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国提起外国判决执行申请

时间:2025-12-24

来源:Lee & Ko

作者:Jin-uk Joseph Kim、Kiri Yi、Kyeong Eun Park、Hae Yoon Chung、Taek Sang Lim

类型:专利


涉及国家/地区:韩国

发布时间: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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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执行申请

诉讼时效

外国判决执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何时开始计算?在何种情况下,执行法院会考虑外国司法管辖区的诉讼时效规定?

韩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执行法》均未对提起要求承认或执行外国判决的诉讼规定具体的诉讼时效。

因此,原则上,只要外国判决满足承认和执行的其他法定要求,韩国法院就需作出执行判决,在没有特殊情况时,无需单独考虑外国司法管辖区的诉讼时效规定。


可执行命令的类型

外国法院作出的哪些救济措施在贵司法管辖区可执行?

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规定,可获承认的外国判决是“外国法院作出的终局且具有确定效力的判决,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决定”。

在这方面,如果外国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对外国判决的定义)涉及民事纠纷,原则上在韩国可获承认和执行,无论其涉及财产权还是人身地位。这可能包括履行判决、确认判决、形成判决以及命令一方不得从事特定行为的判决。在实践中,韩国判例法已承认和执行了各种类型的外国判决,如离婚判决、监护权和亲权决定、子女或配偶抚养费命令以及命令移交未成年子女的判决。

此外,韩国最高法院最近裁定,即使外国法院作出的特定履行令的形式或措辞与韩国判决不同,只要其根据《民事执行法》提供同等水平的法律救济,且在该外国司法管辖区也可执行(例如,美国法院作出的特定履行令),在韩国仍可获承认和执行。

至于临时措施,如临时扣押或禁令,目前尚无最高法院判例解决此类命令是否可获承认和执行的问题,韩国学术界对此问题也意见不一。


有管辖权的法院

申请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是否必须在特定法院提起?

韩国没有专门处理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的专门法院。但是,寻求执行的当事人必须向作为一审法院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原则上,对被告地址(若被告为个人实体)或主要办公地点或营业场所(若被告为公司实体)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对审查和作出执行程序判决具有专属管辖权(《民事执行法》第26条第2款)。因此,必须向该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执行诉讼。


承认与执行的分离

在多大程度上,获得外国判决司法承认的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分开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满足法定承认要求的外国判决在韩国自动获得承认,无需单独的司法确认程序(自动承认)。

相比之下,执行外国判决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正式申请。该程序涉及对外国判决是否符合韩国《民事执行法》(第26条和第2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和第217-2条)规定的要求进行司法审查。

只有在通过执行判决获得司法承认后,当事人才能根据该执行依据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及潜在问题

执行程序

一旦外国判决获得承认,在贵司法管辖区执行该判决的程序是什么?

外国判决的执行程序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 原告向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提起执行判决申请;

  • 被告可提交答辩状,双方可交换书面意见并陈述论点;

  • 法院举行听证会,听取双方立场;

  • 法院审查是否满足韩国法律规定的法定要求(法院不得审查外国判决的实质内容,《民事执行法》第27条第1款);

  • 如果法院作出承认和执行判决,且该判决成为最终且不可上诉的判决,原告可启动单独的强制执行程序,针对被告的资产执行判决。


潜在问题

在贵司法管辖区申请承认或执行外国判决时,最常见的潜在问题是什么?

在韩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最常见的问题是未能满足《民事执行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要求。具体而言,以下因素可能引发被告的异议:

  • 判决的终局性——若无法充分证明外国判决在作出判决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体系下真正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不可上诉);

  • 缺乏国际管辖权——若根据韩国的国际管辖权原则,外国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被认为不合理;

  • 送达程序存在缺陷或不充分——特别是在涉及公告送达或其他未能确保向被告适当通知的方法的案件中;

  • 违反公共政策——若判决的实质内容或外国法院遵循的程序违反韩国的基本公共政策,包括公平、诚信或程序正当程序原则;

  • 缺乏互惠关系——特别是当韩国与外国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判决相互承认关系不明确或未确立时;

  • 惩罚性赔偿或过高律师费的裁决——根据韩国法律,某些惩罚性赔偿或不合理的高额法律费用等裁决金额可能全部或部分不被承认或执行。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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