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24
发布时间:2025-09-24
此次活动由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的邓肯·马修斯(Duncan Matthews)和汉娜·奥斯塔彭科(Hanna Ostapenko)组织,资金来自英国科学院/卡拉/利华休姆“处于风险中的研究人员”研究支持资助计划。多亏了几位在会议上担任报告员的博士生——厄兹勒姆·乔拉普乔格鲁(Özlem Çorapçıoğlu)、路易莎·埃拉(Luisa Herra)、格特鲁德·梅萨(Gertrud Metsa)和马切伊·帕达姆奇克(Maciej Padamczyk)的努力,讨论的完整报告现已在此发布。
The Kat认为读者可能会喜欢一个简短的概述,以突出报告中的一些关键讨论点和结论。
本次研讨会遵循查塔姆宫规则进行,完整的参会人员名单列于报告末尾。讨论分为三个主题:
欧盟的最新进展及对第三国的启示
欧洲各国对新基因组技术(NGTs)的监管方式各不相同。继欧洲法院(CJEU)裁定应将新基因组技术视为转基因生物后,关于《欧盟有关通过特定新基因组技术获得的植物及其食品和饲料的法规》提案的争论持续不断。专利问题备受关注,相关提案从欧盟议会的专利禁令到波兰总统提出的专利透明度措施修订方案不一而足。
与此同时,英国政府推进了仅在英格兰生效的解除新基因组技术植物(即所谓的“精准培育生物”)管制的立法,且该立法对《专利法》没有影响。相比之下,乌克兰通过修订法律,采取与欧盟现行做法一致的政策,将新基因组技术视为转基因生物。
回顾欧盟的提案,研讨会参与者认识到,透明度是一个重要目标,但实现起来并不容易。目前,关于开展专利图谱研究的方法仍存在讨论,这意味着统计数据可能并不可靠。例如,对于应统计待审申请还是仅统计已授权专利,尚无明确规定。参与者指出,这可能会对1类新基因组技术植物产生连锁反应,导致意外混乱,因为营销监管机构在做出关键监管决策时可能并不了解专利状态。
参与者还表示担忧,透明度条款仅具声明性质,这可能会削弱现有的打击专利误标(虚假声明的情况)和专利权丧失(未声明的情况)的措施。
研讨会上反复提到的一点是,美国和中国也是新基因组技术专利所有权方面的重要国家,专利政策不应鼓励新基因组技术产业向欧洲以外转移(就像转基因生物产业那样)。研讨会参与者指出,在创新方面领先的国家也将在塑造全球市场监管方面拥有更大的影响力。因此,对乌克兰产生影响的不仅仅是欧盟。
然而,适用于欧盟、中国或美国的做法可能并不符合其他国家的利益或需求,因此乌克兰和其他国家需要采取平衡的监管方式,兼顾包括农业部门小规模参与者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专利、创新与风险预防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在欧盟法律中尤为重要。参与者认为,《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3条(a)款,即“公共秩序”或道德例外条款,范围足够宽泛,足以纳入风险预防原则。然而,这是一个模糊且宽泛的法律概念,参与者指出,这可能被理解为将举证责任从欧洲专利局审查部门转移至发明者,由发明者证明其发明是安全的。
从实际角度来看,参与者还指出,专利申请通常在创新生命周期的早期提交——此时市场上尚无商业化产品可供评估——因此,无论如何都极难预测一项技术的全部风险和益处。
许可和专利池的作用
研讨会参与者强调,虽然许可原则上可以促进创新获取,但这一政策机制的实际应用往往因官僚障碍、利益相关者普遍缺乏意识以及调和不同利益的实际困难而受阻。
一个反复被提及的担忧是许可安排的透明度不足。一些参与者强调,由于许可是商业协议,因此有必要保持保密性。其他研讨会参与者则建议政府加强干预,宣布某些技术为关键技术,并要求实行开放或许可符合公共利益的许可,还可能采用强制许可。
《生物技术指令》第12条也规定了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的强制交叉许可措施,但参与者未能找出任何实际运用这些条款的案例。因此,参与者严重怀疑这是否会成为改善新基因组技术获取的有效政策工具。
参与者还讨论了专利法下的育种者豁免问题。《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以及德国、法国、荷兰和瑞士的国家专利法中已出现有限版本的育种者豁免(仅涵盖育种活动,不包括新品种的商业化)。一些参与者建议,可采用完全豁免(即包括品种商业化)以支持创新,而另一些参与者则担心,这可能会破坏专利制度的完整性。
最终思考
本次研讨会结束几周后,新基因组技术三方会谈触及专利问题,但因议会拒绝在标签和将新基因组技术植物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的问题上做出让步,会谈被迫完全停止。丹麦现已担任主席国,其目标之一是结束三方谈判。此事在政治上仍充满争议,且正如本次研讨会所强调的,情况极为复杂。我们将拭目以待丹麦主席国能否巧妙应对,完成谈判。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9/expert-report-published-on-pa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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