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11
发布时间:2025-11-11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5条禁止某些人工智能行为。相关序言解释称,这些行为违背了欧盟的基本价值观。这听起来让人联想到欧洲和德国法律中关于不可授予专利的例外情形的理由,即《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a)项和《德国专利法》(Patentgesetz - PatG)第2条,这两条都提到了‘公共秩序’和道德。尽管如此,我们认为,对于与《人工智能法案》所禁止的人工智能行为相关的发明,并不存在一概排除其可专利性的情况。
《人工智能法案》范围内人工智能技术的可专利性(总体情况)
《人工智能法案》对人工智能系统采用了宽泛的定义;其重点是基于机器的系统,这些系统通过人工神经网络(ANNs)使用次符号知识处理技术。就目前情况而言,值得注意的是,欧洲和德国专利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授权实践存在差异(例如,可参见此处)。只需指出,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第54条及后续条款以及《德国专利法》第1条、第3条及后续条款,关于人工神经网络的发明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
欧洲和德国专利法中关于不可授予专利的例外情形(总体情况)
根据欧洲和德国专利法,对于“其商业利用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发明,不得授予专利,详见《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a)项和《德国专利法》第2条第(1)款。这一排除规定——受到了学者的批评——可以解释为,专利主管部门不能通过官方行为对违反基本法律和道德原则的发明授予保护。
同时,这一排除规定应作狭义解释(例如,可参见此处第6.2.2点)。即便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a)项和《德国专利法》第2条第(1)款的字面意思,也不能仅仅因为一项发明被法律或法规禁止,就认定其商业利用违反“公共秩序”。因此,并非每一项禁止规定都会使相关发明被排除在可专利性范围之外。特别是,如果一项禁止规定并未涵盖某项发明的所有可能利用方式,那么这并不意味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a)项和《德国专利法》第2条第(1)款的标准,该发明的利用就一定是非法或不道德的。正如欧洲专利局所认为的,必须仔细权衡风险与发明的实用性(权衡方法)。
《人工智能法案》对某些人工智能行为的禁止规定及其与可专利性规定的关联
自2025年2月起,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5条禁止了某些人工智能行为。原则上,这些禁止规定可能与专利排除规定相关,因为《人工智能法案》涵盖了许多在专利法意义上会被视为商业利用的使用情形。
《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a)项和《德国专利法》第2条第(1)款开始发挥作用,因为《人工智能法案》中的禁止规定蕴含了与公共秩序和道德相同的本质特征:在解释禁止规定的基础时,《人工智能法案》序言第28条提到了“尊重人的尊严、自由、平等、民主和法治,以及《宪章》所载的基本权利”。
打破关联,第一部分:《人工智能法案》具体禁止规定的例外情形
尽管如此,《人工智能法案》第5条所列举的大部分禁止规定在其具体条款的操作部分——第5条第(1)款(d)项、(f)项、(g)项和(h)项——《人工智能法案》——或在其相关序言中——第5条第(1)款(a)项、(b)项和(c)项以及序言第29条和第31条——都包含了具体的例外情形。尽管其中一些例外情形的范围仍不确定,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禁止规定并非全面覆盖,而是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用相关发明留下了可能性——并且,就权衡方法而言,这表明相关发明可能是有用的。因此,上述禁止规定并不能得出利用相应发明总是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结论。
相比之下,对于“创建或扩展用于面部识别的数据库,通过从互联网或监控录像中不加区分地读取面部图像”的人工智能系统(《人工智能法案》第5条第(1)款(e)项)的禁止规定,并没有类似的特定限制。
打破关联,第二部分:(科学)研究与开发的一般例外情形
特别是对于这些行为,《人工智能法案》中关于(科学)研究与开发的一般例外情形(《人工智能法案》第2条第(6)款和第(8)款)具有重要意义。这些例外情形限制了《人工智能法案》的适用范围,即便对于在专利法意义上构成商业利用的行为也是如此。因此,这些例外情形也反对《人工智能法案》会自动导致被禁止行为被排除在可专利性范围之外的假设。这些关于(科学)研究与开发的一般例外情形旨在促进创新,在欧洲专利局的权衡方法中,这也必须予以考虑。
仍需逐案审查
然而,对于涉及被禁止的人工智能行为的专利申请,仍需逐案审查。这种审查必须考虑到从专利申请的披露内容中客观看出的发明预期用途的基础。这对于专利申请中提出了一种受禁止的实施方式的发明来说,可能尤为重要。同时,预计专利申请将使用排除条款。
结论
这些发现不仅符合专利局在适用不可授予专利的例外情形时的一般保留态度,也符合欧盟人工智能监管的主旨:《人工智能法案》采用了一种差异化的监管技术,这与其促进以人为本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这一复杂监管目标相称,并且旨在避免不必要地限制人工智能技术的各种益处。在此背景下,《人工智能法案》中对某些利用行为的限制似乎足以执行禁止规定中所表达的观点,而无需额外一概排除其可专利性。”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10/guest-post-patentability-of-prohibit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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