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防御性商标——吉列公司凭借声誉在未使用商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

时间:2025-12-29

来源:The IPKat

作者:Jocelyn Bosse

类型:商标


涉及国家/地区: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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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法律为品牌所有者提供了一种巧妙工具,可用于扩大维权权利范围、降低因未使用而被撤销商标的风险等。这类工具名为防御性商标(与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一样,它们是与普通“常规”商标不同的类别)。


在最近一起关于防御性商标注册的裁决中,吉列公司(The Gillette Company LLC)成功获准将“GILLETTE”商标注册在远超其实际使用(或打算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上。不过,部分申请的商品和服务的防御性保护申请被驳回。


该案例凸显了澳大利亚存在这一选项,以及它在为注册商标组合带来攻防优势方面的价值。同时,它也为决定是否授予防御性保护时需考虑的因素提供了一些指引。我们预计,该裁决将进一步推动防御性商标的申请。


防御性商标——是什么?

一般来说,商标遵循“不使用即丧失”原则。并且,商标注册通常还有使用意图要求,这会影响到商标说明的内容。


品牌所有者会采用各种策略来降低未使用风险,包括在出现漏洞时及时识别并定期重新申请注册。但重新申请注册可能被视为“常青化”行为,这又会引发潜在恶意注册和缺乏使用意图(在澳大利亚法律下,这些提供了虽相互重叠但各自独立的理由)的效力问题。此外,品牌所有者重新申请注册会失去更早的优先日期。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防御性申请为扩大维权权利范围同时降低未使用和缺乏使用意图风险提供了一条途径。防御性注册可涵盖注册所有者未提供或无意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即没有使用意图要求),且不会因未使用而被撤销。取消已注册防御性商标的主要理由是,撤销其依据的基础普通注册商标。这应该是一项艰巨任务,因为基础普通注册商标的选择是基于其能够经受住此类挑战。


注册防御性商标的要求如下:

申请人拥有同一商标的现有普通商标注册(因此,就基础商标组合而言,做好充分准备很重要)。

注册商标必须在与注册相关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到一定程度,以至于消费者会将该商标在防御性注册所主张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视为表明这些商品或服务与注册所有者之间存在关联。

与申请普通商标注册的主要区别在于,审查过程中需要提交证据以满足要求(2)。如下文所述,这相当于证明该商标在澳大利亚市场于防御性申请优先日期时具有声誉,同时还会涉及该商标固有显著性等其他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正如防御性注册中的商品和服务没有使用意图或持续使用要求一样——无需证明该商标在防御性商标申请涵盖的任何或所有商品上的使用情况。


一些数据!截至撰写本文时:

已注册的防御性商标有364个,最早的是壳牌国际品牌公司(Shell Brands International AG)于1959年6月10日申请的第154323号“SHELL”商标,涵盖第4类的蜡烛、烛芯、夜灯和灯芯。其他已注册的例子包括“CHANEL”“VICKS”“COKE”“MONOPOLY”以及一些澳大利亚本土品牌,如“VEGEMITE”和“ESKY”。

待处理的防御性商标有135个。

这表明,防御性申请如今比以往更受欢迎。然而,至少在我们看来,其申请程度远未达到应有的水平……


吉列案裁决

吉列防御性商标最初申请在第5、7、9、10、11、14、16、18、21、24、25、28、34、35和44类。在6份审查报告过程中,审查员依据《商标法》第187条提出并坚持反对意见。审查员显然要求吉列公司通过证据证明,消费者在所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背景下遇到“GILLETTE”品牌时,会认为这些商品和服务与吉列公司存在关联。


为争取获准注册,吉列公司依靠申请人高级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的一份主要声明,并由其律师的支持声明加以佐证。


听证官接受了吉列商标自20世纪20年代起就在澳大利亚使用,包括用于剃须刀、刀片、替换装、剃须凝胶、泡沫和乳霜以及电动美容设备,且有大量广告支持。听证官还提及了吉列商标在促销意义上用于其他商品的证据。例如,2003年在迷你足球上使用“吉列体育场(Gillette Stadium)”字样,2004年在衣物袋上使用,2013年在衣物上使用。听证官认为,这些用于推广吉列品牌,但并非实际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尽管如此,不出所料,听证官认可吉列商标在澳大利亚剃须产品和其他相关个人护理产品方面“具有广泛声誉”。同时认为,吉列商标在其他任何商品或服务上均无使用或声誉。


接下来,听证官回顾案件及申请过程中的相关情况,指出“注册商标的使用程度对于确定所申请防御性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注册所有者之间存在关联的可能性至关重要”。即使相关法定条款中未提及“知名”和“声誉”等词,听证官还是引用了Allergan v Self Care [2020] FCA 1530案中Stewart J在初审时的陈述:

[该商标]必须就其非防御性注册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具有一定声誉。这是因为,若没有这种声誉,(未经授权)将该商标用于其他商品或服务就不太可能暗示与注册商标所有者存在关联。


