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24
发布时间:2025-11-24
背景
近年来,地理标志(GIs)已成为非洲的一个重要议题(例如,可参见卡特之友蒂蒂拉约·阿德博拉(Titilayo Adebola)的相关工作)。这一趋势受到《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协定(AfCFTA)》的推动,该协定于2023年新增了《知识产权议定书》。肯尼亚是《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协定》的54个签署国之一。
《知识产权议定书》规定,“缔约方应通过专门制度提供地理标志保护”,并要求各方维持地理标志登记册。各方还可通过商标法或不正当竞争法保留额外保护措施。然而,在各方敲定该议定书承诺的《地理标志问题附件》之前,这些义务的具体含义尚不明确。
许多非洲国家,尤其是法语国家,已经采用了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而其他国家(包括肯尼亚)则依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不正当竞争法。肯尼亚2002年《商标法》第40A条第5款规定,“地理名称或其他表明地理来源的标识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默佩尔(Merpel):注意此处“可(may)”这个词!]
巴斯马蒂大米是一种知名长粒香米。印度和巴基斯坦均已分别向欧盟提交了将“巴斯马蒂”注册为地理标志的申请,但由于政治敏感性和正在进行的贸易谈判,该问题仍未解决。与此同时,印度在多个司法管辖区申请注册“BASMATI”商标均未成功,其在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申请被驳回(澳大利亚的诉讼仍在进行中)。
在肯尼亚,印度农产品及加工食品出口发展局(APEDA)对克里希商品公司(Krish Commodities)于2009年提交的六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这些商标分别为:瓦利巴斯马蒂大米(Wali Basmati Rice)、鲁兹巴斯马蒂大米(Rouz Basmati Rice)、皮劳巴斯马蒂大米(Pilau Basmati Rice)、纳瓦布巴斯马蒂大米(Nawab Basmati Rice)、拉贾巴斯马蒂大米(Rajah Basmati Rice)和阿尔汉南巴斯马蒂大米(Al-Hannan Basmati Rice)。“瓦利(Wali)”“鲁兹(Rouz)”和“皮劳(Pilau)”在斯瓦希里语和阿拉伯语中均表示大米。APEDA认为,“巴斯马蒂”是一种地理标志,被申请人的商标会误导公众,并利用该地理标志的显著特征和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应拒绝注册。
2013年,商标注册官驳回了该异议。理由是既未尝试将“巴斯马蒂”注册为集体商标,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组合商标会在肯尼亚市场误导消费者或构成不正当竞争。2017年,高等法院维持了这一决定,指出APEDA在没有确立权利的情况下,无权提出异议。APEDA随后提出上诉。
上诉法院裁决
肯尼亚上诉法院于2025年10月3日作出判决(相关讨论见此处)。该判决引发了一些困惑,因为法院在讨论APEDA是否享有可执行权利时提到,“肯尼亚此后(2019年)通过了地理标志专门框架;但在本案争议发生时,适用的是《商标法》规定的途径”。问题是:并不存在所谓的2019年《地理标志法》。[默佩尔:由于双方在提交的材料中均未提及该立法,读者大概能猜到这一“臆想”是如何出现在判决中的。]上诉法院于10月14日纠正了这一错误,承认“肯尼亚并不存在这样的法律。目前存在的是2007年《地理标志法案》以及未公布的2019年和2024年《地理标志法案》。这些法案均未颁布成为法律。我们对此错误深表遗憾。”
然而,上诉法院判决中的错误似乎更为严重。法院驳回了上诉,认定APEDA只能基于在肯尼亚的先前注册(无论是集体商标还是地理标志,尽管后者实际上不可能)来反对注册。根据上诉法院的观点,注册是“旨在生成事实记录和专家评估,以此作为认可依据”的途径。上诉法院认为:
……法定机制的存在正是为了提供清晰性和可预测性,而允许在没有国内注册的情况下主张地理标志保护,将引入不确定性和临时决策。
法院还认为,这一“解释符合知识产权法的逻辑:正如商标权源于注册,肯尼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也必须源于法定认可途径”。我们认为判决的这一方面存在误导。
