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1/23是否和谐地“重塑”了欧洲的使能性法律?

时间:2025-11-10

来源:The IPKat

作者:Dr Rose Hughes

类型:专利


涉及国家/地区:欧盟

发布时间:2025-11-10

技术领域:{{fyxType}}

引言

G1/23案中,扩大上诉委员会(EBA)据称将“销售禁令”引入了欧洲专利法。将不可复制的产品投放市场,实际上会将产品的所有特征纳入现有技术范畴,这些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分析的,或者能够通过文件等证明的,例如可参见IPKat的“不可复制的商业产品属于现有技术(G1/23)”一文。扩大上诉委员会驳回了产品不可复制性会阻止其成为现有技术一部分的观点,并且据称驳回了G1/92案所确立的使能性法律,以G1/23案取而代之。这种对判决的描述真的公平吗?G1/23案是否真的具有如此深远的后果,以至于取代了G1/92案,还是说G1/23案的影响更为微妙?


G1/23案:判决背景——G1/92案

专利性是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评估的,在相关日期时,现有技术是指通过书面描述、口头描述、使用或任何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的所有内容(《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第2款)。该转介问题涉及投放市场的产品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在本次转介之前,主导案例法是G1/92案,该案裁定(裁定1和2,需结合理由1.4(第三句)来理解):

(1)当产品本身可供公众获取,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无需过度负担)对其进行分析和复制时,产品的化学成分属于现有技术,无论是否能确定分析该成分的特定理由。

(2)同样的原则经必要修改后适用于任何其他产品。


转介的上诉委员会T0438/19发现,关于可复制性要求存在不同的案例法,从要求精确复制产品(例如T1833/14案)到不要求此类要求(例如T952/92案)。


G1/23案:判决内容

本次转介提出了三个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涉及转介案件中所提及的产品现有技术的技术细节,这些细节与G1/92案中的相同,即产品的物理结构和成分。转介旨在解决已发现的相互矛盾的案例法(T438/19案理由15至18):产品投放市场后,其所有特征是否必须能够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复制,该产品才能被视为现有技术(“完全可复制性”),还是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分析的信息才属于现有技术。


问题1:在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是否仅因其成分或内部结构在申请日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无需过度负担地进行分析和复制,就被排除在《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第2款意义上的现有技术之外?

扩大上诉委员会裁定,此类产品不能仅因其成分或内部结构在申请日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无需过度负担地进行分析和复制,就被排除在现有技术之外。


问题2:在申请日之前向公众公开的关于所述产品的技术信息(例如通过发布技术手册、非专利或专利文献),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无论在申请日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无需过度负担地对该产品的成分或内部结构进行分析和复制?

是的,此类技术信息属于现有技术,无论在申请日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对该产品及其成分或内部结构进行分析和复制。

扩大上诉委员会决定不回答问题3,因为该问题需要问题1的答案为肯定或问题2的答案为否定。


回到起点:G1/92案

G1/92案的裁定,如上文所引,与G1/23案不同,因为它没有包含G1/92案判决理由的全部措辞。裁定中未提及产品分析和复制的“过度负担”问题。相反,这一判决理由的关键部分出现在G1/92案理由1.4中。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发现产品的成分或内部结构,并且无需过度负担地对其进行复制,那么该产品及其成分或内部结构就成为现有技术,G1/23案理由10。

裁定的第二段明确表示,对于化学成分所确立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任何其他产品,参见G1/92案裁定2。G1/23案中没有这样的明确概括。

G1/23案没有明确表示其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这可能是一个信号,表明在将该裁定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技术领域之前,应仔细研读整个裁定。正如G1/92案所证明的那样,一项裁定应如何适用,并不一定必须明确地体现在其裁定中。


G1/23案在澄清G1/92案的同时明确重塑了G1/92案

G1/23案常被认为是对G1/92案的澄清。然而,在G1/23案理由73中,扩大上诉委员会通过将可复制性解释为包括从市场上获取产品的现成形式,明确重塑了G1/92案的判决理由。(扩大上诉委员会选择以“G1/23案对G1/92案的解释……”作为本案标题,强调了这一点。)扩大上诉委员会得出结论,可复制性要求是多余的,因此发现使能性要求的矛盾之处消失了。然而,由于省略了G1/92案中的可复制性要求,其判决理由不能完整保留。扩大上诉委员会支持部分保留G1/92案。为强调其观点,扩大上诉委员会用粗体字表述了以下引文:

