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15
发布时间:2025-12-15
一个待解决的问题——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如何将同意书(Letter of Consent,LoC)作为排除混淆可能性的证据予以接受?
一、当前法律背景
在越南,现行的2022年《知识产权法》和第23/2023/TT-BKHCN号通告[1]中,均未就商标审查过程中接受同意书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常常拒绝将同意书作为排除混淆可能性的充分依据。
二、国际实践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和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等主要商标局,在特定情况下允许考虑同意书,前提是商标实际使用不会误导或混淆消费者。
三、拟议法律框架及接受标准
现提出接受独立实体间同意书的四项关键标准如下:
(i)在标识相同或近乎相同,但商品/服务仅相似而非相同的情况下;
(ii)标识差异足以使消费者能够区分,即使商品/服务相似或相同;
(iii)同意书必须明确规定能够有效防止混淆的使用措施(例如,附加标识、颜色、免责声明或分销渠道分离);
(iv)同意书应包含在市场上出现实际混淆情况时的终止或重新评估条款。
四、建议的风险控制机制
建议越南知识产权局将同意书作为评估混淆可能性的辅助因素加以考虑,同时保留在实际证明出现混淆时审查或撤销其效力的权力。
五、结论与政策导向
有条件地接受同意书可确保审查的灵活性,与国际实践接轨,同时兼顾企业自主权和公共利益保护。
附录:同意书示例条款
同意书可包含若干条款,但以下条款必须包含在内:
(i)双方同意在各自不同的贸易渠道中使用各自的商标,并进行清晰的视觉区分。
(ii)若市场上出现混淆情况,任何一方均可书面终止本同意书。
(iii)本同意书不得阻止知识产权局或任何主管机关介入以保护公共利益。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