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淡化与日期:几乎被遗忘的C-749/24号案件——Van Ratingen诉Versuni案

时间:2025-10-10

来源:The IPKat

作者:Eva Maierski、Henning Hartwig

类型:商标;专利;版权


涉及国家/地区:欧盟

发布时间:2025-10-10

技术领域:{{fyxType}}

当一个看似简单的外观设计侵权案件演变成对欧盟设计法架构的根本性探究时,会发生什么?在C-749/24号案件——Van Ratingen诉Versuni案中,布鲁塞尔上诉法院(Hof van beroep te Brussel)向欧盟法院(CJEU)提出了三个总体问题,这些问题触及了欧盟设计保护的基础。尽管最终撤回了该问题转介,但此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绝佳机会,以探究外观设计法与商标法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与重叠——并回顾过早混淆两者不同逻辑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这场纠纷始于一种常见的厨房电器:飞利浦空气炸锅,该产品受2010年1月提交的欧盟注册外观设计1654591-0001和欧盟注册外观设计1656521-0001保护(在后续诉讼过程中,皇家飞利浦公司将外观设计权转让给了Versuni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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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比利时公司Van Ratingen NV以“SnackTastic”为名推出了自己的热空气炸锅,提供三款在中国制造的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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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浦认为这些SnackTastic外观设计侵犯了其欧盟注册外观设计,并在布鲁塞尔荷兰语商业法院(Nederlandstalige rechtbank van koophandel Brussel)提起了停止侵权诉讼。


一审法院同意飞利浦的观点,确认存在侵权行为,并发布了欧盟范围内的禁令。但故事并未就此结束。


上诉时,法律焦点发生了转移。此时案件的重点不再是比较注册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外观设计各自给人的整体印象,而是更多关注应在何时以及如何进行这种比较。这是因为SnackTastic型号在飞利浦欧盟外观设计注册六年后才进入市场,而当时市场上已经出现了许多外观相似的空气炸锅。对飞利浦的指控包括,除其他事项外,飞利浦未能有效针对仿制品执行其外观设计权,这引发了对其保护持续力度的质疑。Van Ratingen特别质疑,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面对充斥着外观相似产品的市场,具有相关知识的用户是否会对注册外观设计与可能侵权的外观设计之间哪怕微小的差异变得更加敏感。


2024年10月,布鲁塞尔上诉法院向欧盟法院转介了三个法律问题:

应如何解释2001年12月12日《关于共同体外观设计的(欧共体)第6/2002号理事会条例》第10条,即从具有相关知识的用户的角度对注册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外观设计进行比较,是应在申请注册之日(或如主张优先权,则从优先权日)进行,还是应在侵权之日进行?

如果是后者,若能证实侵权之日存在市场饱和情况,是否会使具有相关知识的用户对注册欧盟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外观设计之间的微小差异更加敏感?

在回答这一问题时,注册欧盟外观设计权人是否一贯采取行动维护其外观设计的专有性,以及采取行动的程度,是否具有相关性?


事实上,这三个问题揭示了一个(对许多从业者来说:令人惊讶的)潜在担忧:即欧盟设计法是否应采用类似商标法的灵活保护范围概念,其中淡化、市场演变和使用要求等概念发挥核心作用。无论如何,转介法院似乎在通过其转介试探,甚至模糊这两种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界限。值得注意的是,令人失望的是,布鲁塞尔上诉法院对任何一方或其论点均未表现出任何倾向或同情(这与许多其他将案件转介至欧盟法院的侵权法院不同)。


布鲁塞尔上诉法院也未能反映荷兰、德国和英国已经存在的丰富判例法。这些判例法至少对第一个问题(其他两个问题均基于此问题)提供了明确的答案,使得此案更像是一个“明显案件”,而非需要转介至欧盟法院审理的案件。


如今,双方已解决纠纷,案件已正式从法院登记册中移除——没有判决,没有指引,只留下了一串悬而未决的有趣问题——对于那些专注于欧盟设计法并对其感兴趣的人来说,可能会好奇地想了解,在刚刚发表于沃尔特斯·克鲁维尔(Wolters Kluwer)旗下颇具声望的《知识产权与广告法》(“Intellectuele Eigendom en Reclamerecht”,2025年9月,第41卷,第4期)杂志上的一篇文章中,亨宁·哈特维希和埃娃·迈尔斯基还是详细提出了这些问题的答案建议。


在不透露过多内容的情况下,他们的分析表明,欧盟设计法建立在静态的保护范围之上,该范围以欧盟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为锚点,且不受后续市场发展的影响。他们认为,市场饱和或执行不积极等概念在商标法中可能很常见——但在设计制度的法律架构中没有立足之地。


在这一框架下,具有相关知识的用户并非时间旅行者。他在设计的原始背景下进行评估,即在设计创造之日,即仅相对于现有技术进行评估——而非在一个由后续仿制品稀释或塑造的市场中进行评估。根据这篇文章的观点,这符合立法者奖励设计创新和投资的意图。


总体而言,人们应抵制将商标法逻辑引入设计法——设计应拥有自己的逻辑,其中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至关重要,而淡化则无关紧要。因此,设计法应简单而礼貌地拒绝商标法的“共舞邀请”。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9/guest-post-designs-dilution-and-dates.html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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