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13
发布时间:2026-03-13
近期,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庭(Intellectual Property Enterprise Court,IPEC)就个人在何种情况下可被认定为学术文章的共同作者进行了评估。法庭运用了“科根诉马丁案”中确立的原则,强调只有具有作者性质的贡献才能构成作者身份主张的基础。
背景
2015年,阿尔德米斯·博霍西安(Ardemis Boghossian)教授聘请德扬·乔基奇(Dejan Djokic)博士作为博士后研究员,协助其在洛桑联邦理工学院(Ecole Polytechnique Federale de Lausanne)开展一项研究项目。乔基奇就其参与的项目撰写了一篇论文草稿,并最初将博霍西安等人列为作者。然而,2017年10月,他在《纳米技术》(Nanotechnology)期刊上发表了修改后的版本,却未将博霍西安列为共同作者。
这引发了博霍西安、乔基奇以及IOP出版公司之间的纠纷。博霍西安主张对该文学作品享有共同作者身份,并指控版权侵权,理由是发表的文章实质上复制了她所贡献的初稿。
然而,法庭在评估了她对初稿创作的参与程度后认为,根据“因福帕克案”(Infopaq)的判例,她并未以作者身份做出贡献,因此不能主张版权侵权。
法庭对共同作者身份的评估
根据《版权、设计与专利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CDPA)第10(1)条,以及弗洛伊德法官(Floyd LJ)在“科根诉马丁案”中的阐释,共同作者身份要求两位或多位作者对作品做出非区分的贡献。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创作过程中的合作;
作品中体现出的显著技能运用;
每位作者在最终产品中展示出自己的智力创作。
虽然拥有“最终决定权”可能相关,但并非决定性因素。同样,“谁撰写了内容”也并非决定性因素。最后,仅仅提供编辑意见和建议一些想法,并不构成作者性质的贡献。
博霍西安坚称,论文草稿是“共同努力”的成果,她是主要研究人员,决定了论文内容,提供了大纲,并确定了要引用的文献。她还声称自己进行了重大修改和修正。然而,当用“科根诉马丁案”的因素来检验时,很明显,对内容拥有最终决定权或建议引用来源并不能构成作者身份。不过,提供大纲或进行特定修改和修正,根据其性质,可能构成作者性质的贡献。
先从修改和修正说起,乔基奇声称自己“独自”撰写了草稿,“博霍西安没有提供任何意见”。尽管据说她返回了一份标记了修改意见的纸质副本,但证据未能明确她具体做出了哪些修改。作为主张共同作者身份的一方,举证责任在她;然而,她模糊的描述以及缺乏任何支持性文件,未能说服法庭。值得注意的是,一项关键修改是删除了一个部分。但未在最终作品中体现的贡献,不能被视为作者性质的贡献。
同样,法庭认为博霍西安提供的大纲不够充分。证据表明,她提供的只是一个极为简单的结构,包括标题、摘要、论文的四个主要部分——引言、计算细节、结果与讨论以及结论——随后是致谢和脚注部分。法庭认为这是科学论文“完全传统的结构”,没有留下发挥创造自由的余地。此外,即使她认为最重要的引用来源,也被乔基奇省略了,这进一步使她与最终作品产生了距离。
在实践中,共同作者在创作过程的不同阶段对各种问题存在分歧,导致一位作者的贡献在最终作品中比另一位体现得更多,这种情况可能很常见。因此,可以主张,如果一位共同作者的建议被驳回或忽视,不应简单地认为其未做出作者性质的贡献。然而,无论建议多么实质性、原创性或创造性,作者性质的贡献要求这些建议在最终作品中得到体现。这不仅是共同作者身份的要求,也是版权保护的一般要求。如果无法对未以原创方式表达的抽象想法主张版权,那么,对于不包含其任何智力创作的作品,就更不应允许某人主张共同作者身份。
最后,博霍西安强调,她的名字被列在草稿的作者名单中,以及在展示项目成果的会议海报上。她认为,这赋予了她作者身份。然而,贝努瓦·德沃教授(Professor Benoit Deveaud)的证人陈述表明,在学术界,“创建一份包含拟议作者名单的草稿,并邀请和鼓励这些作者做出贡献”是“标准做法”。根据这一做法,只有那些在“邀请”后实际做出作者性质贡献的人,才会被认定为实际共同作者。法庭接受了这一证据,驳回了博霍西安的观点,即根据版权法,仅因导师的名字出现在草稿或海报上,就可赋予其共同作者身份——而她未能充分证明在此“邀请”后对论文做出了贡献。
结论
IPEC为共同撰写学术论文提供了至少两个关键教训。第一,由于科学项目可能需要数年才能发表成果,因此讨论并记录每位研究人员对最终论文的贡献至关重要。驳回博霍西安共同作者身份(以及相应的版权侵权主张)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清晰、可靠的证据。她的主张要么过于模糊,要么依赖于像“重大修改”这样未明确界定的表述,而这些在版权法下并不一定等同于原创。因此,建议保留一份投入清单,或使用可追踪和归属更改的共享文档,同时以书面形式总结所有与起草相关的沟通内容。
第二个教训是学术实践与版权法之间的区别。根据学术惯例享有或期望获得作者身份,与根据版权法成为作者,是两码事。在学术环境中,例如在会议演示和海报中,将导师列为共同作者可能是惯例或善意之举。然而,版权法要求任何主张作者身份的人,都必须通过在作品中留下个人印记来表达自己的智力创作。例如,这就是为什么同行评审者或编辑不被视为他们评审文章的共同作者。因此,IPEC驳回仅提供指导而未对最终文章做出可版权贡献的导师的共同作者身份主张,是完全合理的。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12/think-you-are-co-authoring-paper-thin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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