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14
发布时间:2025-11-14
一般来说,有两种制度对药品生产市场进行监管,即(i)传统知识产权规则,以及(ii)与药品注册审批流程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这个意义上讲属于非传统制度)。这两类制度服务于特定目的,并由不同的政府机构负责实施。
在专利保护方面,各国国家专利局是负责专利授予流程的指定机构。其职责是确保专利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专利授予要求。尽管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法具有地域性,但国际协议在塑造和形成这些法律法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接近尾声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的达成,以及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的成立,世界见证了知识产权国际监管新时代的到来。这一新的全球制度对国家层面的公共健康和药品可及性产生了直接影响。因此,《TRIPS协定》首次在历史上规定所有成员国必须对药品产品和生产工艺授予专利保护。在此之前,各国在确定保护对象方面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继《TRIPS协定》之后,又出现了各种旨在提高国家和区域层面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倡议和协议,包括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FTAs)。
另一方面,为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5各国倾向于通过指定的国家药品监管机构来规范药品的销售和营销,例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和日本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因此,这些机构会采取必要措施,在药品上市前核实提交的试验数据是否符合药品在有效性、安全性和质量方面的要求。
国家药品监管机构通常独立于国家专利局运作,因为后者更关注确保专利申请符合国家专利法规定的可专利性要求(如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而国家药品监管机构的角色则更侧重于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此外,大多数国家药品监管机构隶属于或与国家卫生战略和卫生部存在关联,而专利局则通常隶属于贸易或商务部。
尽管如此,近年来国家药品监管机构的角色在多个方面受到了影响。其目的是对这些机构引入额外要求,使其提供保护期限(数据独占保护),并将临床试验申请状态与专利保护状态挂钩(专利链接)。正如本文后续部分将解释的,这些发展对药品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产生了巨大的公共健康影响。
来源:https://academic.oup.com/jiplp/advance-article/doi/10.1093/jiplp/jpaf057/830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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