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商标组合——使用证据强制提交

时间:2026-01-05

来源:ANATIP PTE

作者:

类型:商标


涉及国家/地区:尼泊尔

发布时间:2026-01-05

技术领域:{{fyxType}}

首次通知发布日期:2025年8月19日

暂停通知发布日期:2025年9月24日

当前通知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日


尼泊尔工业部(DoI)发布


(商标相关)

(A)2025年12月1日发布的当前“通知”重新确立了因近期内乱导致文件丢失的受影响申请人的程序要求。

该通知规定了以下强制性截止日期:

1.未公布且文件不完整的待处理申请

对于因文件提交不完整而待处理超过七(7)年的所有申请,必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90天内(即2026年2月28日前)提交申请,并附上所有必需的支持文件。若未能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提交所需文件,商标申请待处理时间超过七(7)年的,将自动(依职权)被撤销。此行动将由商标注册处单方面采取,此类申请将被视为放弃并从官方记录中移除,不再另行通知。

2.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在知识产权公告中公布且已超过异议期的商标申请

对于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工业产权公告》中公布且无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申请,必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即2026年5月31日前)提交颁发注册证书的申请,并同时提交所有待提交的所需文件(如有)。若未在6个月期限内提交此类申请,则该商标申请将被撤销(视为放弃)。


(B)2025年8月19日关于尼泊尔“已注册商标”及提交“使用证明”的首次通知(2025年9月24日发布暂停通知)

尼泊尔1965年《设计与商标法》第18C条规定如下:

商标使用期限:若商标在工业部注册后一年内未投入使用,该部门将进行必要调查并取消注册。

提交使用证据是一种预防性措施,以便在第三方发起撤销行动时,注册处无需启动正式撤销程序即可阻止。


为谨慎起见,并防止第三方以未使用为由发起撤销行动,建议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后一年内或提交续展申请时,按照注册(申请)所声称的商品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明,直至尼泊尔工业部(DoI)2025年8月19日发布的通知暂停执行。

提交使用证明还可对尼泊尔境内侵权者未经授权使用已注册商标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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