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26
发布时间:2025-11-26
CC服务公司(CC Serve)提供信用卡服务,并拥有用于信用卡服务的“ASPIRE”联邦商标注册。CC服务公司并非银行。它与发行“ASPIRE”品牌信用卡给客户的银行合作,并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阿佩克斯银行(Apex Bank)是一家零售银行,不提供信用卡服务。阿佩克斯银行计划使用各种“ASPIRE BANK”商标提供网上银行服务。阿佩克斯银行为银行和金融服务提交了“ASPIRE BANK”的意向使用(ITU)申请。CC服务公司反对该商标注册,声称存在混淆可能性。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Board,以下简称“委员会”)依据《兰哈姆法》第2(d)条维持了反对意见。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Federal Circuit,以下简称“联邦巡回法院”)在发现委员会对第一和第六项杜邦因素的分析存在错误后,部分维持原判、部分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委员会进一步审查。阿佩克斯银行诉CC服务公司案,案号:23 - 2143(联邦巡回法院,2025年9月25日)。混淆可能性的分析涉及对相关13项杜邦因素的考量。参见E. I.杜邦德内穆尔公司案,476 F.2d 1357,1360(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1973年)。
联邦巡回法院认定,委员会对第二项杜邦因素(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性)的权衡是恰当的,且该因素有利于得出存在混淆可能性的结论。然而,联邦巡回法院认定,委员会对第六项杜邦因素——在类似或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类似商标的数量(商标弱化程度)的分析是错误的。由于该分析会影响对第一项杜邦因素(商标本身的相似性)的分析,因此联邦巡回法院撤销了关于第一和第六项杜邦因素的裁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关于第六项杜邦因素,阿佩克斯银行提交了40多个第三方“ASPIRE”商标在信用卡服务和金融服务方面的使用证据,以表明CC服务公司对“ASPIRE”的权利范围较窄。委员会仅考虑了用于信用卡服务的9个商标,而忽略了金融服务方面的商标,并得出结论认为,9个商标不足以达到“相当多”的程度,从而认定该商标不具有弱化性。
联邦巡回法院认同阿佩克斯银行的观点,即根据第六项杜邦因素,仅考虑用于相同服务的商标在法律上是存在缺陷的,因此撤销了委员会的裁定,并要求其重新考虑。因为对第六项杜邦因素证据的恰当考量可能会导致对第一项因素下商标商业强弱程度的不同判定,所以联邦巡回法院撤销了裁定,并将案件发回委员会,要求其重新考虑第一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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