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运用G 1/24拓宽明确权利要求语言

时间:2025-12-11

来源:The IPKat

作者:

类型:专利


涉及国家/地区:欧盟

发布时间:2025-12-11

技术领域:{{fyxType}}

法律背景:G 1/24的“咨询”授权

G 1/24直接解决了权利要求解释方面存在分歧的判例法问题。在G 1/24中,扩大上诉委员会(EBA)被问及是否仅在权利要求不明确时才可参考说明书,还是应普遍参考说明书。许多评论人士认为,扩大上诉委员会的最终裁定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答复:


“在评估发明的可专利性时,解释权利要求时始终应参考说明书和附图……而不仅仅是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孤立阅读权利要求时发现其不明确或模棱两可的情况下。”


然而,很快人们就发现,“参考”说明书的含义存在解释空间。在强制“参考”说明书之后,问题仍然存在,即对于整个披露内容中存在冲突的定义,应如何解释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中给出的定义和/或实施例是否可被忽略(另见近期处理权利要求本身存在冲突表述的裁决)。值得注意的是,扩大上诉委员会选择回避直接解决定义冲突问题,未对G 1/24中的问题3作出答复。问题3询问:“在解释权利要求以评估可专利性时,是否可忽略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所用术语明确给出的定义或类似信息,如果可以,在何种条件下可忽略?”扩大上诉委员会认为,该问题的答案包含在其对问题2的答复中,即应始终参考说明书。


在本文作者看来,G 1/24引发了两个问题:

1)原本明确的权利要求语言是否可因说明书中给出的定义和/或实施例而变窄。

2)原本明确的权利要求语言是否可因说明书中给出的定义和/或实施例而变宽。


“不可变窄”的共识:G 1/24之后的上诉委员会裁决

自G 1/24以来,上诉委员会已作出多项裁决,认定说明书中的信息不能用于缩小原本明确的权利要求语言的解释范围。例如:

T 1561/23:“G 1/24甚至未明确要求必须使用说明书中对术语的定义来解释权利要求”(第2.10条,德语机翻)。

T 2027/23:“不应基于发明实施例中列出的特征,将权利要求解释为具有比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的权利要求措辞更窄的含义”(第3.5.6条)。

T 1999/23:“说明书中对术语的限制性定义不得用于限制权利要求的主题,否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主题显然更为宽泛”。

T 1402/24:“为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不能依据说明书为权利要求引入未在权利要求明确措辞中体现的隐含限制性特征”(第2.5.2条)。

T 412/24:“合理的权利要求解释不能因‘参考’或‘提及’说明书而被重新解释”(第3.1.1条)。

T 2034/23:“然而,参考说明书并不意味着必须将权利要求特征解释得与说明书中发现的任何特定实施例一样狭窄”(第3.6.2条)。

T 1993/23:“辅助请求1的权利要求1不应基于说明书中给出的实施例,解释为具有比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的权利要求措辞更窄的含义”(第3.1条)。

T 1819/23:上诉委员会希望补充说明,根据G 1/24,解释权利要求是指确定其恰当的技术含义。这与依据说明书在权利要求措辞中引入不存在的限制是不同的”(第3.3条)。

T 1465/23:“这些术语不应根据专利说明书中更具体的实施例重新解释或理解为更有限制的含义,此外,这些实施例包含的主题比权利要求所涵盖的主题更有限制”(第2.4条)。


由此可见,上诉委员会非常明确地认为,“参考”说明书并不意味着纳入更窄的定义来取代原本明确的权利要求语言。然而,欧洲专利局(EPO)的这一共识目前与统一专利法院(UPC)在Agfa诉Gucci案(UPC_CFI_278/2023)中的观点存在冲突。根据该案判决,“基于专利可作为其‘自身词典’的原则对权利要求特征进行定义,仅限于与相关特征有关的说明书部分”。读者是否知晓有其他与欧洲专利局做法一致或相悖的统一专利法院裁决?


我们一直期待有裁决能解决第二个未解答的问题,即说明书中可能导致原本明确的权利要求语言解释范围变宽的信息(定义和实施例)会产生何种影响。T 1849/23是首个考虑此类情形的案例。


T 1849/23案例背景

T 1849/23案涉及反对人(Alois Kober GmbH)针对异议部门维持欧洲专利EP 3166825的决定提起的上诉。专利权人为Lippert Components Inc。该专利涉及一种拖车摆动和稳定性控制装置。该发明旨在检测并控制拖车的危险摆动。授权的权利要求1(主要请求)规定了一种装置,该装置包括一个加速度计,以及至关重要的“一个定位并配置为测量拖车绕挂接枢轴点(18)的角偏转率的角速度传感器(16)”。


上诉委员会面临的关键问题是新颖性。反对人认为,披露在挂车上安装偏航率传感器的现有技术已公开了该权利要求。专利权人则反驳称,“绝对偏航率”与权利要求中规定的“拖车绕挂接枢轴点的角偏转率”是不同的物理量。因此,专利权人认为,对权利要求的字面解读排除了简单的偏航率传感器。异议部门在其决定中同意专利权人的观点,认定该特征未在现有技术中披露。


参考说明书以拓宽权利要求含义

在上诉中,上诉委员会首先承认,“孤立地阅读权利要求”时,专利权人严格、字面的解释是合理的。然而,上诉委员会随即指出:“根据G 1/24,在评估发明的可专利性时,解释权利要求时始终应参考说明书和附图。”参考说明书后,上诉委员会发现,整个专利中披露的该传感器的唯一具体实施方式是“陀螺仪传感器”,即用于测量偏航率的传感器。说明书在优选实施例中,将该传感器描述为“原始角速度传感器,即测量绝对偏航率的传感器”。


