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4
发布时间:2026-01-04
1. 引言:欧盟时尚版权领域碎片化的格局
在Cofemel案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作出六年后,且仅在欧盟法院(CJEU)就Mio/konektra案作出另一项预期关键裁决的数周前,荷兰中区地方法院发布了一项裁决,为时尚物品的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希望,同时也揭示出此类作品在欧盟范围内的法律格局依旧碎片化。正如总检察长什普纳尔在Mio/konektra案的意见中所言,对版权作品的分类应“[……]在内部市场实现统一,以便‘柏金’包和勃肯鞋是否具备受保护资格,在每个成员国都依据相同标准进行评估”。那么,当勃肯鞋本身在不同成员国受到不同对待时,情况又会如何呢?当荷兰一审法院似乎毫不掩饰地背离了德国联邦法院最近采取的做法时,这一问题再次成为焦点。用该判决自己的话说:“法院意识到,2025年2月20日,德国联邦法院(Bundesgerichtshof)作出了一项结果不同的裁决,即认定两款勃肯鞋模型不受版权保护。而法院在此案中得出了不同结论。”(第3.29段)
2. 案件概述与分歧裁决
荷兰判决情况
回到荷兰裁决的实质内容,该案涉及五款勃肯鞋模型——马德里(Madrid)、亚利桑那(Arizona)、佛罗里达(Florida)、波士顿(Boston)和吉泽(Gizeh),以及Scapino品牌的竞争款凉鞋。勃肯鞋主张对这五款模型均享有版权,声称Scapino的29款凉鞋构成侵权,并附带依据荷兰法律提出“一味模仿”指控。法院逐款进行分析,最终作出分歧裁决:认定马德里、亚利桑那和佛罗里达三款设计受版权保护,且Scapino的13款凉鞋(其中1款对应马德里款,11款对应亚利桑那款,1款对应佛罗里达款)构成对这些权利的侵犯。勃肯鞋附带提出的“一味模仿”指控被驳回,因为其未能证明在Scapino凉鞋推出时,波士顿款或吉泽款仍具有能引发混淆的独特市场身份。
3. 法院关于版权保护的理由阐述
版权保护相关内容
在依据版权确定五款勃肯鞋模型的可保护性时,法院首先重申了欧盟法院在这方面的权威判例法(第3.13段)。更具体地说,法院回顾称,根据Infopaq案,只有构成作者自身智力创作成果的元素才受保护(第37、39段)。如果一件作品是自由且富有创意选择的结果,并表达了作者的人格,那么该作品就体现了这种创作成果(Painer案,第92、94段)。随后,法院重申,就实用物品而言(第3.14段),鉴于这些选择是存在的,它们可受保护——此处明确提及了Cofemel案(第50 - 52段)。功能性限制并不排除版权保护,除非其消除了艺术自由(Brompton Bicycle案)。相反,如果某个元素完全由功能决定,没有留下(创意)选择的空间,那么理念与表达就会融合,因此版权不能存在(BSA案,第48 - 50段)。通过对勃肯鞋模型适用这些标准(第3.16段及后续内容),法院得出结论,马德里、亚利桑那和佛罗里达是原创作品。它们的可保护性在于判决第3.20段中确定的具有表现力的设计元素组合——包括平坦的底部和笔直的“轮廓线”、外露的软木侧面、符合人体工程学的鞋床、波浪形倾斜的侧壁、可见的将鞋带固定在鞋床和鞋底之间的方法,对于多带款模型,其鞋带是从单片皮革上切割下来的。法院的推理也遵循了Cofemel案和Brompton Bicycle案确立的原则:虽然凉鞋具有功能性用途,但设计师并非只能采用单一解决方案。据法院称,“鞋印的种类繁多”为实现相同功能目标提供了不同的方式,这证明了选择的自由性——这一观点得到了富有启发性的陈述“鞋印还不是鞋子”(第3.21段)的支持。相比之下,法院拒绝保护波士顿模型,认定其具有决定性的上部在1977年之前的设计作品中就已出现,只留下功能性或原创性不足的特征(第3.30段)。至于吉泽款,法院接受了Scapino的抗辩,即根据旧的《比荷卢统一设计法》,由于其未提交维护声明,其版权已过期。
4. 侵权评估分析
版权侵权相关内容
在确定三款模型具有可保护性后,法院在第3.36段阐述了其打算适用的侵权评估测试:
