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DQD与英国皇家邮政诉Codeberry案:地址数据库索赔胜诉

时间:2025-11-20

来源:The IPKat

作者:Oliver Fairhurst

类型:商标;专利;版权;域名;其他


涉及国家/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25-11-20

技术领域:{{fyxType}}

背景

英国的每个邮政地址都有对应的邮政编码。例如,白金汉宫的地址是SW1A 1AA。这些邮政编码,加上其他地址信息,如建筑物名称或编号、房产所在道路名称以及所在城镇或城市名称,都收录在一个名为邮政编码地址文件(Postcode Address File,简称PAF)的数据库中。


PAF于1959年在英国诺里奇作为一项试点计划创建,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扩展至覆盖英国所有地址。PAF由英国邮政局创建,该机构最终演变为英国皇家邮政(Royal Mail,简称RMG)。2013年,另一家公司IDDQD基于PAF创建了另一个数据库,名为GBR数据库。


PAF在许多领域都很有用,因此价值颇高。其存在活跃的授权市场,有5万用户使用该数据库。使用该数据库需支付许可费,且许可条款必须“合理”。GBR数据库也以商业条款提供使用。


2014 - 2015年,李·史密斯(Lee Smith)创建了另一个邮政地址数据库,名为GetAddress。随后,史密斯成立了一家名为Codeberry的公司。英国皇家邮政和IDDQD声称,GetAddress数据库是利用PAF和GBR数据库创建的,因此Codeberry公司和史密斯先生应承担版权侵权和数据库权侵权责任。本案还存在许多其他有趣但适用范围较窄的问题(主要围绕被告声称的开展相关行为的许可/权利,以及被告律师方面一些相当不寻常的曲折情况),因此本文重点探讨版权、数据库权和个人责任问题。


数据库权

数据库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受到保护:一是依据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第3条第(1)款第(a)项规定的版权;二是依据英国通过1997年《版权和数据库权条例》(SI 1997/3032)实施的欧盟第96/9/EC号指令规定的特殊数据库权。


在这两种情况下,“数据库”的定义相同,即由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集合,以系统或有序的方式排列,且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


要存在版权,数据库内容的选择和编排必须构成“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要存在特殊数据库权,必须在获取、核实或呈现数据库内容方面进行实质性投资(但不包括创建内容本身——参见英国赛马委员会有限公司诉威廉希尔组织有限公司案(British Horseracing Board Ltd v William Hill Organisation Ltd,案件编号C - 203/02))。


版权自作者去世之日起存续70年,特殊数据库权自投资之日起存续15年。这意味着版权可以存续很长时间,如果持续进行实质性投资,特殊数据库权可以无限期存续(BHB案)。


PAF数据库

PAF是一个不断更新和演变的数据库。它包含约3200万个地址,随着英国新增住宅和商业房产地址而更新,同时也会对地址变更进行修改(每周约9000 - 12000处变更,据此估算每年变更比例为1.5% - 2%)。RMG声称过去10年在维护PAF上花费了2700万至3400万英镑。


法官接受了这一说法,并认定PAF是一个“滚动数据库”,即持续存在。未对20世纪末添加的地址与过去15年内添加的地址加以区分;投资是针对整个数据库的。同样,未对新增地址和核实地址加以区分;整个数据库都受到保护。在其他案件中,这曾是一个主要的争议点。


GBR数据库

如前所述,GBR数据库是在PAF数据库基础上构建的(经许可)。在此基础上开展的工作(或投资)主要是添加其他数据源,使数据库更易于使用和搜索,并编写相关软件。从判决中不清楚GBR数据库内对数据具体添加或做了什么处理,但法官认定这构成了对正确事项的投资。


侵权行为

史密斯先生和Codeberry公司对于创建GetAddress数据库具体所做之事的说法不断变化。最终,他们承认至少下载了IDDQD公司GBR数据库的部分内容,而GBR数据库包含PAF数据。RMG和IDDQD在数据库中设置了标记,使其能够证明其数据被使用;这些标记包括PAF中的虚假地址和GBR数据库中的“潜伏者”。


法官认定被告至少下载了GBR数据库的5.3%,以及PAF和GBR数据库中相当一部分投资内容,因此也下载了这些数据库的相当一部分。


被告辩称,他们所做的只是查阅数据库。“仅查阅”并非侵权行为——参见BHB案第[54]段和Directmedia案(C - 304/07)第[51]段。然而,法官(合理地)认定,下载大量数据库内容以(至少)验证竞争数据库的行为不构成“查阅”。


法官提及了另一起英国案件,即77m有限公司诉英国地形测量局有限公司案[2019] EWHC 3007(Ch)。在该案中,法官提及BHB案和Directmedia案,并对在屏幕上查阅数据库(潜在侵权人是在屏幕上查看数据库)和将数据库转移到另一种媒介(从而占有对数据库的投资)的行为加以区分。本案属于后一种情况,法官认定PAF和GBR数据库均被提取和再利用。


作为77m案的一个有趣旁注,该案法官提及人类阅读数据库内容的情况。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是将数据转移到另一种媒介(他们的大脑),但“这不是一种相关媒介”[277]。这一区分触及生成式人工智能难题的核心,即作家、艺术家、音乐家(等)可以阅读、查看、聆听(等)版权作品,而无需将其转移到另一种相关媒介,但计算机出于看似相同的目的(即从中学习)进行复制则不行。这是一个关于规模和技术的问题。


版权问题

RMG依赖1996年时的PAF。法院认定,当时人们共同参与了PAF的创建,因此该PAF构成单一作品(与马丁诉科根案[2019] EWCA Civ 1645对比,在该案中法院采取了更“逐稿”的方式)。最终,未对版权存续提出实质性质疑,这可能是被告诉讼行为混乱导致的后果,且版权存续得到了认可。


尽管被告复制PAF的时间远晚于其创建时间,且在此期间PAF已发生重大变更,但法院认定确实复制了历史上的PAF。尽管判决篇幅较长,但对这一认定解释不多,不过在详细阐述PAF如何被复制后,法官认定对历史PAF的复制必然成立。判决中关于“智力创作”的总体阐述不多,因此分析起来有些困难。


共同责任

生活方式股权公司诉艾哈迈德案[2024] UKSC 17考虑了公司董事/个人对公司行为的责任问题,该案在知识产权界引起了一些不安。该案提出了一个此前未知的要求,即个人必须知晓构成行为违法的“基本事实”([108] - [109]段)。


本案法官认定,史密斯先生必然知晓“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因为是他实施了这些行为。因此,他必然是促成这些行为的人。暂且不论“基本特征”可能与“基本事实”含义不同,没有认定史密斯先生明知侵权/致使Codeberry侵权;他只是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据本“猫”(作者自称)从权威渠道获悉,“基本事实”一词并非生活方式股权案双方提出的,而是有人提出,如果董事真诚行事、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没有实际或推定知晓相关行为将导致侵权,则不应承担责任。基于此,并考虑到关于史密斯先生证据的其他认定,不难理解为何认定史密斯先生承担责任。这可能会鼓励原告对个人提出并推进侵权索赔。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10/iddqd-and-royal-mail-v-codeberry-claim.html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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