肯尼亚未注册商标的地位
肯尼亚的商标制度采用与英国和欧盟类似的“先申请制”,而非“先使用制”。注册官在授予申请人商标专有权之前,不要求提供该商标在国内使用的证明,且申请注册商标的人被视为该商标的合法所有人。然而,商标注册及所授予的权利并非绝对。首先,注册仅是商标有效的初步证据。这意味着注册和权利可通过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其次,如“纤维链接(Fibrelink)诉星电视制作公司(Star Television Productions)”案所确认,商标申请可基于其先前使用而遭到反对。此外,《商标法》确认,“本法任何条款均不得视为影响对任何人的假冒诉讼权或相关救济措施。”
肯尼亚继承了英国普通法体系,因此承认假冒之诉法律。英国的判例法长期以来确认,该侵权行为可扩展至由具有特定特征的商品生产者集体持有的“商誉”的情况(从香槟酒到瑞士巧克力)。这种诉讼形式被称为“扩展假冒”,在欧洲地理标志专门制度生效之前,它是英国认可地理标志的重要途径,但如今相关性有所降低(详见“法奇(FAGE)诉乔巴尼(Chobani)”案)。
回到APEDA案,上诉法院认为,肯尼亚认可地理标志的主要机制是通过第40A条规定的集体商标注册。法院通过指出“将第40A条第5款解释为不仅允许地理标志注册,还要求任何寻求针对涉嫌侵权的商标主张地理标志权利的当事人,必须首先利用法定注册途径,这是合理的”,来支持这一观点。法院称,这一“明确规则”将提供“清晰性和可预测性”。
我们对此做法表示尊重但并不认同。
正如《商标法》第5条所承认,假冒在肯尼亚仍然是有效的法律。法院驳回了基于未注册权利反对商标申请的可能性,理由是这种做法“将破坏知识产权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并使贸易商面临不确定性,即肯尼亚长期用于描述性用途的词汇可能突然被宣布为受保护标识”。然而,不能仅仅因为收集证据证明商誉存在困难就忽视假冒之诉。就连欧盟机构也承认,扩展假冒可作为反对商标申请的依据——巧合的是,在一宗同样涉及“巴斯马蒂”先前权利的案件中:蒂尔达稻田私人有限公司(Tilda Riceland Private Ltd)诉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案件编号T-136/14和T-304/09)。追求确定性不应被用于剥夺未注册商标在肯尼亚商标法中应有的地位。
我们并不反对上诉法院的观点,即外国地理标志不会自动受到保护。我们认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并不为此类主张提供依据。必须在相关司法管辖区内获得认可。但根据肯尼亚法律,这并不局限于注册;如果存在在肯尼亚市场消费者眼中具有商誉的证据,作为通过虚假陈述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一种形式,假冒法律也可作为保护依据。不能孤立地解读和解释第40A条,而应结合整部《商标法》进行解读。
最后,地理标志旨在认可各种社会、文化和环境利益。根据《商标法》注册地理标志是认可相关经济利益的一种途径,但缺乏认可和保护其他利益所需的必要架构。与此同时,商标法下的独家个人产权主张可能产生深远影响,限制其他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及利益的行使。
最终思考
我们并不反对法院关于“巴斯马蒂”在肯尼亚是否为地理标志是一个事实问题,无法在上诉阶段确定的裁定。上诉法院拒绝就此问题重新进行事实认定是正确的。
然而,从法律角度而言,我们严重关切上诉法院贬低假冒作为诉因的价值,并否认未注册权利在商标诉讼中的相关性,仅仅因为这会产生棘手的证据问题。尽管法院以注册能在知识产权主张中创造清晰性、公平性和法律确定性为由为其裁定结果辩护,但法院通过将第40A条中的“可”字解读为肯尼亚地理标志必须进行正式注册的依据,反而造成了更多不确定性。与整部《商标法》的明确语言相悖,该决定剥夺了未注册地理标志所有者任何反对注册包含与该地理标志相同词汇的商标的法律立足点。
基于这些原因,我们希望肯尼亚最高法院不久后能受理相关上诉。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10/basmati-decision-in-kenya-disregar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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