上诉委员会发现,由于专利自身的说明书将“绕挂接枢轴点的角速度传感器”与“陀螺仪”(偏航率传感器)互换使用,因此不能像专利权人提交的那样对权利要求进行严格解释。因此,上诉委员会得出结论,权利要求“必须进行更宽泛的解释”(第1.3条)。上诉委员会认为,受说明书启发的这种更宽泛的解释涵盖了现有技术中披露的偏航率传感器。因此,上诉委员会认定,现有技术的装置包含所有特征,授权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因此缺乏新颖性。主要请求因此被驳回。不过,该专利最终基于一项有关方法权利要求的辅助请求得以维持,随后该案被发回异议部门进行说明书适配。


本案裁决与所有先前认定说明书中的信息通常不能用于缩小权利要求范围的裁决形成对比。例如,在T 1999/23中,上诉委员会适用G 1/24“参考”了说明书,发现了一个限制性定义,但随即忽略该定义,赋予明确、更宽泛的权利要求语言优先地位,以“维护法律确定性”。相比之下,在本案中,上诉委员会参考了说明书,发现了一个拓宽性的实施方式,并利用其推翻了原本明确、更窄的权利要求语言,导致专利被撤销。


定义与实施例:信息类型是否重要?

关于说明书中不同形式“信息”的相对影响,一直存在争议。如上所述,欧洲专利局提及可参考的说明书中信息、定义和实施例。然而,Agfa诉Gucci案(UPC_CFI_278/2023)提出的一个问题是,对术语的明确“定义”与在示例中描述的发明的“实施例”之间是否存在差异。统一专利法院地方分庭在推理过程中,拒绝接受来自实施例的“拓宽”信息,但认定一个限制性“定义”限制了权利要求。有人认为,统一专利法院可能仍愿意接受基于拓宽性定义而非实施例的解释。然而,地方分庭在要点中认定,“说明书中与授权权利要求不一致的说明不能作为拓宽权利要求解释的依据”(要点3)。谁也不知道“说明”仅指实施例,还是也适用于定义!


欧洲专利局的明确观点是,普遍禁止将说明书中的限制性语言纳入权利要求,这一禁令既适用于定义,也适用于实施例。正如T 1561/23所述,“G 1/24甚至未明确要求必须使用说明书中对术语的定义来解释权利要求”,而T 2034/23认定,“然而,参考说明书并不意味着必须将权利要求特征解释得与说明书中发现的任何特定实施例一样狭窄”(第3.6.2条)。


在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整个说明书都被认为支持更宽泛的解释,而且唯一披露的实施例也支持更宽泛的定义。说明书与权利要求未被认定存在直接矛盾也很重要。因此,我们仍期待明确了解明确拓宽性定义对权利要求解释的影响(例如,在提交G 1/24的参考案例T 439/22中)。我们还面临如何处理说明书中存在冲突信息的问题,例如,一个拓宽性实施例与一个限制性定义相矛盾的情况。


法律协调与防止专利权人两头获利

上诉委员会以维护法律确定性为由,给出了不将说明书中的限制性定义纳入权利要求的理由。欧洲专利局仅考虑有效性问题,不考虑侵权问题。因此,从欧洲专利局的角度来看,更宽泛的定义通常对专利权人不利,因为就新颖性和创造性而言,它将涵盖更多现有技术。本案以及G 1/24提交案例的情况皆是如此。相比之下,在侵权诉讼中,更宽泛的定义通常对专利权人有利。


上诉委员会已明确表示,其目的是防止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解释上两头获利。例如,在T 2027/23中,上诉委员会煞费苦心地指出,从法律确定性角度而言,允许专利权人在评估有效性时采用狭窄解释,而在执行专利时主张更宽泛的保护范围,这是非常不可取的(第3.5.4条)。这可能也是欧洲专利局愿意为原本明确的权利要求语言接受来自说明书的更宽泛解释,以用于评估有效性目的的原因。欧洲专利局希望防止欧洲专利局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与法院确定的权利要求范围之间出现脱节。然而,有人可能会争辩说,在等效侵权的情况下(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我们已经存在这种脱节。此外,法院也经常考虑有效性问题,并且已经与欧洲专利局目前针对限制性定义的既定做法产生了分歧。


最终思考

退一步讲,从T 1849/23中得出的实际教训与本文作者之前就G 1/24相关问题所强调的教训相同。正如T 2027/23所示,欧洲专利局的观点是,“专利权人是‘自身命运的主宰者’,他们有责任消除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之间的任何差异”(第3.5.2条)。因此,专利撰写人不仅应避免不必要的拓宽性定义,还必须注意,他们的具体示例不会无意中使他们精心拟定的权利要求语言比他们预期的更宽泛,从而涵盖未预见到的现有技术。对于评估有效性和自由实施权的第三方而言,工作从未变得更容易。T 1849/23给我们的教训是,权利要求的范围可能不像最初看起来那么明确,并且根据埋藏在说明书中的语言,其范围可能被认为要宽泛得多,这对有效性和侵权都可能产生影响。目前,我们还有必要考虑欧洲专利局和法院可能对权利要求作出的不同解释。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11/first-use-of-g-124-to-broaden-clear.html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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