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31
发布时间:2025-12-31
临床发明在制药行业具有极高的价值。虽然药物的物质组成专利通常决定了专有权丧失(Loss of Exclusivity,LoE)的时间,但能涵盖临床阶段创新的专利,通过在物质组成专利到期后提供额外保护,可带来巨大价值,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能延长专有权丧失时间。制药公司在药物临床开发阶段需要投入大量资源,这足以证明,让治疗候选药物通过临床试验绝非易事。相应地,临床阶段也存在大量可纳入专利申请的创新内容。然而,鉴于临床发明专利能提供巨大价值,这些专利频繁受到挑战,导致上诉委员会产生大量案例法。该领域的法律,例如与不同类型披露相对重要性相关的法律,也在不断发展。因此,在起草、申请和辩护此类案件时,了解案例法趋势至关重要。
临床试验披露与第二医疗用途
T 0136/24:临床试验方案作为现有技术
第二医疗用途专利的一个常见问题是临床试验方案和摘要作为现有技术的地位。这在涉及赛诺菲专利和多个仿制药反对者的T 0136/24案中是关键问题。该专利涉及将紫杉烷类药物卡巴他赛与泼尼松联用,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多西他赛方案治疗的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患者。
反对者认为,鉴于披露III期TROPIC研究方案的文件,该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上诉委员会面临的关键问题是,仅公布研究及其设计是否会使成功的治疗结果显而易见。上诉委员会指出,现有技术披露了研究方案,但未揭示该研究产生的任何数据。
上诉委员会并不认同反对者认为启动III期试验就意味着有合理成功预期的观点。对于上诉委员会而言,确定是否存在成功预期需要考虑具体事实和证据,而非基于临床阶段的推定。就本案而言,鉴于当时针对该患者群体缺乏有效治疗方法,上诉委员会认为开展该研究可能只是基于“单纯的希望”,而非合理预期。因此,驳回上诉,维持专利有效。
因此,T 0136/24案的结果再次证实,至少在欧洲,仅公布临床试验,不会使基于试验数据的第二医疗用途发明显而易见。
T 0883/23:优先权资格要求披露技术效果
从实际角度来看,T 0883/23案是与临床试验方案和第二医疗用途发明关系相关的重要裁决之一。该案表明,基于方案提前申请可能存在与优先权相关的重大风险。本案中的专利涉及一种胰腺癌联合疗法。优先权文件包含一项研究方案,其中列出了所主张剂量作为多个选项之一,但未提供任何数据。稍后提交并主张该早期申请优先权的欧洲专利,包含了显示所主张剂量可耐受而其他剂量不可耐受的数据。
重要的是,上诉委员会认定该优先权主张无效,因为未满足“同一发明”要求。上诉委员会认为,剂量的耐受性是一项功能性技术特征。由于优先权文件未披露作为发明核心的技术效果(耐受性),因此认定主题不能直接且明确地从优先权文件中推导得出。该裁决强调,在优先权日就必须满足充分性要求,欧洲专利局可能不会将方案视为与已验证的治疗效果属于“同一”发明。
T 0122/23:方案结合早期数据可使成功显而易见
必须始终牢记,欧洲专利局对第二医疗用途发明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在T 0122/23案中,Salix制药公司拥有的专利主张使用利福昔明降低肝性脑病突破发作的风险。认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是一项III期试验方案。与赛诺菲案不同,本案中上诉委员会认定,鉴于该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确实有合理成功预期。在其推理中,上诉委员会指出早期开放性研究数据尽管存在局限性,但显示了疗效和耐受性。尽管专利权人就现有技术中的安慰剂效应和缺乏严格证据提交了论点,但上诉委员会仍得出结论,先前结果为预期III期试验成功提供了足够依据,并撤销了该专利。
T 0816/22:III期试验后续公布的失败结果
T 0816/22案进一步凸显了依赖早期临床阶段数据的危险。本案中的专利主张使用C1酯酶抑制剂治疗移植患者的抗体介导排斥反应。虽然基于II期数据认定该效果可信,但后续III期试验未能显示任何疗效。上诉委员会认为,后续公布的证据引发了对充分性的严重质疑,而专利权人无法消除这些质疑。该案提醒人们,正如G 2/21所确认的,后续公布证据既可用于支持也可用于质疑可信度。
