彪马(Puma)的最佳情形

时间:2025-12-23

来源:The IPKat

作者:Söğüt Atilla-Aydın

类型:商标


涉及国家/地区:欧盟

发布时间: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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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彪马(申请人)与CMS特殊机械制造公司(争议标识所有人)的异议纠纷中,欧盟普通法院第六审判庭(以下简称“法院”)于10月22日裁定,上诉委员会(以下简称“上诉委”)在评估彪马声誉时存在法律错误。


背景

近8年来,在上诉委和普通法院之间来回拉锯的彪马,一直试图依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8条第5款,使争议标识无效。据彪马称,其图形商标享有广泛保护,这意味着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应拒绝下文所示标识的注册。

尽管争议标识申请在第7类、第11类和第37类,主要涉及工业机床,与第18类、第25类和第28类的服装和鞋类不同,但彪马的声誉可能使其获得广泛保护,从而阻止在不相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类似标识。因此,彪马声称其图形商标享有极高声誉,这有助于建立两标识之间的联系,进而认定存在淡化、玷污或搭便车风险。

法院此前已认可彪马证据的充分性及其声誉,此次指出上诉委在判定该声誉的恰当程度时存在法律错误,并完全撤销了上诉委的最新裁定。


法院裁定

彪马提出异议称,上诉委仅认定其图形商标“至少具有一般程度的声誉”,却未能确定其声誉程度。申请人认为,上诉委应明确确定确切的声誉程度,而非给出近似值。

欧盟知识产权局反驳称,无需确定精确的声誉程度,界定最低或最高可能程度即可接受。法院对此表示异议。法院认为,上诉委依据“模糊假设”作出决定,未遵循既定判例法,其要么需查明该商标享有的确切声誉程度,要么在使用“至少/至多”表述时,“明确考虑败诉方的最佳情形”(即其关于确立声誉的论点被驳回的一方)[见第30 - 33段]。由于上诉委未考虑彪马的最佳情形,法院认定其存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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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马的图形商标

评论

在某些商标纠纷中,若双方均无明显优势,可主张应维护败诉方的最佳情形,以确保公平或使其有平等机会陈述理由。然而,尤其是在败诉方已享有某种优势(如一定程度声誉)的情况下,这种方法可能会人为夸大该优势。因此,对于已享有声誉、从而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8条第5款享有更广泛保护的彪马,假设其声誉程度最高而给予额外助力,这看起来不像是在确保公平,更像是在引导结果以使第8条第5款得以适用。

与显著性一样,声誉必须通过客观因素确立,如所涉标识的特征、品牌的市场份额、消费者对标识的认知,以及品牌广告投入等。若决策者在审查所有相关因素后,认定该商标享有“至少一般程度的声誉/显著性”,以此为依据作出决定并无不当或违规之处。

目前,相关程序尚未进入评估彪马是否因争议标识的使用而遭受或可能遭受损害的阶段。尽管如此,很难想象在工业机床上使用跳跃的彪马形象会损害彪马的声誉或对其进行不公平利用。两方的市场和商业环境似乎相去甚远,消费者几乎不可能在两标识和/或企业之间建立联系,因而几乎不存在有意义的搭便车行为。

同样,很难得出在工业机床上使用高度相似的跳跃的彪马形象会损害彪马声誉的结论。仅仅因为在供暖和空调设备上使用类似标识,就认为该标识会损害与彪马商标相关的完整性或声誉,这很难说得通,因为很难将此类设备上使用类似标识与损害彪马声誉联系起来。


彪马可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第8条第5款的最有力理由似乎是商标淡化。上诉委可能会认定,由于跳跃的彪马图标在众多商品和服务上广泛使用,彪马图形商标的显著性可能会被削弱。但在这位“小喵”看来,彪马很难令人信服地证明,在某些供暖工具上使用类似跳跃的彪马形象,会使彪马的图形商标在运动服装方面沦为通用名称。因此,彪马或许该接受,其声誉可能无法阻止所有使用跳跃的彪马形象的行为。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11/best-case-scenario-for-puma.html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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