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yGroup针对Premier Inn“安心入住(rest easy)”的索赔失败

时间:2025-10-11

来源:The IPKat

作者:Oliver Fairhurst

类型:商标


涉及国家/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25-10-11

技术领域:{{fyxType}}

今年,easyGroup提起的多起诉讼案件迎来了一系列判决结果。easyGroup是多个“easy”品牌背后的公司,其中最著名的当属由斯特利奥斯·哈吉-约安努爵士(Sir Stelios Haji-Ioannou)于2000年创立的易捷航空(easyJet)品牌。最近一起案件是easyGroup对英国连锁酒店Premier Inn提起的诉讼:easyGroup有限公司诉Premier Inn酒店有限公司[2025] EWHC 2229(Ch)。Premier Inn在其标志的一部分中使用了“安心入住(Rest easy)”字样,并在其网站上以文本形式单独使用,easyGroup声称这侵犯了其商标权。但该索赔被驳回,斯特利奥斯爵士对此做出了强烈回应,并明确表示有意上诉。


该判决涉及品牌家族理论、easyGroup对该理论的明显摒弃以及营销口号。同时,该判决还涉及对一个据称相似的标志的使用,该标志是标志/图案组合的一部分。


商标与标志

下文列出了所依赖的商标和被投诉的标志(采用这些定义):

easyGroup v Premier Inn table.jpg

easyGroup自2000年和2019年起分别拥有“easyHotel UKTM”和“easy UKTM”商标。“Rest Easy Apartments UKTM”商标于2020年由第三方注册,在与原所有人发生侵权纠纷后,于2024年转让给easyGroup。


easyGroup的索赔依据是《1994年商标法》(TMA)第10(2)条,声称Premier Inn侵犯了“Rest Easy Apartments UKTM”商标,并依据第10(3)条TMA,声称侵犯了“easyHotel UKTM”和“easy UKTM”商标[此处有相关链接]。这些条款分别涉及因混淆可能性导致的侵权以及不公平利用优势(等等)导致的侵权。easyGroup还申请依据相对理由(TMA第5(2)条和第5(3)条)宣告Premier Inn的商标无效。


Premier Inn否认了这些索赔,并依据TMA第47条,针对“easy UKTM”商标提出反诉,要求宣告其无效,理由是该商标不能作为系列商标获得许可,因为它们不一致且并非“一个标志”。读者可能对《Comic Enterprises Limited诉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2016] EWCA Civ 455案中提出的这一问题有所了解,上诉法院驳回了该论点[此处有相关链接]。由于该判决结果,Premier Inn在审判中未再坚持该观点,但保留了在上诉(如果获得许可)时提出该观点的权利。


“品牌家族”问题

在easyGroup对另一名被指控的侵权者提起的早期案件easyGroup有限公司诉Easyfundraising有限公司及其他方[2024] EWHC 2323(Ch)中,法院承认easyGroup的商标在诉讼中一直被“一致”认定为品牌/商标家族。


该理论得到了欧盟法律的支持,并在英国得到应用。特别是,阿诺德法官(当时)在W3有限公司诉easyGroup有限公司[2018] EWHC 7案中承认,“品牌家族”可以支持存在混淆可能性的认定。


然而,在Premier Inn案中,easyGroup在早前申请修改其索赔细节时确认,其不打算依赖品牌家族理论。目前尚不清楚为何会这样,且早前的判决内容不可得。


easyGroup在审判中提出了各种论点,但Premier Inn和法官认为,这些论点可被解释为试图绕过早前的确认,例如,通过依赖其他“easy-”商标的声誉,来支持“easyHotel UKTM”和“easy UKTM”商标因其属于品牌家族而获得了“某种助推器效应”,从而提升了其声誉和显著性。


被告方的艾玛·希姆斯沃思御用大律师(Emma Himsworth KC)将easyGroup试图利用“easy-”品牌家族的行径描述为“有点像柴郡猫(The Cheshire Cat)[猫?],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它像海市蜃楼一样,随着easyGroup的心意时隐时现”。法官称这一描述“并非不公平”,并裁定,由于easyGroup在本案中已明确摒弃品牌家族理论,因此不允许其提出这些实际上是通过后门提出的品牌家族论点。


