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22
发布时间:2025-10-22
从历史上看,澳大利亚仅对简单的语言替代方案认可多重(和部分)优先权。然而,澳大利亚专利局(APO)最近的一项裁决表明,功能替代方案也可能得到认可。鉴于澳大利亚存在“有毒优先权”问题,这种对“假想权利要求拆分”处理方式可能出现的放宽具有重要意义。
澳大利亚的假想权利要求拆分
假想权利要求拆分是指将单个专利权利要求视为多个独立权利要求,根据其首次披露情况,为每个权利要求分配不同的优先权日期。该概念的法定依据是1990年《澳大利亚专利法》(联邦)第43(3)条,该条规定:
若一项权利要求定义了发明的多种形式,那么,为确定该权利要求的优先权日期之目的,必须将其视为针对所定义的每种发明形式的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第43(3)条于1969年引入,旨在解决桑希尔申请案[1962] RPC 199中首次发现的问题,即英国1949年《专利法》(澳大利亚1952年《专利法》(联邦)以此为基础)未对单个权利要求内的不同优先权日期作出规定。
虽然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在G 1/15案中明确,不能以形式为由拒绝给予多重优先权,但澳大利亚法院对第43(3)条的解释相对狭隘,仅涵盖简单的语言替代方案。
联邦法院认可语言替代方案
首个明确指导意见出现在阿斯利康公司诉阿波特克斯公司[2014] FCAFC 99案中,在该案中,联邦法院合议庭审议了以下权利要求是否可以基于每个可能的非磷酸反阴离子,将其假想拆分为不同形式。
一种药物片剂,包含[瑞舒伐他汀]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作为活性成分,以及一种无机盐,其中阳离子为多价,前提是……无机盐的反阴离子不是磷酸。[重点强调部分为原文所加]
合议庭拒绝适用第43(3)条,认为并非权利要求范围内的每个变体都符合作为发明单独形式的要求;该条款仅在权利要求明确界定替代方案或不同形式时适用。相比之下,联邦法院在日亚化学工业株式会社诉艾罗电子公司[2015] FCA 699案中,对以下权利要求进行了假想拆分,因为该权利要求“设想并规定了发明的不同形式”,涉及特定元素的选择。
一种发光装置,包括发光元件和荧光粉……[其中]所述荧光粉包含石榴石荧光材料,该材料包含至少一种选自包括钇(Y)、镥(Lu)、钪(Sc)、镧(La)、钆(Gd)和钐(Sm)的组中的元素,以及至少一种选自包括铝(Al)、镓(Ga)和铟(In)的组中的元素……[重点强调部分为原文所加]
这些裁决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只有明确界定的语言替代方案才能在澳大利亚作为假想权利要求拆分的依据。
澳大利亚专利局认可功能替代方案
澳大利亚专利局最近的一项裁决,即布洛洛克私人有限公司诉福州奥特兰工业有限公司[2025] APO 4案,是首次将假想权利要求拆分应用于功能替代方案的案例。该发明涉及用于控制门或闸门关闭的阻尼铰链,具有两种可能的凸轮表面配置:一种配置使用互补的倾斜表面,另一种配置使用倾斜表面上的滚珠轴承。
尽管权利要求并未设想并规定不同的语言替代方案,但审理官员裁定,可以根据功能替代方案将权利要求假想拆分为两种不同形式:一种涉及“表面与表面接触”(第一种配置),另一种涉及“线与线接触”(包括但不限于第二种配置)。在得出这两种形式时,审理官员强调,假想拆分后的权利要求必须在范围上不重叠,且共同覆盖原始权利要求的范围。
有毒优先权
阿斯利康案的裁决引发了人们对澳大利亚有毒优先权问题的担忧。当权利要求的某些部分具有不同优先权日期时,就会出现有毒优先权问题。如果权利要求无法根据第43(3)条进行假想拆分,且较早的优先权文件在较晚的优先权日期之前公布,那么较早的优先权文件可能成为针对整个权利要求的现有技术。
有毒优先权对于涵盖多种实施例的宽泛权利要求而言尤其成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谨慎的权利要求起草至关重要,以避免自我冲突。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将权利要求起草为每项权利要求具有一个优先权日期,即将发明的不同形式纳入不同的权利要求中。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明确划分具有不同优先权日期的权利要求特征作为替代方案也有助于解决问题。
结论
尽管澳大利亚专利局在布洛洛克案中的裁决不具有约束力,但它标志着对假想权利要求拆分的严格字面解释可能出现的转变。然而,在法院或立法机构就第43(3)条的适用提供进一步指导意见之前,在澳大利亚寻求专利保护时,仍应谨慎行事,将具有不同优先权日期的权利要求特征纳入不同的权利要求中,或作为明确界定的替代方案。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10/notional-claim-splitting-australia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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