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比例原则作为专利法中禁令的限制——对2021年《德国简化与现代化专利法第二法案》出台后德国法院实践的分析

时间:2025-11-17

来源:牛津学术期刊(OXFORD ACADEMIC)

作者:Christian Heinze

类型:专利


涉及国家/地区:欧盟

发布时间: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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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激烈辩论后,改革支持者取得了成功:经《德国简化与现代化专利法第二法案》(Zweites Gesetz zur Vereinfachung und Modernisierung des Patentrechts)修订后的《德国专利法》第139条第1款第3句明确规定,根据《德国专利法》第139条第1款第1句享有的禁令救济权,“若因个案特殊情况及诚信原则,主张该救济措施会给侵权人或第三方造成不合理的过度损失,且该损失无法由专有权来证明合理,则该权利被排除”。《德国专利法》第139条第1款第3句得以通过,原因之一在于,尽管比例原则在欧盟法律(《2004/48号指令》第3条第2款)和德国宪法(《基本法》第20条第3款)中均已确立,但初审法院在判决中“仅极为谨慎地”考虑了该原则。立法者希望明确“专利法中的禁令救济在个案中可作为例外情形受到限制”。


就目前所见,至少在例外情况下,使比例原则要求在实践中更具相关性的这一目标并未实现。虽然自《德国专利法》第139条第1款第3句生效以来公布的判例法显示,有数十项判决涉及《德国专利法》第139条第1款第3句,但尽管被告多次主张存在不均衡情况,禁令救济却从未受到限制。 《德国专利法》第139条第1款第3句的实践意义较低,主要原因是法院将该条款理解为对先前法院实践的单纯立法确认,特别是德国联邦法院的“热交换器案”判决。这种理解是否正确仍有待讨论。相反,2021年改革的另一个方面更值得关注:在解释性备忘录中,德国立法者明确承认,《德国专利法》第139条第1款第3句旨在将欧盟法律对专利法禁令的比例性要求(《2004/48号指令》第3条第2款)纳入国内法。因此,最迟在《德国简化与现代化专利法第二法案》生效时,德国法院就有义务依照欧盟法律解释和适用《德国专利法》第139条第1款第3句,并摒弃与之冲突的国内判例法。仅出于这一原因,就必须审查先前判例法是否符合欧盟法律。


来源:https://academic.oup.com/jiplp/advance-article/doi/10.1093/jiplp/jpaf058/8297160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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