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商标异议转化为机遇:单方听证会的商业案例

时间:2025-11-27

来源:MBIP

作者:Jarrod Lichtblau

类型:商标


涉及国家/地区: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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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亚商标申请审查过程中,最常见的异议类型是存在在先的相似商标,或者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性而不具备注册资格。通常有几种方法可以克服此类异议。然而,针对缺乏显著性的异议,可采取的应对途径比克服在先相似商标的异议要少。


显著性

显著性异议的提出可能基于以下理由:商标“在本质上完全不适于区分指定商品或服务”,这意味着该商标本质上被认为直接描述了所主张的商品和/或服务。或者,此类异议的提出基于商标“在某种程度上,但不足以在本质上适于区分指定商品或服务”,这意味着审查员认为该商标并非直接描述性,但就注册目的而言,其显著性仍然不足。根据《1995年商标法》(联邦)第41条注释1的规定,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预期用途、价值、地理来源或其他特征”,或“商品的生产时间或服务的提供时间”时,该商标将被视为在本质上不适于区分商品和/或服务。


若通过书面论证或商标使用及声誉的证据,仍未能成功克服审查员提出的显著性异议,申请人可考虑请求举行单方听证会。当申请人与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陷入僵局时,这种做法尤为有效。


单方听证会为申请人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其能够在听证官(商标局高级成员,作为商标注册处处长的代表)面前就商标提出自己的论点及任何使用和声誉方面的证据。随后,听证官将发布书面裁决,阐述其推理过程和裁决结果。


单方听证会的好处

尽管通常在穷尽与审查员的所有努力后,才会策略性地请求举行单方听证会,但也可提前提出此请求。进行单方听证会,尤其是口头听证会,具有诸多优势。此类听证会允许你直接与决策者进行交流,包括进行细致入微的讨论,并解答任何疑问或关切。听证官将完全重新考虑该事项,而非仅评估审查员的立场。此外,你收到的书面裁决将包含听证官对其裁决理由的详细分析,这在审查过程中是无法获得的。


近期裁决

Sportsbet Pty Ltd [2025] ATMO 195案中,审查员提出了包括显著性异议在内的多项异议,理由是商标申请2543951(见下图)在某种程度上,但不足以在本质上适于区分广义上的软件商品,以及娱乐、教育、博彩、游戏及相关服务。该事项最终被提交至单方听证会。


听证官同意审查员对该商标普通含义的评估,即“商品和服务可能从更多(实体)场所获得,或者博彩和游戏服务提供的获胜场所比平常更多”。然而,听证官认为,即使采用这一含义,该商标与所有主张的商品和服务之间也不存在描述性关系。


此外,听证官认为,就主张的商品和服务而言,“‘MORE PLACES(更多场所)’这一短语并非以任何具体方式描述商品和服务或其特征,而只是以一种缺乏具体性的宽泛方式描述”,因此,“在不侵犯申请人因注册而获得的权利的情况下,存在大量诚实、公平使用描述性词汇‘MORE PLACES’的空间”。基于此,听证官认为该商标在本质上足以区分主张的商品和服务,撤销了显著性异议。


结论

对于面临显著性异议(或其他类型异议)的申请人而言,单方听证会可能是推进商标申请的有益策略。当其他选项已尽数尝试后,这一点尤为正确。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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