[……]法院将针对每款模型评估Scapino所售凉鞋给人的整体印象在多大程度上与第3.20段中提及的勃肯鞋具有独特性的元素组合相对应。
从理论上讲,这一表述颇具趣味性。一方面,其背后的方法与欧盟法院在Infopaq案中开发的侵权测试相符——根据该测试,只要行为涉及表达作者自身智力创作成果的元素(第37和39段),即作品的原创元素,就构成侵权。因此,法院识别出反映设计师自由且富有创意选择的设计元素,以审查Scapino是否复制了这些相同的创意元素(无论是单独复制还是组合复制),这一做法看似符合正统。另一方面,法院借鉴了设计法中的“整体印象”概念,而这一概念在很大程度上与版权体系格格不入。这一问题也是Mio/konektra案(第三个问题)的核心,正如总检察长什普纳尔所观察到的,这一问题“[……]甚至不应由法院提出。在版权法中,区分两件作品的并非整体印象,而是使它们独具个性的细节”(意见,第67段)。尽管如此,尽管采用了设计法的术语,荷兰法院最终还是进行了看似基于版权的分析,重点关注第3.20段中确定的原创元素是否在有争议的Scapino模型中再次出现。在实践中,这得出结论认为Scapino的13款凉鞋构成侵权,因为它们几乎包含了第3.20段中确定的所有受保护设计元素——任何差异都被视为无关紧要。
5. 持续的法律辩论与评论
持续的辩论
除了与德国判决形成对比之外,荷兰的裁决已经引发了一系列反应。一个反复出现的问题涉及所下达禁令的范围。荷兰法院通常会以版权法已实现统一为由,授予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有效的救济措施,然而本案凸显了这一假设的脆弱性:两个成员国,依据看似相同的欧盟法院框架,却对相同的模型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评论者对原创性推理的看法也存在分歧。一些人认为荷兰法院对设计师的创意选择进行了详细说明;另一些人则对缺乏更明确的论证,即为何详尽列出的设计选择能“反映作者的人格”而表示怀疑。另一个讨论点涉及术语使用。与德国法院不同,荷兰法院避免了使用统一前(pre-harmonisation)的概念。虽然可以说德国法院的遗留术语最终是从欧盟法律的角度来解读的(如在此处所讨论的),但也许这种传统词汇也导致了其更严格的方法。然而,即使在统一标准下,基于事实的不同评估也可能合理地产生不同结果。
6. 结论与未来影响
结论相关内容
话虽如此,围绕荷兰判决的诸多争议或许不仅可归因于其与近期德国判决的显著分歧,还可归因于其发布时机:该判决是在欧盟法院就Mio/konektra案作出裁决的数周前发布的。提醒一下,德国的判决本身是在总检察长发表意见的数月前作出的,这引发了类似的“怀疑”,即该国法院可能试图在欧盟法院给出进一步指导意见之前确立自己的结论。同样值得再次强调的是,荷兰的裁决是一审判决。因此,其权威性有限(当然也并非最终定论),尤其考虑到很可能会有上诉——而且重要的是,上诉将在Mio/konektra案后的版权框架内进行裁决。如果欧盟法院遵循总检察长什普纳尔的意见,那么荷兰法院强调最终物品及其设计元素,而非创作过程,这一做法在原则上似乎与该意见大致相符,但值得注意的是,总检察长提出的(且受到批评的)基于可识别性的侵权测试除外(IPKat相关报道链接)。总体而言,荷兰的判决既体现了欧盟版权法下时尚设计保护所面临的机会,也凸显了其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它表明对实用物品的版权保护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态度,同时也凸显了司法裁量权仍存在很大空间。随着Mio/konektra案即将作出裁决,正是这种正式统一的标准与在实践中仍可能产生的不同结果之间的差异,有望在即将到来的欧盟法院裁决中得到缩小。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11/guest-post-birkenstock-saga-continu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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