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种者豁免:欧盟新基因技术(NGT)植物辩论中达成共识的途径

时间:2025-12-30

来源:The IPKat

作者:Jocelyn Bosse

类型:专利


涉及国家/地区:欧盟

发布时间: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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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息称,关于新基因技术(NGG,New Genomic Techniques)植物拟议法规的谈判有望得到解决。来自布鲁塞尔的最新消息鲜少,但有报告显示,在计划于12月3日(周三)举行的第四次三方会谈中可能会达成协议。The IPKat 对议会可能准备放弃“专利禁令”要求,转而关注许可和育种者豁免的传闻尤为感兴趣。


The IPKat撰写一篇关于知识产权与新基因技术辩论的文章已有时日。目前,该论文草稿的副本可在此处获取[默佩尔(Merpel):欢迎对完整草稿提出反馈意见,但我们知道读者诸君事务繁忙,或许更欣赏这篇简短摘要]。


背景

2023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一项新的新基因技术法规时,就已意识到知识产权(IP)是一个敏感问题,因为人们担心专利可能会阻碍中小企业获取新基因技术或新基因技术产品,以及植物育种者获取遗传物质。

2024年,欧洲议会对该提案进行修订,加入“专利禁令”,这是解决上述担忧的一种方式,但遭到了专家的强烈反对,原因之一在于该修正案措辞模糊且宽泛。

今年早些时候,三方会谈以一项谈判授权开启,该授权取消了专利禁令,转而聚焦于专利透明度措施,不过专家们对这些想法也存在担忧。还有人建议,欧盟应考虑其他选择,如强制许可或专利信息交换中心。The IPKat重点关注的是,专利法中的育种者豁免是否能为解决这场辩论提供途径。


为何聚焦于育种者豁免?

育种者豁免是植物新品种权(PVR,Plant Variety Rights)制度的“基石”,它确保其他育种者无需植物新品种权持有者授权,就能在其育种计划中使用受保护的品种,并使所育成的新品种商业化。这对于植物育种领域的创新具有累积性特点而言至关重要。

鉴于欧盟成员国担心专利可能会阻碍植物育种者获取遗传物质,本猫认为,加强育种者豁免在专利法中的作用可能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合适途径。这一豁免在植物育种领域广为人知且得到广泛支持。它允许在现行专利授予规则(依据《欧洲专利公约》或欧盟《生物技术指令》)不变的情况下授予专利,同时确保其他育种者的利益得到适当平衡。

实际上,许多欧洲国家的专利法中已存在有限度的育种者豁免,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 Agreement)到法国、德国、瑞士、荷兰、芬兰、比利时、意大利、波兰和瑞典等国的国家专利法皆是如此。有限度的育种者豁免允许育种者自由开展涉及专利发明的育种活动,但新品种的商业化需获得专利持有者的许可。


非欧盟国家的情况如何?

本猫认为,育种者豁免在欧盟以外地区也可能有益。在英国,精准育种框架于本月早些时候生效,其中未提及专利。然而,有迹象表明,欧洲议会提出的相同担忧在英国也受到关注(详见知识产权猫相关文章)。英国已多次考虑引入育种者豁免(效仿瑞士模式),但自英国因脱欧不再参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后,最近一项提案被搁置。为避免陷入与欧盟类似的辩论,本猫不禁思索,英国专利引入育种者豁免是否能消除这些担忧。

在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允许对同一品种同时给予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双重保护的国家,这种担忧更为紧迫。澳大利亚《1990年专利法》已修订,引入了范围更广的研究豁免,该豁免涵盖与发明主题相关、为“改进或修改发明”而实施的行为。虽然该法未明确提及育种,但这种表述似乎等同于有限度的育种者豁免。美国进展较为缓慢。在拜登政府执政期间,曾努力改善种子行业的竞争与创新。这促使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2024年就是否应为实用新型专利引入育种者豁免征求意见。不出所料,新政府上台后,该问题进展甚微。


全面育种者豁免情况如何?

有限度的育种者豁免是良好的一步,但似乎不太可能育种者在完全不确定能否获得商业化许可的情况下,就使用豁免并投入大量资源开展育种工作。如果该品种受多个不同所有者的专利保护,且这些所有者拥有复杂且排他性的许可政策(包括分许可),那么不确定性更大。这引发了要求“全面”育种者豁免的呼声,该豁免将允许育种者无需专利持有者授权,即可自由使其新品种商业化。

欧洲议会显然认为全面育种者豁免是必要的:除关注农民获取种子的途径外,议会还表示,“应确保育种者能够充分获取新基因技术植物的遗传物质……[这]在专利持有者权利在育种者手中耗尽(育种者豁免)时能得到最佳保障”。在专利法未规定全面育种者豁免的情况下,议会得出结论,植物新品种权(其确实提供全面育种者豁免)应是新基因技术植物唯一可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该结论忽视了过去40年法律的变化:植物新品种权中的全面育种者豁免已不像过去那样充分。这主要是因为“实质性派生品种”(EDV,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y)概念的出现。在许多情况下,使用新基因技术(及其他技术)培育的品种将被视为实质性派生品种,这意味着其商业化需获得初始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持有者的授权。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颇具争议。但关键在于,即便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也不再允许所有品种自由商业化,所以欧洲议会将其与专利法下的有限度育种者豁免进行对比,有点不太公平。

但更重要的是,专利法是否允许全面育种者豁免?有人认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Agreement)将构成重大障碍。但长话短说(详细内容见论文草稿),只要该豁免有明确且得到充分支持的政策目标作为依据,TRIPS协定并非真正的障碍。有人建议,如果将自由商业化限制在特定物种,全面育种者豁免将更具合理性。洪堡白皮书建议,可将其限制在“为食品和农业任何目的”的品种商业化。维奥拉·普里夫蒂(Viola Prifti)在其关于该主题的重要研究中建议,可将其限制在《植物条约》附件一所列物种。


结论

在昨日欧洲农业食品行业大多数企业联合签署的信件中,他们明确表达了希望解决新基因技术辩论的愿望,以使欧洲能够缩小与全球合作伙伴的竞争力差距。就新基因技术新法规必须解决知识产权问题以达成政治协议而言,鉴于植物育种的全球性,本猫认为,欧盟最好聚焦于不针对新基因技术植物、且能获得国际认可的解决方案。许多非欧盟国家已愿意考虑或在其专利法中采用“有限度”形式的育种者豁免。

专利格局日益复杂。此外,由于需要在单一品种中“叠加”多个性状,这意味着育种者可能需要从多个不同专利持有者处获得许可,才能使其一个品种商业化——这可能会使他们根本不愿使用受专利保护的材料进行育种。全面育种者豁免将消除这些担忧,但许多专利持有者会反对这种更广泛的豁免。

有关三方会谈谈判的传闻表明,欧盟代表可能倾向于采用替代方法[默佩尔:此处我们进入了大胆猜测的范畴!]。或许他们仍聚焦于透明度措施。但或许他们会将有限度育种者豁免与许可义务相结合,为用户使用受专利保护的生物材料创造更多法律确定性。这或许能为育种者提供保障,使其无需与多方进行复杂谈判就能使其品种商业化,同时专利持有者仍能从育种者对其发明的商业使用中获得一定特许权使用费——这听起来更像是一种责任规则。


The IPKat不敢预测欧盟在该问题上最终会达成何种方案。我们只能希望,该方案能比此前提案提供更多法律确定性,并鼓励而非阻碍欧洲的育种工作,以造福社会。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11/the-breeders-exemption-as-route-to.html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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