

第二,举证责任可能转移。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 —— 原告只需证明被告生产了相同产品,被告就必须证明其生产方法不同。参数限定恰恰可以清晰界定“相同产品”的范围。

第三,保护范围更稳固。正如“聚(亚芳基醚)共聚物”案例所展示的,一组精心设计的参数可以形成“组合拳”,即使单个参数可能被现有技术公开,但参数组合的整体仍然可能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四、撰写参数限定权利要求的四个要点

当然,参数限定权利要求并非万能灵药,撰写时需要把握四个要点:


01、参数与方法的关联性

必须确保只有专利方法才能得到该参数范围内的产品,否则参数就成了“虚设”,对于拟保护的方法起不到实质保护作用。


02、参数的组合效应

单个参数可能难以与现有技术区分,但多个参数的组合往往能形成更强的限定效果。参数之间的数学关系或关联性可以构成更强的技术壁垒。例如,可以通过比值、乘积、函数关系等方式限定参数组合,当然,对于一些非常规参数,需要在说明书中进行清楚定义和实验验证,以满足充分公开和支持的要求,避免将现有技术的内容纳入保护范围。“聚(亚芳基醚)共聚物”案例中,四个参数协同作用,最终被认定为具备创造性。

 

03、说明书的支撑作用

权利要求中的参数不是凭空写出来的,需要在说明书中通过实施例和对比例充分说明参数与性能之间的关系。两个案例的审理中,合议组都重点考察了说明书的实验数据是否足以支持参数特征。

 

04、考虑参数的可检测性

权利要求中的参数必须能够通过现有技术手段检测和验证,否则在侵权比对时会面临无法举证的困境。选择行业内通用的、标准化的检测方法所定义的参数,可以大大降低后续维权成本。当然,并不是非通用标准化的特定检测方法获得不了保护,这种特定检测方法就需要在说明书充分公开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的细节,以便后续重复实施和比对。

 

五、结语


专利保护的本质是技术方案的独占权,而非对劳动过程的记录。方法权利要求虽然可以直接体现发明构思,但从维权角度考虑,应当尽可能将方法发明转化为产品权利要求,例如用参数特征等来构建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网。

 

希望这篇文章能为发明人和专利撰写者提供一些启发:在撰写方法发明时,不妨多想一步 —— 这个方法能不能采用产品来概括?如果能,用什么参数来定义?这些参数之间有没有计算关系或组合效应?想清楚这些问题,或许就能为专利的未来维权之路铺就一块坚实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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