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17
发布时间:2025-11-17
背景
Airwair公司生产马汀博士(Dr Martens)鞋履,其中包括“闻名世界”的1460款,且已在《尼斯分类》第25类注册了以下商标:
(i)黄色缝线的立体商标;
((ii)黑色沿条上黄色缝线的位置商标(目前正因另一无效申请,在比荷卢法院第一庭待审,因此为确保程序经济性,本案判决未讨论该商标);
(iii)鞋底图案的另一立体商标;
(iv)图形商标(即其“抗性矩形”商标)。

1460款
2020年末,Airwair发现Redisco销售涉嫌侵权的鞋履后,要求其停止销售。Airwair认为销售行为持续至2022年,遂提起侵权诉讼。Redisco则反诉Airwair的商标缺乏显著性,并以其标志与Airwair商标存在“显著差异”为由否认侵权。
一审中,布鲁塞尔荷语区商事法院宣告鞋底图案商标无效。
上诉法院判决
关于鞋底图案
法院认为,马汀博士鞋底能够表明商品的商业来源。
上诉法院承认,当争议标志仅为立体商标时,普通消费者通常不会将产品形状视为商标。但正如Airwair所证明的,许多品牌(包括匡威、范斯和耐克)常将鞋底图案作为鞋子的“区分特征”。此外,Airwair在广告和新闻稿中大力强调马汀博士鞋底留下的独特印记,使消费者能够将该特定图案与其商品联系起来。
将争议标志与商标对比后,法院发现Airwair与Redisco的鞋底存在某些差异,这些差异“即便对于注意力较低的消费者而言也难以忽视”。

Airwair注册的马汀博士鞋底立体商标

Redisco鞋履的两款典型鞋底示例
显然,涉嫌侵权的鞋底图案有所改动。但正如法院所观察到的,它们与Airwair的商标并不相同,因此根据《比荷卢知识产权法典》(BCIP)第2.20(2)(a)条,不构成侵权。
为避免被认定存在混淆可能性,Redisco辩称马汀博士鞋底仅具有极低的显著性。Redisco认为,即便鞋底差异微小,也不应认定存在混淆可能性。Redisco还进一步主张,马汀博士鞋履与Redisco鞋履之间存在显著价格差异,足以警示相关消费者,他们所购买的鞋子并非来自马汀博士。
法院驳回了所有这些主张,认定:(i)鞋底图案具有高度视觉相似性;(ii)商标与标志所使用的商品相同;(iii)Airwair的立体商标至少具有平均程度的显著性;(iv)相关消费者注意力水平较低;(v)质量和价格差异在评估中均不具决定性。因此,法院根据《比荷卢知识产权法典》第2.20(2)(b)条,以存在混淆可能性为由,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黄色缝线立体商标
Redisco挑战该立体商标的有效性,称其仅为简单“装饰”,无法使消费者将其视为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此外,Redisco还主张,这实际上是一种“必要的缝线技术”,应供市场其他参与者使用。

由鞋面皮革与鞋底边缘处的黄色缝线构成的立体商标
法院认同Airwair鞋履采用常见的固特异工艺,并指出使用与皮革形成对比的缝线颜色是行业惯例。此外,由于Airwair“未显著偏离……行业惯例”,法院裁定该标志缺乏内在显著性。但在考虑了商标使用强度、Airwair的广告投入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后,法院认定该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上诉法院进一步强调,存在多种采用彩色缝线的固特异鞋履,但这并不能否定上述认定,因为Airwair的注册及获得显著性的主张仅针对黄色缝线。

Redisco销售的四款涉嫌侵权鞋履中的两款
鉴于上述展示的鞋履使用的是橙色和白色缝线,未构成完全相同的情况,因此未认定构成直接侵权。然而,鉴于标志与Airwair商标具有平均视觉相似性、后者具有高度显著性,且相关消费者注意力水平较低,法院裁定存在混淆可能性。
但有趣的是,法院并未认定以下鞋履上使用的标志存在混淆可能性:

据上诉法院称,这些鞋履上的标志与马汀博士标志所给人的整体印象不同,原因是使用了“更小的缝线”和“更细的线”。法院裁定,这些差异,加上未使用黄色缝线,“难以逃过相关消费者的注意”,因此不构成侵权。
关于图形商标
最后,法院需裁定以下标志的使用是否侵犯了Airwair的图形商标。

Redisco主张,只有Airwair商标中的图形元素构成具有显著性(因而受保护)的特征,而“oil, fat, acid, petrol, alkali, resistant”(耐油、耐脂肪、耐酸、耐汽油、耐碱)这些文字仅具描述性。

尽管Redisco未复制左侧图形,但由于缺乏证据证明比荷卢地区普通消费者认为右侧文字仅具描述性,法院裁定两标志存在混淆可能性,尤其是鉴于文字配置完全相同。
评论
上诉法院的一些认定,如认定鞋底图案存在混淆可能性,看似直接且争议不大。但本文作者对其其余认定则不太信服。
难以理解的是,法院认定注意力水平较低的消费者会忽视鞋底图案差异,却能轻易根据缝线粗细或线径大小区分缝线。如果马汀博士缝线被认定具有如此显著性和知名度,以至于即便使用非黄色(如橙色和白色)仍能让人联想到该品牌,那么似乎令人质疑的是,较细的白色缝线为何能轻易避免混淆。换句话说,法院似乎未采取一致态度,即认定消费者会因使用橙色或白色缝线而受误导,但使用比马汀博士更细的白色缝线时却不会。还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仅保护鞋面边缘处的黄色缝线,那么只有插入鞋子同一位置的几种黄色缝线色调才受Airwair商标保护,这可能(实际上也应该)包括较细的黄色缝线,但不包括其他颜色的缝线。
最后,尽管被告似乎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图形商标中的英文单词被比荷卢地区普通消费者视为描述性词汇,但上诉法院仍可评估这些英文单词的显著性。此类评估可能表明,这些单词最多仅具有较低程度的显著性,仅使用相同配置的这些术语可能不足以认定存在混淆可能性。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10/brussels-court-of-appeal-finds-d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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