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法院对评估“整体内容”新颖性的方法(过度)简化

时间:2025-12-31

来源:The IPKat

作者:

类型:专利


涉及国家/地区: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25-12-31

技术领域:{{fyxType}}

整体内容(WOC)新颖性

澳大利亚,《1990年专利法》(联邦)(以下简称《法案》)规定,评估新颖性的现有技术基础包括就完整(非临时)申请所提交的已公布说明书中所包含的信息,条件是:

  • 如果该信息是或将成为该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主题,那么该权利要求具有或本应具有早于所考虑权利要求的优先权日;并且

  • 该说明书是在所考虑权利要求的优先权日或之后公布的;并且

  • 该信息在提交日期时已包含在该说明书中。


本质上,澳大利亚评估WOC新颖性的方法与英国和欧洲的方法有所不同,其现有技术包括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无论该PCT申请是否最终在澳大利亚进入国家阶段。相比之下,在英国和欧洲,只有当PCT申请分别进入国家阶段或区域阶段时,才会被视为WOC新颖性现有技术基础(或“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从某种程度上说,鉴于WOC旨在防止重复授权(如果PCT申请从未在澳大利亚进入国家阶段,则不会出现重复授权的情况),澳大利亚这种更宽泛的方法可能缺乏合理性,但这留待日后讨论。


评估WOC新颖性的“假想权利要求”方法

此前,联邦法院裁定,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评估WOC新颖性需考虑以下两点:(i)先前申请中是否存在任何预期所涉权利要求的信息;以及(ii)该信息是否是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或者根据有效优先权主张的相关披露要求,是否可以成为一项有效假想权利要求的主题(参见EI杜邦德内穆尔公司诉ICI化学品与聚合物有限公司[2005]联邦法院892号案)。


杜邦案的裁决导致了一种惯例,即挑战专利有效性的各方在以WOC新颖性作为撤销理由时,通常会提出一套假想的权利要求(例如,参见丹尼斯克公司诉诺维信公司(第二案)[2011]联邦法院282号案;DSI澳大利亚(控股)私人有限公司诉加福德私人有限公司[2013]联邦法院132号案;韩华解决方案公司诉REC太阳能私人有限公司[2023]联邦法院1017号案)。


(过度)简化的WOC新颖性评估

在Abbey案中,杰克曼法官认为有“充分理由”偏离杜邦案的裁决,并且评估WOC新颖性无需起草一套假想权利要求,也无需评估这些假想权利要求的假设有效性,以确定WOC引用是否构成预期。换句话说,《法案》允许将信息视为在权利要求中一样进行评估,而无需实际起草假想权利要求,从而避免了杜邦案给各方和法院带来的“无关且繁琐的审查”。


杰克曼法官还承认,WOC条款背后的立法意图是相对于先前的“先前主张”方法简化新颖性评估,而起草和评估假想权利要求的有效性并未实现这一意图。他得出结论,所需做的只是“对已公布说明书中的信息与优先权文件进行比较”。


然而,这种方法假定“整体内容”是一种新颖性评估(或许是由于《法案》中将其纳入新颖性现有技术基础的定义而产生了误解),而实际上它是对重复授权可能性的评估,而如果不评估相关专利申请是否可能产生针对同一发明的有效权利要求,则无法进行这种评估。


仍存在一个更大的问题

联邦法院一位法官的裁决对澳大利亚其他法官没有约束力,因此杰克曼法官的观点是否会占上风还有待观察。他在表达观点时考虑到了这一事实,认为“司法礼让”的概念有“将礼貌待人的问题置于正确理解并适用法律的责任之上”的风险。


关于WOC新颖性,虽然这一裁决可能有助于减轻诉讼各方的负担,但它不仅没有解决WOC新颖性条款的根本目标,也没有解决对于专利权人而言,澳大利亚的WOC新颖性评估包括所有指定澳大利亚的PCT申请这一问题,而这对于英国和欧洲的律师来说可能是一个陌生的概念。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11/australian-court-oversimplifies.html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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