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29
发布时间:2025-10-29
背景
一名西班牙个人获得了一项欧盟外观设计(“EUD”)的注册,该外观设计有以下视图:

该欧盟外观设计在洛迦诺分类12-11类和12-16类中注册,用于“摩托车”。其展示了一种摩托车调速器。
西班牙公司Yasunimotor, SL提出无效申请,理由是根据《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CDR”;本案依据先前法律判决,该法律在相关方面与现行的《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相同)第25条第1款第b项和第4条第2款,该设计在正常使用时不可见。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撤销部门维持了宣告无效的申请。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BoA”)驳回了上诉。外观设计所有者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普通法院的判决
普通法院驳回了该诉讼。
法官们回顾称,《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第4条第2款要求,复杂产品的零部件的欧盟外观设计在该产品正常使用时必须可见。正常使用是指终端用户的使用,不包括维护、保养或维修(《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第4条第3款)。
争议外观设计旨在应用于调速器,而调速器是摩托车这一复杂产品的零部件。该设计由两个主要元素组成,即钟形主体和可移动圆锥盘。
调速器可以两种不同方式安装:
外部安装:调速器安装在摩托车外部,使其部分组件易于触及且大部分可见。
内部安装:调速器安装后部分隐藏在摩托车其他部件后面,例如固定圆锥盘,该固定圆锥盘不属于争议设计的一部分。
在公路摩托车上,出于安全原因,调速器总是安装在外部,并且始终被外壳覆盖,因此在摩托车正常运行时不可见。
在赛车摩托车上,从技术上讲,调速器可以内部或外部安装。如果外部安装,调速器不会被外壳覆盖,以便快速操作并减轻整体重量。
1.第一个问题是,调速器外部安装是否属于赛车摩托车的正常使用。
a. 外观设计所有者提交了从视频中截取的截图,显示该设计应用于赛车摩托车,第一张图片显示外部安装,第二张图片显示内部安装:

针对第一张图片,普通法院提到,该图片拍摄于车间,而《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第4条第3款将维护、保养或维修排除在“正常使用”之外。因此,这张图片不能证明该设计在正常使用时可见。
b. 此外,外观设计所有者提交了杂志上的照片,显示内部安装的调速控制装置的可见部分:

法院认为,图片2和3仅展示了内部安装情况,与外部安装是否属于“正常使用”这一问题无关。
c. 外观设计所有者提交了以下来自教程的图片,展示如何拆除公路摩托车上外部安装的调速器的外壳:

法官们未采纳这些图片,因为外部安装的调速器被外壳覆盖,因此不可见。外部安装可能很常见,但这并不意味着无保护外壳的外部安装属于正常使用。
d. 外观设计所有者辩称,赛车摩托车上无保护外壳的外部安装调速器是可能的,但这并不能确立其属于正常使用。
e. 外观设计所有者提交了从网站上获取的以下图片,显示一辆赛车摩托车外部安装了调速器,据称这表明该调速器在摩托车正常使用时可见。
然而,该网站已无法访问,上诉委员会无法核实图片拍摄时间或背景。因此,该图片不能作为可靠有效的证据。无论如何,一张没有拍摄背景详细信息的单一照片,被认为不足以证明正常使用。

f. 法院得出结论,外观设计所有者仅证明了理论上有可能无保护外壳地外部安装调速器,但未能证明这是正常使用。
2.外观设计所有者辩称,在内部安装情况下,调速器在正常使用时仅部分可见就足够了。欧盟知识产权局表示同意,但争辩称这不影响上诉委员会决定的合法性,因为可见部分无法以足够清晰和详细的程度区分,以评估其可受保护性。
a. 法官们认为,《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第4条的措辞并不要求复杂产品的整个零部件在正常使用时可见。只有零部件的可见特征必须满足新颖性和独特性的要求。
这一点得到了《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第12条序言的支持,该序言指出:
保护不应扩展至产品在正常使用时不可见的零部件,也不应扩展至该零部件安装时不可见的特征,或者这些特征本身不符合新颖性和独特性要求的。因此,出于这些原因被排除在保护之外的设计特征,在评估该设计的其他特征是否符合保护要求时,不应予以考虑。
法官们认为,该序言明确设想了一种情况,即复杂产品的零部件在正常使用时仅某些特征可见,并且这些特征可能有资格获得保护,前提是它们满足新颖性和独特性的要求。
b. 因此,调速器部分可见就足够了。然而,这并未帮助外观设计所有者胜诉,因为可见部分不够清晰。通过参考法拉利案(知识产权猫相关报道),法官要求复杂产品的零部件必须可见,并且由构成其独特外观的特征界定,即线条、轮廓、颜色、形状或特定纹理。这预设了该零部件的外观本身能够产生整体印象,并且不会完全融入整体产品。
法院认为,无论从哪个角度,有见识的用户都无法以足够清晰和独特的方式看到摩托车的调速器外观,以评估其新颖性和独特性。内部安装位置下调速器的可见部分完全融入整体产品,不会产生独特的视觉印象。
评论
在知识产权猫看来,零部件部分可见能否满足可见性标准这一问题应予以否定。
外观设计所有者有责任明确指定保护对象。如果仅寻求对设计一部分的保护,申请人应通过仅展示该部分并对非保护部分使用虚线来表示清楚。如果展示了整个零部件,则该零部件必须整体满足外观设计保护条件,包括正常使用时的可见性要求。普通法院的观点使得评估注册外观设计的哪些部分实际上是保护对象变得困难,因为可能不清楚——如上述案例——哪些部分在正常使用时可见。法律确定性并非如此。
《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第4条第2款的措辞也并不排除要求整个零部件可见。相反,该措辞要求“零部件一旦纳入复杂产品后,在正常使用时保持可见”。它并未说“零部件的全部或部分……保持可见……”。如果你点了一份披萨,服务员只给你上了一片,并说菜单上只写了“披萨”,但没说是部分还是整个披萨,你会满意吗?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10/now-you-see-me-when-partial-visibilit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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