剂量与组合
剂量专利是临床知识产权中最具价值的形式之一。与大多数制剂不同,剂量通常会纳入药品标签。因此,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通常需使用与创新药相同的剂量。剂量专利的到期时间晚于物质组成专利和监管排他性期限,因此可为抵御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进入市场提供显著保护。然而,这也意味着剂量专利频繁受到挑战,常见理由是,鉴于提及某种治疗药物正在进行临床试验的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和优化剂量是显而易见的。今年与剂量发明相关的关键裁决证实,明确识别与剂量发明相关的令人惊讶的技术效果至关重要,该技术效果能够反驳“发现已知药物的安全有效剂量是常规且显而易见的过程”这一说法。不过,在知识产权猫看来,鉴于制药公司在剂量选择上需投入大量资源,这并非难事。关键在于,要捕捉到剂量选择背后大量未在监管提交文件中充分阐明的创新内容。
T 0792/24:具有创造性的低剂量
在T 0792/24案中,发明涉及将普那布林与多西他赛联用以降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认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披露了一项比较30 mg/m²和20 mg/m²剂量的研究,但未公布低剂量结果。专利权人提供的数据显示,令人惊讶的是,20 mg/m²的低剂量在降低3/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方面至少与高剂量同样有效。上诉委员会认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预期低剂量效果较差。因此,上诉委员会认为,发现低剂量在维持疗效的同时可能提供更好的安全性,这一发现并非显而易见,维持专利有效,但将其限定为20 mg/m²剂量。
T 1701/22:商业成功与显而易见性
T 1701/22案涉及诺和诺德的畅销减肥药Wegovy(司美格鲁肽),该案显示了商业成功论点与基于技术效果论点的局限性。该专利主张一种用于治疗肥胖的特定剂量和pH值。尽管该药物被媒体誉为“改变游戏规则”的药物,但上诉委员会认定该发明显而易见。上诉委员会认定,现有技术已教导使用GLP - 1激动剂减肥,并建议了重叠的剂量范围。上诉委员会指出,如果技术解决方案在申请日是显而易见的,商业成功不能追溯确立创造性步骤(知识产权猫)。
T 0295/22:给药方式作为医疗用途
今年另一起有趣的与剂量相关的案件是T 0295/22案(安进公司诉梯瓦公司),在该案中,上诉委员会需判定特定给药方式(口服)是否可构成新的医疗用途。与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不同,上诉委员会认定给药方式是一项限制性特征。然而,由于转向口服给药被认为鉴于该领域开发口服剂型的强烈动机是显而易见的尝试,该专利被撤销。
制剂与多晶型物
T 0722/24:解决多方面的制剂问题
T 0722/24案中的专利涵盖了一种前列腺癌药物恩扎卢胺(Xtandi)与聚合物HPMC - AS的固体分散体。反对者认为,将难溶性药物配制成固体分散体是常规做法。然而,专利权人成功论证,特定制剂解决了多方面的技术问题:提供方便的给药方式、与液体胶囊相当的生物利用度以及“卓越”的物理稳定性。值得注意的是,上诉委员会认为稳定性效果如此显著,甚至无需与现有技术进行直接对比数据。
上诉委员会指出,虽然现有技术表明HPMC - AS是有用的聚合物,但无定形固体分散体领域仍依赖“繁琐的试错方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所主张制剂所展现的多种特性组合方面,不会有合理成功预期。因此,驳回上诉。
T 0542/23:现有技术中关于制剂的明确提示
T 0542/23案的裁决与T 0722/24案相反,在该案中一项制剂专利被撤销。该专利主张药物ARRY - 380(图卡替尼)的无定形固体分散体。上诉委员会认定,鉴于一份明确披露了相同药物的无定形分散体,并暗示其可能改善溶解度和降低pH值变化性的现有技术海报,该发明显而易见。由于现有技术明确提示了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上诉委员会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显而易见地得出该发明。
