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总法律顾问在IKEA - PLAN案意见中称:言论自由仅在针对商标持有人时才构成“正当理由”

时间:2025-12-09

来源:The IPKat

作者:Jocelyn Bosse

类型:商标


涉及国家/地区:瑞典

发布时间: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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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政治辩论是任何民主社会的关键要素,”欧盟总法律顾问斯普纳(Szpunar)在今日发布的Inter IKEA Systems诉Algemeen Vlaams Belang案(C - 298/23号案件)意见书开篇中如此表示。由于欧盟商标法未对言论自由作出具体规定,该意见书确认,“正当理由”在平衡言论自由与知名商标所有人权利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正当理由”要求并非迫使知名商标所有人在缺乏其他有效理由的情况下,容忍其商标被使用,若该使用对公共利益辩论的贡献,无法超过该使用试图借知名商标的影响力来传播和推广政治纲领这一事实。在本案中似乎就是如此,弗拉芒利益党(Vlaams Belang)关于移民的政治纲领实际上并未针对宜家(IKEA)的商标、公司或其商品或服务。


案件背景

本案由布鲁塞尔企业法院提交。这起纠纷由知名瑞典自助式家具供应商宜家提起。2022年,该党推出了一项改革比利时庇护和移民政策的计划,并将其命名为“IKEA - PLAN”(其中“IKEA”代表“Immigratie Kan Echt Anders”——移民真的可以不同)。该计划包含15项政治提案,以宜家组装说明书的形式呈现,且宜家的商标出现在随附的插图中。宜家遂对该党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在适用对知名商标的保护规定时,提交案件的法院询问:由《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和《基本权利宪章》第11条保障的言论自由,包括表达政治观点和进行政治讽刺的自由,是否构成欧盟《商标条例》和《商标指令》意义上使用与知名商标相同或相似标志的“正当理由”?如果是,应考虑哪些标准,以及每个标准的重要性如何?


意见书内容

商业活动中的使用以及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使用

该意见书于今日上午发布。斯普纳总法律顾问首先讨论了构成侵权认定前提的“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和“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使用”问题。他认可博恰泽夫斯基(Bochaczewski)、托多尔斯基(Todorski)和雅克(Jacques)等学者的学术评论,这些评论强调这些要求有助于避免财产权(即商标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


该意见书认定,即使由非营利实体使用,商标仍可能构成“商业活动中的使用”,这从有关商标“真实使用”的判例法类比中可见一斑。特别是,斯普纳总法律顾问指出,“比利时议会根据选举结果向政党提供资助”,这“在政治竞选活动投入的努力与提供给特定政党或支持其的实体的资金之间建立了间接但可识别的联系”。如果商标由第三方代表政党使用,仍可能构成“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至于为政治目的使用标志,斯普纳总法律顾问认为,“相关标志的使用并非为了发起关于宜家或其产品的辩论,而是为了一个政党的利益,以推广其政治信息并使其与其他比利时政党相区分”。政治纲领本身并非商品或服务。然而,以该标志组织活动、将标志粘贴在分发给支持者的物品上以及进行广告宣传,可能构成“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使用”。


正当理由

斯普纳总法律顾问指出,“正当理由”这一概念未作定义,但应用于平衡商标所有人保障商标基本功能的利益与第三方利益,第三方利益既可能包括客观上至关重要的理由,也可能涉及第三方使用该标志的主观利益。由于言论自由受保障于“每个人”:

无论该标志是否在政治活动中作为商标使用,我认为没有理由认为旨在传播和推广政治信息的行为不能受益于这些规定所提供的保护。

在其他案件中,欧洲法院(CJEU)已驳回了言论自由与商标无关的观点,认定在拒绝注册的理由中应考虑该因素。关于侵权问题,“正当理由”是平衡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关键机制。然而,斯普纳总法律顾问指出:“行使言论自由本身并不构成‘正当理由’。另一方面,在将其与他人权利进行平衡时,那些导致优先保护该自由的理由,也可合理地被视为构成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的标准

针对提交问题的第二部分,斯普纳总法律顾问回顾了有关“正当理由”的判例法,并指出两个关键点:


意图借知名商标的影响力使用标志的行为,若无其他有效理由,不能构成正当理由。

此类“有效理由”可能基于客观上至关重要的考量或第三方的主观利益。并非要求绝对必要。应权衡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并考虑第三方所在行业普遍接受的行为标准。

斯普纳总法律顾问提及欧洲人权法院(ECtHR)关于平衡财产权与言论自由的判例法,强调关键因素在于“相关言论是否有助于开展具有普遍意义的辩论”,以及在政治言论和辩论领域,言论的形式及其是否具有讽刺性质。通常情况下,对政治言论的限制空间很小,但“缔约国在规范商业事务中的言论自由时,通常享有更广泛的裁量权”。


虽然弗拉芒利益党的政治纲领涉及公众合法关注的主题,但争议性商标的使用与该政治纲领无关,“而是使用与知名商标对应的标志以提高该纲领及提出该纲领的政党的知名度”。这意味着,使用这些商标并非因其对具有普遍意义的辩论有贡献而合理。此外,宜家从未参与过这场辩论。斯普纳总法律顾问总结道:

基于使用与知名商标对应的标志来传播不涉及这些商标、其所有人或其商品和服务的政治纲领,从而在公共利益辩论中做出的任何贡献,鉴于该所有人的利益,都无法超过这样一种事实,即此类使用应被理解为试图借知名商标的影响力来推广自身利益。


最终思考

欧盟总法律顾问承认言论自由可能与正当理由的分析相关,这并不令人意外。但其余分析内容可能会引发争议。虽然该意见书可能会受到国际商标协会(INTA)的欢迎(有关其提交的专家意见书,可参见知识产权猫朋友蒂尔·托多尔斯基的讨论),但学者们可能会更批评该意见书聚焦于政治表达是否针对公司或其商标这一点。例如,伊祖缅科(Izyumenko)最近强调,一些国家判决已承认企业符号可能代表超越公司本身的更广泛社会或文化现象,这与该平衡评估相关。


我们翘首以盼欧洲法院的最终判决,预计这将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与此同时,对该意见书感兴趣的读者,这将是知识产权法与人权法相互作用的精彩内容!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11/freedom-of-expression-is-only-due-cause.html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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