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05
发布时间:2026-03-05
我们已在eSearch Case Law(案例法检索平台)上发布关于近期知识产权(IPR)侵权与执法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裁决的最新摘要。这一案例法汇编有助于筹备OBD法官网络活动,在活动中会定期审查并讨论近期案例。
鉴于欧盟知识产权局致力于打造“一站式”案例法平台,这些摘要现在仅在eSearch Case Law上发布。OBD案例法报告将不再更新,但过去的摘要仍可在此处(案例法网页)和此处获取。
新摘要
欧洲法院(CJEU)就商标默许问题作出关键裁决。
在C‑452/24号案件中,欧洲法院就《欧盟指令(2015/2436)》第10条的解释提供了指导意见,裁定在除该指令第9条和第18条统一规定的“默许”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下,允许因商标权人消极不作为而丧失商标权的国内私法原则,不得限制注册商标所赋予的专有权。
已确定相关国内版权裁决。
统一专利法院(UPC)汉堡地方分庭认定,统一专利法院作为《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第31条以及《布鲁塞尔一号条例》第71a - 71b条所规定的共同法院,对于针对住所位于欧盟以外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前提是所指控的侵权行为及由此造成的损害可能发生在UPCA成员国。
在法国,马赛法院(Tribunal judiciaire de Marseille)认定,锚定在比特币区块链上的加密数字指纹这类数字证据,足以证明版权归属,尽管相关扣押报告因程序违规被宣告无效。
在德国,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裁定,当商标权人通过向授权零售商转让商品,将商品合法投放至欧洲经济区(EEA)市场时,《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15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穷尽原则适用。授权零售商违反合同分销限制的行为,不得阻止权利穷尽)。
在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Landgericht München I)认定,OpenAI开发并部署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行为,因记忆并复制歌曲歌词而侵犯版权。在该法院看来,这种记忆行为构成欧盟和德国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且不属于文本与数据挖掘(TDM)例外情况的适用范围,该例外仅适用于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初始分析阶段。此外,鉴于OpenAI的聊天机器人通过简单提示就能使歌词向无限公众开放,OpenAI被认定需承担直接责任。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