听证官还提及了AT&T Corporation [2001] ATMO 96案中关于满足所需关联性的早期指引:

该商标在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使用可能是经授权使用;或

注册所有者可能赞助这些商品或服务;或

注册所有者可能认可这些商品或服务;或

注册所有者可能与另一公司、机构或实体结成战略联盟以生产相关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

申请人辩称,审查员实际上对法条文字添加了“自然关联或明显联系”证据的要求。而实际上,只需证明必要关联(无需提及申请人实际使用方式)即可。在此案中,吉列在澳大利亚具有知名度、商标固有显著性显著且注册簿上无冲突商标,这些都很重要。


听证官认同商标性质提供了有力支持,指出“要为普通标识或非虚构词汇获得防御性注册更难”。无早期冲突商标申请也有帮助(“如果其他经营者未使用该商标,消费者更可能认为该商标用于相关商品和服务时表明与申请人存在关联”)。


接下来看使用和广告证据,这些证据表明吉列商标在剃须刀和剃须刀片(即作为防御性注册依据的普通注册商品)上使用广泛。但听证官不接受“消费者会将申请人与他们看到的该商标所涉及的任何全新不同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这一观点,因为这将导致对第185条的解释为商标知名度足以使其在任何商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

相反,如《澳大利亚商标局实践与程序手册》第6.2.4部分所述,所主张的商品和服务的相关性在于,如果这些商品“与商标已注册并使用的商品在某种程度上相关”,则更容易确定存在关联。这将防止该商标注册在与注册商品过于无关的任何商品或服务上,因为使用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不会表明与申请人存在关联。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听证官认为吉列商标可在以下商品和服务上作为防御性商标获准注册:

第5类:药品;医用和兽用制剂;卫生制剂(医用)

第7类:机器、机床、电动工具;发动机和引擎(陆地车辆用除外);农业器具(手动操作的手工具除外);自动售货机

第9类:科学、研究、导航、测量、摄影、电影、视听、光学、称重、计量、信号、探测、测试、检验、检查器具和仪器;用于传导、转换、调节、控制、分配或使用电力的器具和仪器;用于记录、传输、再现或处理声音、图像或数据的器具和仪器;记录和可下载媒体、计算机软件、空白数字或模拟记录和存储媒体;投币式器具机制;收银机、计算装置;计算机和计算机外围设备;灭火器具

第10类: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器具和仪器;性活动器具、设备和物品

第11类:照明、加热、制冷、蒸汽生成、烹饪、干燥、通风、供水及卫生用器具和装置

第14类: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16类: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材料;印刷照片;文具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

第18类:皮革及皮革仿制品;行李箱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马具

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具和容器;炊具和餐具(叉、刀和勺除外);梳子和海绵;刷子;制刷材料;清洁用品

第24类:纺织品和纺织品替代品

第25类:服装、鞋、帽

第28类:游戏、玩具和玩物;视频游戏装置;体操和体育用品

第34类:烟草和烟草替代品;香烟和雪茄;电子香烟和吸烟者用口服雾化器;吸烟者用品;火柴

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组织和行政管理;办公职能

第44类: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类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护理;农业、水产养殖、园艺和林业服务

对于可接受的商品,听证官认为“一般来说,该商标用于消费品(供人类使用)时,可能表明这些商品与注册商品存在关联,注意到申请人在一种常见消费品方面具有显著声誉”。


但听证官要求吉列公司剔除其他商品和服务:

(a)该商标用于商业管理服务,如为第三方提供的广告或管理服务,被认为远超消费者可能推断存在关联的消费品范围;

(b)“存在一类商品,其专业性很强和/或市场不同,以至于这些商品的消费者不太可能认为该商标用于这些商品时表明与申请人存在关联”(“仅仅因为剃须刀由机器制造且是科学研究的产物,并不足以让我得出结论,认为第7类和第9类复杂商品的成熟消费者会认为该商标用于这些复杂产品时表明与申请人存在关联”);以及

(c)“主要面向企业对企业应用(如包装材料或广告服务)的商品和服务,同样超出消费者可能认为该商标使用表明存在关联的消费品范围”。


一些战略思考

品牌保护应从进攻和防御两个角度考虑。

商标组合的最大价值往往在于其对检索注册簿者的威慑作用,更不用说自动阻止效果(澳大利亚的商标申请是基于相对理由进行审查)。

首先,拥有基本的“普通”商标保护是第一道防线。

在此基础上,防御性商标在提供更广泛的注册商品和服务覆盖范围方面可发挥关键作用,且不会带来相应的未使用风险。

吉列案裁决提供了一个近期的积极案例和有用的相关考量指引,应该会促使品牌所有者进一步申请防御性商标。


简而言之,所有在澳大利亚具有声誉的品牌所有者都应考虑防御性商标保护。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11/guest-post-defensive-trade-marks-in.html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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