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加快专利审查的变更——权衡利弊

时间:2025-11-27

来源:PIPERS

作者:Quinn Miller、Jim Piper

类型:专利


涉及国家/地区:澳大利亚,美国,新西兰

发布时间: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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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几项公告,对希望加快其专利申请审查的申请人来说颇具意义。


精简权利要求集试点计划

为评估审查中权利要求数量受限对待审时间和审查质量的影响,美国专利商标局最近推出了精简权利要求集试点计划。


符合条件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成功申请该计划后,其首次审查将得到加快,之后将恢复常规审查状态。


符合条件的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是依据35 U.S.C. 111(a)在2025年10月27日前提交的原始(非重新颁发)、非续展的实用新型申请。对于外国申请人而言,这允许根据《巴黎公约》提交申请,但《专利合作条约》(PCT)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不符合条件。

  • 未收到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且尚未分配给审查员。

  • 包含不超过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总权利要求不超过10项,无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且除独立权利要求外,所有权利要求必须符合35 U.S.C. 112(d)规定的适当从属形式,在序言部分引用前一项权利要求,且与独立权利要求指向同一法定类别。为满足此要求,可根据该计划提交使申请特殊化的请求书,同时提交初步修改以使权利要求符合该计划的要求。在请求书提交日期之后提交的权利要求初步修改,在决定请求书时将不予考虑。

  • 由申请人证明,没有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被列为根据本计划提交的其他三项以上申请的发明人。

  • 使用专利中心以电子方式提交,且说明书、权利要求(项)和摘要符合美国专利商标局以DOCX格式提交的要求。

  • 在提交请求书当日或之前,使用表格PTO/SB/36撤销该申请的任何先前不公开请求。


请求费为150美元(小实体为60美元),且仅在以下较早日期前接受请求:2026年11月26日,或美国专利商标局九个专利技术中心各自接受约200份申请进入试点计划。该试点计划将吸引希望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加快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目前,提交申请与首次审查之间的延迟约为22个月。


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申请加快审查的调整

如果外国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精简权利要求集试点计划的条件,若其在与美国专利商标局有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协议的知识产权局有一项对应申请且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被接受,则仍可获得加快审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和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及其他25个知识产权局同属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GPPH)。因此,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有对应申请且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被接受的申请人,可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获得加快审查。


然而,美国专利商标局最近宣布了对通过PPH协议寻求加快审查的申请的首次审查时间调整。目前,符合条件的PPH申请从提交到首次审查的延迟约为7.5个月,与非加快审查申请的22个月相比具有优势。美国专利商标局正寻求缩短非加快审查申请从提交到首次审查的时间,并将为此投入更多资源,而减少对加快审查的PPH申请的资源投入。尽管如此,其仍将努力保持通过PPH协议加快审查的吸引力,目标是将此类申请的首次审查时间设定为非加快审查申请时间的一半。随着非加快审查申请的时间缩短,PPH申请的时间也将相应缩短。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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