本博主(The IPKat)在此对easyGroup有些同情;W3案中阐述的品牌家族理论涉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存在混淆可能性;该理论似乎并未涉及easyGroup提出的品牌家族可以“助推”商标的声誉和增强显著性的论点。此外,记录摒弃该理论的命令表明,该摒弃是针对混淆可能性索赔,而非针对声称具有声誉和增强显著性的索赔(“……且鉴于原告向法院确认,其不打算依赖品牌家族理论,因为其并未主张(i)由于easyHotel是包括easyJet和easyCar在内的更广泛品牌家族的一部分;且(ii)由于‘安心入住(Rest easy)’包含‘easy’一词,消费者会认为‘安心入住(Rest easy)’属于同一品牌家族”)。


侵权行为:“Rest Easy Apartments UKTM”商标

该索赔依据的是第10(2)条(混淆可能性)。easyGroup声称,上文所示的“Premier Inn Rest Easy”标志以及在营销文本中使用“Rest Easy”均侵犯了“Rest Easy Apartments UKTM”商标。该立场有所发展,easyGroup最终主张,如果标志索赔失败,文本使用索赔也将失败。法官认定,无论如何,文本使用均不属于商标使用。


法官认定,普通消费者不会认为该标志中“安心入住(Rest easy)”元素具有独立的显著作用。由于缺乏实际混淆的证据,法官认定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这包括easyGroup所指控的“反向混淆”(即有人看到“Rest Easy Apartments UKTM”后会联想到Premier Inn的标志),依据的是Medion AG诉Thomson Multimedia Sales Germany & Austria GmbH(C-120-04)[2006] ETMR 13案(即Thomson Life案)。该索赔失败。


侵权行为:“easyHotel UKTM”和“easy UKTM”商标

该索赔仅依据TMA第10(3)条提出,即easyGroup需要证明其在这些商标上享有声誉。如上文所述,法官认定,easyGroup被禁止依赖品牌家族理论来证明其声誉,且其未能以其他方式证明其享有声誉。如果法官在该问题上认定错误,法官还认定,附着于“easy-”品牌家族的声誉并未附着于“easyHotel UKTM”和“easy UKTM”商标所注册的相同商品/服务上。


本博主预计,任何上诉都将主要集中在这一部分的判决上,尤其是第10(2)条和第10(3)条情境下品牌家族论点的相互作用,以及新加入的品牌家族成员能否从附着于家族中其他商标的声誉中受益。


法官认定,“easyHotel UKTM”商标在提供酒店住宿和临时住宿方面享有声誉,但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声誉。“easy UKTM”商标被认定没有任何声誉;其作为其他标志的一部分使用,例如“easyJet”,是不够的。虽然法官认定,使用“easy”一词作为例如“easyJet”的一部分可能构成对“easy UKTM”商标的使用(依据W3案),但法官认定,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任何“easy-”商标曾用于相关服务。


由于认定不存在声誉,“easy UKTM”商标依据第10(3)条的索赔在第一道关卡就失败了。然而,对于“easyHotel UKTM”商标,且为了全面起见(以防上诉),法官继续考虑了此类索赔的其他要素,并认定:只有Premier Inn的标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安心入住(Rest easy)”(即营销文案中的文本使用并非商业使用);商标/标志的相似程度极低;普通消费者不会在两者之间建立联系;且不存在损害或不公平利用优势的情况。


结论

easyGroup发布了一份措辞强烈的新闻声明,其中包含斯特利奥斯爵士的评论。斯特利奥斯爵士抱怨称,法官“一定生活在与当今不同的时代”,判决中包含“他确信将在上诉中被推翻的明显法律错误”,且多项认定“荒谬”。投诉的焦点在于(i)对标志和服务相似性的评估;(ii)对使用和声誉的评估;以及(iii)对调查证据的处理。鉴于最高法院在Iconix案[此处有知识产权猫博客相关帖子]中对一审判决提出的此类质疑所发表的评论,是否有权上诉将备受关注。


品牌家族理论是否能使该品牌家族所有者新申请的商标迅速获得增强的显著性和声誉地位,这是一个特别有趣的法律问题。然而,判决明确指出,easyGroup在早期阶段已明确表示放弃提出此类论点的能力。除非早前的放弃声明比其表面意思更为狭窄,否则很难看出这将如何改变判决结果。


最后,虽然绝无批评之意,但围绕明显摒弃品牌家族理论所产生的问题表明,各方需要尽早认真考虑如何定位其案件。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9/the-cheshire-kat-easygroups-claim.html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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