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19
发布时间:2025-12-19
《2025年商标修正案(国际注册、听证会及异议)条例》(以下简称“IRHO条例”)对《1995年商标条例》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确保澳大利亚继续遵守国际商标体系(即《马德里体系》)。同时,还针对国际商标、听证会和异议处理引入了改进措施。
IRHO条例分为7个附表:
附表1和附表5自2025年12月19日起生效
附表2 - 4、附表6和附表7自2025年11月19日起生效。
本附表将提交反对答辩意向通知(NID)的期限从一个月延长至两个月。
现在,相关方在以下异议中有两个月的时间提交NID:
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注册的保护范围扩展相关异议;
国内申请的商标注册相关异议;
因未使用而申请停止对国际注册进行保护的相关异议;
因未使用而申请撤销已注册商标的相关异议。
这些变更将适用于以下两类异议:一是商标或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注册的接受公告于2025年12月19日或之后发布的异议;二是因未使用而提出的申请公告于2025年12月19日或之后发布的异议。
本附表引入了受保护的国际商标对已注册商标的部分替换。这使澳大利亚与近期对《马德里体系》规则的修订保持一致。
此前,澳大利亚仅提供完全替换方式,即受保护的国际商标需涵盖与更早的相同已注册商标所涵盖的全部商品或服务。根据新法规,现在也可以仅替换部分商品或服务。未被受保护的国际商标涵盖的商品或服务将保持不变。
部分替换适用于任何符合条件的商标,包括在2025年11月19日前注册和受保护的商标。
本附表引入了拒绝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注册(IRDA)的新理由。如果对IRDA提供保护将导致资产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或使《2011年自主制裁法》《1945年联合国宪章法》或其相关法规规定不得向其提供资产的个人或实体受益,则该IRDA将被拒绝。
本附表明确,如果注册官已发出撤销接受意向通知,则已接受的IRDA不会自动进入完全受保护状态。发出该通知将暂停IRDA在异议期结束时进入保护状态的进程。这为持有人留出回应时间,并使注册官在决定是否撤销接受前有时间考虑该回应。
此变更并不取代第17A.36(5)条规定的18个月期限限制。除非注册官另行通知国际局,否则IRDA仍将在通知澳大利亚后的18个月获得保护。
本附表为申请人在提出听证请求时延迟接受提供了新依据。这消除了申请人在接受截止日期临近时寻求听证时申请延期的需求。申请人无需单独申请延期。
延迟接受将暂停商标申请审查未完成(或对于IRDA,审查期结束)后申请将失效的截止日期。延迟在以下情况结束:
注册官在听证会后决定接受或拒绝申请;
申请人撤回听证请求——以先发生者为准。
这些变更适用于2025年12月19日或之后提出的听证请求。
在此情况下,注册官现在可自行决定延迟接受。
本附表对《商标条例》进行了两项技术性修订。在第4.14(3)(j)(i)和17A.22(3)(j)(i)项中,将“和”替换为“或”。
本附表规定了修正案在某些情况下的适用方式。
有关实践变更的信息将在《商标实务与程序手册》的相关部分公布。IRHO条例及解释性材料可在联邦法律登记册上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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