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23
发布时间:2025-09-23
《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旨在防止未经授权将诸如国徽、国旗等标识注册或用作商标,或用作商标的组成部分。
澳大利亚自标识通报之日起有12个月的时间来告知是否将为这些标识提供保护。通报日期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该标识的日期。
您可在《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快捷数据库中,在最近一期发布的文件下查看近期通报的标识。2025年9月之后,本通知所指的标识将不再是最新通报的标识。不过,您仍可使用该数据库的结构化搜索功能,选择2025年3月31日的发布日期来查看这些标识。
如果您认为对某一新通报标识扩大保护范围会严重影响您先前的商标权利,您可以向商标注册官提出异议。异议也可基于以下理由提出:
标识使用的既定惯例;
在澳大利亚使用该商标的合理需求或权利。
您还可以向商标注册官提供与扩大对某一通报标识保护范围相关的额外信息。
异议必须在2026年2月28日前提交至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
商标注册官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有异议及任何额外信息进行审议,并将任何恰当的异议转达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并要求与我们商标与设计组的布莱克·诺尔斯(Blake Knowles)交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于2025年9月发布下一批《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项下的标识。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