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法官对新颖性测试采取新颖方法

时间:2025-10-24

来源:James and Wells

作者:Nick Mountford

类型:专利


涉及国家/地区: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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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bbey Laboratories Pty Ltd诉Virbac (Australia) Pty Ltd(第三案)[2025] FCA 1179(以下简称“Abbey案”)中,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法官Jackman J[1]摒弃了此前针对一类可能破坏新颖性的文件所采用的考量方法,这可能会简化未来此类现有技术在案件中的处理方式。


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主要是相对于在所考虑权利要求的优先权日之前,在世界任何地方已公开可用的文件或行为来评判的。然而,澳大利亚《专利法》也承认一类特殊文件:即优先权日早于所考虑权利要求,但在相关权利要求优先权日之后才公布的澳大利亚专利申请文件。这类文件被称为“全部内容”文件。


在本案之前,公认的做法是,若要基于“全部内容”文件对专利提出质疑,必须(1)根据“全部内容”文件草拟假设权利要求,并且(2)证明这些权利要求是合理基于“全部内容”文件或相关优先权文件中的较早披露内容。


这一做法源于Emmett J在EI Du Pont de Nemours and Co诉ICI Chemicals & Polymers Ltd [2005] FCA 892(以下简称“DuPont案”)中的裁决。Emmett J之所以持此立场,是因为《专利法》的立法定义指出,应考虑“全部内容”文件中的信息,“如果该信息是或将成为说明书权利要求的主题,且该权利要求具有或本应具有早于所考虑权利要求的优先权日”,而确定优先权的机制需要考虑权利要求主题首次披露的日期。


在Abbey案中,Jackman J明确拒绝了DuPont案的做法,认为制定假设权利要求并评估其合理依据的要求过于繁琐且人为。他还认为,这种做法分散了对澳大利亚《专利法》核心法定测试的注意力,该测试只是询问“全部内容”文件是否披露了所主张的发明。


相反,Jackman J表示,只需查看“全部内容”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即可,对于“全部内容”文件中公布的信息是否有权享有较早优先权日的问题,可通过与相关优先权文件进行文本对比来确定。也就是说,通过确定相关披露内容是先在“全部内容”文件中作出,还是先在被质疑的专利中作出。本质上,这是一个简单的“谁先取得”的测试。


虽然未来法院是否会采用Jackman的方法尚有待观察,但我们希望他们会这样做,因为这种直接的方法似乎正是立法本意。


来源:https://www.jamesandwells.com/au/judge-takes-a-novel-approach-to-the-novelty-test-in-australia/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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