T 0243/22:非常规的盐选择
同样,在T 0243/22案中,辉瑞公司成功捍卫了一项关于卢卡帕利结晶马来酸盐的专利。上诉委员会认同,从列出了药用盐的现有技术出发,找到一种适合固体剂型制剂的特定盐形式需要进行非常规实验。选择马来酸盐并非显而易见,因为现有技术更倾向于磷酸盐,而磷酸盐后来被证明并不适用。
T 0542/23和T 0243/22案与T 0722/24案结果的对比凸显了在制剂开发领域起草专利申请时极度谨慎的必要性。仅仅描述制剂是不够的(这在源自美国的草案中常见)。在欧洲,有必要明确制剂开发人员必须解决的问题、为何这是一个特殊挑战,并纳入数据以证明主导制剂令人惊讶的技术效果。
生物标志物与诊断
T 0589/22:界定患者群体
在T 0589/22案(B.R.A.H.M.S)中,该专利主张一种使用降钙素原水平对患有非感染性疾病且“未表现出任何细菌感染症状”的患者进行风险评估的方法。上诉委员会认定该专利不充分,因为所有示例均涉及“呼吸急促”患者。上诉委员会将呼吸急促解释为细菌感染(如肺炎)的症状。因此,权利要求中界定的特定患者群体(无症状)明确排除了示例中测试的唯一患者群体。由于支持数据不在权利要求范围内,该发明披露不充分。换句话说,在欧洲专利局,对于此类治疗创新,无数据即无专利。
T 0684/23:免疫测定法的常规开发
在T 0684/23案(IDEXX实验室)中,所涉专利涉及一种用于检测对称二甲基精氨酸(SDMA)以确定肾功能的抗体。上诉委员会认定现有技术已披露SDMA作为标志物,但使用的是昂贵的高效液相色谱法。上诉委员会撤销了该专利,认定一旦标志物已知,使用特定抗体开发免疫测定法是寻找更便宜检测方法的显而易见的解决方案。上诉委员会指出,免疫测定法是高效液相色谱法的已知替代方法。
最终思考
从今年的裁决可以明显看出,拥有有意义且相关的数据来支持临床发明仍然至关重要。虽然G 2/21确认了后续公布证据的可采性,但像T 0883/23和T 0816/22这样的裁决证实,如果申请文件(或优先权文件)未对治疗发明进行可信的技术披露,G 2/21并无助益。正如最近上诉委员会对G 1/23的解释裁决所确认的,非启发性推测与不可复制的商业产品一样,并非现有技术(T 1044/23)。
然而,支持临床阶段发明需要数据这一要求,使创新者在确定为此类发明申请专利的最佳时间时面临艰难抉择。在临床数据可用之前申请专利可能导致发明披露不充分。然而,在获得临床数据后申请,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所有必要监管披露,如CT.gov摘要,可能成为可引用的现有技术来对抗该申请。
今年的裁决还证实,虽然欧洲专利局对支持发明的后续公布证据相对宽容,但这可能是一把双刃剑。正如在T 0816/22案中所见,提交数据以支持创造性步骤或充分性论点,如果揭示出最初设想的发明实际上并不像所主张的那样广泛有效,可能会产生严重反效果。我们在2025年抗体案例法回顾中也看到了类似趋势。因此,专利权人在诉讼中引入数据时必须极其谨慎。
最后,对于制剂和剂量发明,欧洲的显而易见尝试门槛较高,但并非不可逾越。T 0722/24和T 0792/24案表明,确定具有关键技术特性的剂量或制剂,只要现有技术描绘的是复杂且需试错的局面,而非明确的成功路径,就可获得保护。相反,正如T 0542/23和T 0684/23案所示,如果反对者能指出现有技术表明解决方案和/或开发新剂量或制剂是常规做法,该专利可能会陷入困境。
那么,如何应对这一充满问题的领域呢?与生物技术和制药领域的所有知识产权策略一样,最佳方法是确保任何专利申请真正捕捉到绝大多数临床阶段发明背后大量的技术问题解决过程。开展成功的临床项目绝非易事,但在专利受到挑战时(可能在10年或更长时间后),设计药物产品和方案时必须克服的所有问题可能已被遗忘。监管文件也不太可能充分阐明为达成临床方案而克服的所有重大挑战。因此,如果专利要成功辩护,在专利申请中捕捉临床试验设计和产品开发背后的创新至关重要。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11/epo-pharma-case-law-trends-2025_0294672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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