“对G1/92案答案的正确解读如下:当产品本身可供公众获取,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其进行分析……时,产品的化学成分属于现有技术,无论是否能确定分析该成分的特定理由”。(G1/23案理由73第五句也是最后一句)

按照将G1/23案理由73中明确加粗的文字纳入裁定判决理由的这种解读方式,G1/92案并未被废止,而是通过对其原判决理由文本的明确修改进行了重新解读。因此,可以说G1/92案被G1/23案“重塑”了:投放市场的产品的所有属性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产品分析中可能得出的任何其他技术教导都将属于现有技术。


过度负担

G1/92案的原判决理由考虑了产品分析和复制是否构成过度负担的问题。尽管G1/23案确立G1/92案的可复制性要求不再适用,但该裁定并未考虑重塑后的表述中分析的“过度负担”阈值问题。这是为什么呢?

扩大上诉委员会确实询问了是否应回答有关对投放市场的产品进行法律限制分析的问题(理由76),以及“过度分析”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标准分析方法……无需不合理努力”对产品进行分析,还是指即使使用更复杂的技术进行分析在技术上仍然可行(理由77)。然而,扩大上诉委员会决定无需考虑这个问题,因为转介问题中仅出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过度负担地进行分析和复制”这一表述。“可分析性和可复制性”是一个联合条件(理由78)。由于扩大上诉委员会裁定可复制性不是一项要求,因此实际上修改了转介问题;转介问题本质上不再是发起转介时所依据的问题。

转介决定T438/19案理由3.3指出,了解现有技术产品的相关属性“可能只有通过进行分析才能获得,而这种分析需要付出超出过度负担的努力”。然而,扩大上诉委员会认为,回答本领域技术人员分析的过度负担问题并非对转介问题的回应。扩大上诉委员会的答案对于协助转介上诉委员会处理呈递的案件并无决定性作用(《欧洲专利局指南》2025年V.B.2.3.3)。

尽管扩大上诉委员会给出的答案中省略了“过度负担”的要求,但G1/23案中“缺乏指导并不意味着‘无需过度负担的分析’问题永远不会出现”,理由78。这仅仅意味着扩大上诉委员会未考虑测试G1/92案重塑后的一般性测试的条件,因为这对于回答转介问题以处理基础案件并不相关。没有理由阻止未来的上诉委员会裁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可分析性可能构成过度负担,从而限制市场上产品的披露成为现有技术。任何声称G1/23案不再要求考虑过度负担的说法,都可能是对G1/23案和法律的误解和误用。


结合G1/92案的分析总结

G1/23案的影响可被视为是微妙的。该裁定似乎是为了在必要范围内回答转介问题,以协助转介上诉委员会处理引发转介的基础案件。由于扩大上诉委员会裁定可复制性可通过产品的市场可用性得到满足,因此重塑了G1/92案。然而,转介问题是基于G1/92案的原始措辞提出的,扩大上诉委员会认为,无需按照重塑后的G1/92案重写转介问题,因为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不会有助于转介上诉委员会。因此,扩大上诉委员会并未在重塑后的G1/92案背景下回答转介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过度负担的可分析性”阈值尚未经过测试,但扩大上诉委员会已明确警告,该测试仍可能适用。


通过分析进行披露的实际后果

在未来的上诉委员会裁定“分析何时构成过度负担”之前,产品所有者可能会谨慎行事,因为他们知道,他们投放市场的产品的所有特征都可能被视为可通过分析成为现有技术(尽管扩大上诉委员会警告说情况可能并非如此)。如果产品所有者希望日后提交专利申请(并成为申请人),或者希望将产品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密,他们通常最好谨慎行事,以维护和保护自身利益。例如,他们可以在不将产品投放市场的情况下披露和供应产品,例如在保密协议(NDA)下供应产品。产品所有者还可以在营销材料中限制技术细节的披露范围。作为申请人,产品所有者应仔细考虑是否为商业上重要的新产品特征提交专利申请,即使他们认为通过分析产品很难发现该特征。


结论

G1/23案似乎对G1/92案进行了重新解读,而非予以驳回,即产品通过市场可用性满足可复制性要求,即可成为现有技术。扩大上诉委员会的重新解读未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分析的“过度负担”问题,该问题仍未得到解答。然而,在上诉委员会裁定该问题之前,建议产品所有者谨慎行事,并假设无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负担有多重,产品投放市场都将披露产品的任何可分析方面。

该裁定在其他技术领域和下级法院将如何适用?这些问题将在即将发表的后续文章中予以探讨。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10/guest-post-has-g123-harmoniously-recast.html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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